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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四

  宋二慶曆二則 皇祐二則 至和二則 嘉祐四則 英宗治平四則 神宗熙寧十

  則 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四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卷

鹽法部彙考四

宋二

慶曆六年減邛州鹽課河北行榷鹽法以張方平言罷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戊子,減邛州鹽井歲 課緡錢一百萬。 按《食貨志》: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 人貿易,官收其算,歲額為錢十五萬緡。上封者嘗請 禁榷,以收遺利。余靖時為諫官,亟言:「前歲軍興,河北 點義勇強壯及諸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息。臣嘗痛 燕、薊之地,陷入契丹幾百年,而民忘南顧心者,大率 契丹之法簡易,鹽麴俱賤,科役不煩故也。昔太祖推 恩河朔,故許通商,今若榷之,價必騰踊,民苟懷怨,悔 將何及?河朔上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穀,惟刮鹼 煎鹽,以納二稅,禁之必至逃亡。鹽價若高,犯法亦眾, 邊民怨望,非國之福。乞且仍舊通商。」其議遂寢。慶曆 六年,三司使王拱辰復建議,悉榷二州鹽入官,以專 其利,都轉運使魚周詢以為不可,且言:「商人販鹽,與 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筭十無二三。請敕州縣以 十分筭之,聽商人至所鬻州軍,併輸筭錢,歲可得緡 錢之十餘萬。」三司奏用其策。仁宗曰:「使人頓食貴鹽, 豈朕意哉?」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 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方平 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輒處死。世宗北伐,父老遮道 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 錢是也,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而契丹盜販不已,若 榷則鹽貴,契丹之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契丹獲 福也。契丹鹽入益多,非用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 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其語宰相,立罷之。」 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以手詔罷,不可 自下出也。」上喜,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河朔父老相 率拜迎於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詔北 京。後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久之。 按《燕度傳》,度 有心計,凡六佐大農。慶曆中,三司請榷河北鹽,度言: 「川陝不榷酒,河北不禁鹽,此祖宗順民俗不易之制 也。榷之非是。」會張方平亦論之,議遂寢。

慶曆八年,以范祥制置解鹽事,其鹽地悉通商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常博士范祥, 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嘗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 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 緡錢數十百萬。」乃畫策以獻。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 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四年,詔祥馳傳與陝西 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祥尋亦遭喪 去。八年,祥復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 解鹽事使,推行之。其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 蜀。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 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南鹽又聽入 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 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弛兵民輦運 之役。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 姦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乃募人入中池鹽 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 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並邊舊令入中鐵炭瓦木之 類,皆重為法以絕之。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 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 虢、解、晉、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 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貿榷貨務錢幣, 以實中都。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倖,關中之民 得安其業,公私便之。

按《夢溪筆談》:「陝西顆鹽,舊法官自般運,置務拘賣。兵 部員外郎范祥始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 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鹽錢 以實塞下,省數十郡般運之勞。異日輦車牛驢以鹽 役死者,歲以萬計,冒禁抵罪者不可勝數,至此悉免。 行之既久,鹽價時有低昂。又于京師置都鹽院,陝西 轉運司自遣官主之。京師食鹽,斤不足三十五錢則 斂而不發,以長鹽價,過四十則大發庫鹽,以壓商利。 使鹽價有常,而鈔法有定數。」行之數十年,至今以為 利也。

按《畫墁錄》:「范祥領置制解鹽,始鈔法初年課一百二 十萬,末年一百六十五萬,以謂鈔鹽法止此可矣,或 征而多取之,則法不弊,是以一百六十五萬,不專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