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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鈔請鹽,兼為飛錢耳。今以百年之多,移致池州,以 為重載,易之為鈔,則數幅紙耳。」于是禁絕鹽法,邊置 折博務,張官置吏,買到錢充折斛斗。糶客得錢,不能 置遠,必來買鈔,是用邊糴不匱,鈔法通行,逮至熙寧, 邊事稍勤,用鈔日增。元豐初年,賑饑亦用。自爾,軍須 國計,無所不資。「商賈入價,折于金部,歲出見錢三千 萬貫買鈔,以催見錢不繼,鈔法朘削,冶鹽水冷解池, 遂失所利。」原天時人事,符會如此,良可歎息。

按《燕閒錄》:沈存中《筆談》載:「兵部員外郎范祥為鈔法, 令商一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 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 之勞。」此即今日閩中給引之始。

皇祐二年擢范祥陝西轉運使專任鹽事復令淮南鹽入錢京師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皇祐元年,侍御 史知雜何郯復言改法非是。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 包拯馳視,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 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 三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 至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餘禁止,皆聽之。」田況為三 司「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擢祥為陝西轉運使,賜金 紫服。」 又按《志》:慶曆八年,河北行四稅法,鹽居其一, 而並邊芻粟皆有虛估,騰踊至數倍,券至京師,反為 蓄賈所抑。鹽百八斤,舊售錢十萬,至是六萬。商人以 賤估售券取鹽,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皇祐二年, 復入錢京師法,視舊錢數稍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先 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止給鹽直 七萬,河北又損為六萬五千,且令入錢十萬於京師, 迺聽兼給,謂之「對貼。」自是入錢京師稍復故。

皇祐 年,以王伯瑜言,更商人受鹽輸筭之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緡錢所入益耗, 皇祐中,視舊額幾亡其半。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監 滄州鹽山務,獻議:商人受鹽滄、濱二州,以囊貯之,囊 毋過三石三斗,斗為鹽六斤,除三斗為耗,勿筭,餘筭 其半,予券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併輸 筭錢,即所「貯過數,予及受者,皆罰;商人私挾他鹽,并 沒其貲。」時知滄州田京與伯瑜合議上聞,詔試行之。 踰年,歲課增三萬餘緡,遂以為定制。

至和二年詔并州鐺戶輸歲課以分數為率遇水災聽摘他戶代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鬻鹼為鹽,向并 州永利監,歲鬻十二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忻代、 石、嵐、憲、遼、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 德軍,許商人販鬻,不得出境。」仁宗時,分永利東西兩 鹽,東隸并州,西隸汾州,籍州民之有鹼土者為鐺戶, 戶歲輸鹽於官,謂之課鹽,餘則官以錢售之,謂之「中 賣。」鹽法亦與海鹽同,歲鬻視舊額減三千四百三十 七石。河東唯晉、絳、慈、隰食池鹽,餘皆食永利鹽。其入 官,斤為八錢或六錢,出為錢三十六,歲課緡錢十八 萬九千有奇。自咸平以來,聽商人輦鹽過河西、麟、府 州,濁輪砦貿易,官為下其價予之,後積鹽益多。康定 初,罷東監鬻鹽三年。皇祐中,又權罷西監鬻鹽,俟鹽 少復故。時議者請募商人入芻粟麟、府州、火山軍,予 券償以鹽,從之。既而芻粟虛估,高券直千錢,為鹽商 所抑,纔售錢四百有餘,而出官鹽五十斤,蠹耗縣官。 或請罷入芻粟,第令入實錢。轉運司議,以為非便而 止。大抵鹼土或厚或薄,薄則利微,鐺戶破產,不能足 其課。至和初,韓琦請戶「滿三歲,地利盡得自言,摘他 戶代之。」明年,又詔鐺戶輸歲課,以分數為率,蠲復有 差。遇水災,又聽摘他戶代役,百姓便之。

至和 年,始詔「淄、濰等州百姓輸鹽錢者,聽減三分; 蕃部犯青、白鹽,抵死者止配海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和中,始詔百 姓輸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 又按《志》,青白鹽出 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 罷,已而復禁。乾興初,嘗詔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 如陝西法。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縣官, 仁宗以其亂法,不許。自范祥議禁八州軍商鹽,重青 白鹽禁,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販青白鹽者益眾, 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和中,詔蕃部犯青白鹽 抵死者,止投海島,群黨為民害者。上請。 按《孫甫傳》, 甫授祕閣校理,改右正言。又言:「張子奭使夏州回,元 昊復稱臣,然乞歲賣青鹽十萬石,兼欲就京師互市 諸物,仍求增歲給之數。臣以謂西鹽數萬石,其直不 下錢十餘萬緡。況朝廷已許歲賜二十五萬,若又許 其賣鹽,則與遺契丹物數相當,使契丹聞之,則貪得 之心生矣。」況自德明之時,累乞放行青鹽,先帝以其 亂法,不聽。及請之不已,追德明弟入質而許之,是則 以彼難從之事,杜其意也。蓋鹽,中國之大利,又西戎 之鹽,味勝解池所出,而出產「無窮,既開其禁,則流于 民閒,無以隄防矣。兼聞張子奭言,元昊自拒命以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