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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陝西用池鹽之利,軍儲有備,請如初。」詔許之。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願受東 南鹽者,加數予之。而河北復出三稅法,亦以鹽代京 師所給緡錢。然東西鹽利特厚,商旅不願受金帛,皆 願得鹽。江湖漕鹽既雜惡,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 鹽,而並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得利厚。無賴之 徒,盜販者眾,捕之急則起為盜賊。江淮間雖衣冠士」 人,狃於厚利,或以販鹽為事。江西則虔州地連廣南, 而建之汀州與虔接。虔鹽既不善,汀故不產鹽,多盜 販廣南鹽以射利。每歲秋冬,田事既畢,往往數十百 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梅、循、惠、廣七州之地, 所至污人婦女,掠人穀帛,與巡捕吏鬥格,至殺傷吏 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歲 月浸淫滋多,而虔州官糶鹽歲纔及百萬斤,朝廷以 為患。職方員外郎黃炳請增近歲所增官估,斤為錢 四十。以虔州十縣五等戶夏秋稅率百錢令糴鹽二 斤,隨夏稅錢入償官。從之。

慶曆 年以判戶部勾院王琪言增荊湖鹽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慶曆初,判戶部 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嘗以荊湖鹽估高,詔斤減三錢 或二錢,自後利入寖損,請復舊估,可歲增緡錢四萬。」 許之。

慶曆元年,以淄、濰、青、齊等州歲凶,弛鹽禁,聽人貿易, 官收其筭。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鬻海為鹽,曰京 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其鬻鹽之地曰 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灶戶,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 錢或折租賦,皆無常數,兩浙又役軍士定課鬻焉。諸 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贏縮,亦未嘗有 一定之制。末鹽之直,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 一」等。至道三年,鬻錢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其 在京東曰密州濤洛場,一歲鬻三萬二千餘石,以給 本州及沂、濰州,惟登、萊州則通商。後增登州四場。舊 南京及曹、濮、濟、兗、單、鄆、廣濟七州軍食池鹽,餘皆食 二州鹽,官自鬻之。慶曆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 淮、揚八州軍仍歲凶菑,乃詔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 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戶輸租錢。」其後兗、鄆皆以壤 地相接,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自是 諸州之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輸錢如 故。

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又詔「入中陝東、河東者,償以 錢帛及鹽。」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巳,復京師榷鹽法。」

按《食貨志》:「自元昊反,聚兵西鄙,並邊入中芻粟者。」

「寡,縣官急於兵食,調發不足,因聽入中芻粟,予券趨 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 繇是羽毛、筋角、膠漆、鐵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 猾商貪吏,表裡為姦,至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 席,為鹽二百二十斤,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 販者不行,公私無利。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 「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內地 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復禁 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絳、慶成十一州軍商鹽, 官自輦運,以衙前主之。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 於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久 之,東南鹽池悉復禁榷,兵民輦運,不「勝其苦,州郡騷 然。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並邊務誘人入中 芻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大耗京師錢幣,帑藏益 虛。」 又按《志》,二年又詔「入中陝東河東者,持券至京 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不願受金帛者,予茶鹽香 藥惟其所欲。」而東南鹽利厚,商旅皆願得鹽。

慶曆三年,詔令官吏條茶鹽利害。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六月甲辰,詔諸路漕臣令所 部官吏條茶鹽利害以聞。」

慶曆 年,益州鹽復舊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益利鹽入 最薄,故并食大寧監解池鹽,商賈轉販給之。慶曆中, 令商人入錢貨益州,以射大寧監鹽者萬斤,增小錢 千緡,小錢十當大錢一,販者滋少。蜀中鹽踊貴,斤為 小錢二千二百,知益州文彥博以為言,詔皆復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