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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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結人心,抄掠所得,旋給其眾,兵力雖勝,用度隨窘。 當此之時,尤宜以計困之,安得汲汲與和,曲徇其請 乎!」 按《李繼和傳》,繼和領平州刺史,兼涇原儀渭鈐 轄。時繼遷未弭,命張齊賢、梁顥經略,因訪繼和邊事, 繼和言:「朝廷比禁青鹽,甚為允愜。或聞議者欲開其 禁,且鹽之不入中土,困賊之良策也。今若謂糧食自 蕃界來,雖鹽禁不能困賊,此鬻鹽行賄者之妄談也。 蕃粟不入賊境,而入于邊廩,其利甚明。況漢地不食 青鹽,熟戶亦不入蕃界博易,所禁者非徒糧食也。至 于兵甲皮榦之物,其名益多,以朝廷雄富,猶言摘山」 煮海,一年商利,不入則或闕軍須。況蕃戎所賴,止在 青鹽,禁之則彼自困矣。望固守前詔為便。 按《王顯 傳》,顯知天雄軍府,契丹請盟,趙德明遣使修貢稱藩, 朝廷加賞錫,且許通青鹽以濟邊民,從顯之請也。

嘉祐 年徙犯青白鹽配海島者于內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嘉祐赦書,稍遷 配徙者于近地,自是禁法稍寬。」

嘉祐三年,復以范祥總鹽事,除客戶乾食鹽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冬十月癸亥,「除河北坊郭客 戶乾食鹽錢。」 按《食貨志》,「范祥初言,歲入緡錢可得 二百三十萬。皇祐初年,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 二百一十五萬。」以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 視七年增二十萬。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 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至是,榷貨務錢不 復出。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 萬;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時祥已坐他罪貶,命轉運 使李恭代之。三年,遂以元年入錢為歲課定率,量入 計出,可助邊費十分之八。久之,並邊復聽入芻粟以 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亦從而賤,歲損官課 無慮百萬。嘉祐三年,三司使張方平及包拯請復用 祥,於是復以祥總鹽事。祥請重禁入芻粟者,其券在 嘉祐三年已前,每券別請輸錢一千,然後予鹽。又言: 「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請置官京師,蓄 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錢,則官為售 之。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 不得為輕重。」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自是稍復舊。未 幾,祥卒,以轉運副使薛向繼之。 按《范祥傳》:祥提舉 陝西緣邊青白鹽,改制置解鹽使,卒。嘉祐中,包拯言: 祥通陝西鹽法,行之十年,歲減榷貨務使緡錢數百 萬,其勞可錄。官其子孫景郊社齋郎。

嘉祐七年二月己卯朔,更「江西鹽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 年,兩浙轉運使沈立、李肅之請「裁官估,罷鹽 綱,以恤亭戶。」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在兩浙曰杭 州場,歲鬻七萬七千餘石;明州昌國東西兩監,二十 萬一千餘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餘石;溫州天富南 北監,密鸚、永嘉二場,七萬四千餘石;台州黃巖監,一 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天聖中,杭、秀、 溫、台、明各監一,溫州又領場三,而一路歲課視舊減 六」萬八千石,以給本路及江東之歙州。慶曆初,制置 司言:「比年河流淺涸,漕運艱阻,靡費益甚,請量增江、 淮、兩浙、荊湖六路糶鹽錢。」下三司議。三司奏:「荊湖已 嘗增錢,餘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增二錢或四錢。」詔 俟河流通運復故。既而江州置轉運般倉,益置漕船 及傭客舟以運。制置司因請六路五十一州軍斤增 五錢,民苦官鹽估高,無以為食,諸路皆言其不便。久 之,韓絳安撫江南還,亦極言之。其後,兩浙轉運使沈 立、李肅之奏:「本路鹽課緡錢歲七十九萬,嘉祐三年 纔及五十三萬,而一歲之內,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 九人。弊在於官鹽估高,故私販不止,而官課益虧。請 裁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如此則 鹽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課必溢。」發運司難 之,立肅之固請試用其法,二三年可見利害。詔可。立 嘗論《東鹽利害》,條亭戶、倉場、漕運之弊,謂:「愛恤亭戶, 使不至困窮;休息漕卒,使有以為生;防制倉場,使不 為掊克率斂;絕私販,減官估。果能行此五者,歲可增 緡錢一」二百萬,集《鹽策》二十卷以進。其言亭戶困乏 尤甚,然自皇祐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命給亭戶官 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衣糧,亭戶逋歲 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 罕有承順焉。

英宗治平二年蠲逋課減畦戶之半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治平二年,歲入 百六十七萬。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縣征筭,乃計 所歷所至合輸筭錢,併率以為入中之數,自後州縣 猶筭如舊。嘉祐六年,所向悉罷之,并奏減八州軍鬻 鹽價。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 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代。嘗積逋課鹽至三 百「三十七萬餘席,遂蠲其半。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 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後又減畦戶之半,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