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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治平三年,以歲漕不足,撥淮西鹽及傭客舟載鹽往 荊湖,歲運增倍。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荊湖亦病鹽 惡,且歲漕常不足,治平二年纔及二十五萬餘石。三 年,撥淮西二十四綱及傭客舟載鹽以往,是歲運及 四十萬石,四年至五十三萬餘石。」

治平 年,淮南轉運使李復圭等議減淮南鹽價,不 許。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治平中,淮南轉 運使李復圭、張芻、蘇頌、三司度支判官韓縝相繼請 減淮南鹽價,然卒不果行。」

治平 年,以江西提點刑獄蔡挺制置鹽事。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天聖九年,三 司請榷貨務入錢售東南鹽,以百八十萬三千緡為 額,後增至四百萬緡。嘉祐中,諸路漕運不足,榷貨務 課益不登,於是即發運司置官,專領運鹽公事。治平 中,京師入緡錢二百二十七萬,而淮南、兩浙、福建、江 南、荊湖、廣南六路歲售緡錢,皇祐中二百七十三萬, 治平中,三百二十九萬。江湖運鹽既雜惡,官估復高, 故百姓利食私鹽,而並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 得利厚,繇是不逞無賴盜販者眾,捕之急則起為盜 賊。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於厚利,或以販鹽為事。江 西則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 弗善,汀故不產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每 歲秋冬,田事纔畢,恆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 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穀帛,掠人 婦女,與巡捕吏卒鬥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 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歲月浸淫滋多,而州 官糶鹽歲纔及百萬斤。慶曆中,廣東轉運使李敷、王 繇請運廣州鹽於南雄「州,以給虔、吉」,未報,即運四百 餘萬斤於南雄,而江西轉運司不以為便,不往取。後 三司戶部判官周湛等八人復請運廣鹽入虔州,江 西亦請自具本錢取之。詔尚書屯田員外郎施元長 等會議,皆請如湛等議,而發運使許元以為不可,遂 止。嘉祐以來,或請商販廣南鹽入虔、汀,所過州縣收 筭;或請放虔、汀、漳、循、梅、潮、惠七州鹽通商。或謂第歲 運淮南鹽七百萬斤至虔,二百萬斤至汀,民間足鹽, 寇盜自息。或請官自置鋪,役兵卒,運廣南、福建鹽至 虔、汀州,論者不一。先嘗遣職方員外郎黃炳乘傳會 所屬監司及知州、通判議,謂「虔州食淮南鹽已久,不 可改,第損近歲所增官估,斤為錢四十,以十縣五等 戶夏秋稅率百錢令糴鹽二斤,隨夏稅入錢償官。」繼 命提點鑄錢沈扶覆視可否,扶等請「選江西漕船團 為十綱,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倉鹽。」詔用 炳等策,然歲增糶六十餘萬斤。江西提點刑獄蔡挺 制置鹽事,乃令民首納私藏兵械,給巡捕吏卒,而販 黃魚籠挾鹽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 隨者,止輸筭勿捕。」淮南既團新綱漕鹽,挺增為十二 綱,綱二十五艘,鎖栿至州,迺發輸官有餘以畀漕舟 吏卒,官復以半價取之,繇是減侵盜之弊,鹽遂差善。 又損糶價,歲課視舊增至三百餘萬斤,乃罷炳等議 所率《糴鹽錢》。異時汀州人欲販鹽,輒先伐鼓山谷中, 召願從者與「期日,率常得數十百人已上與俱行。至 是,州縣督責耆保,有伐鼓者輒捕送,盜販者稍稍畏 縮。朝廷以挺為能,留之江西,積數年乃徙。久之,江西 鹽皆團綱運致,如虔州焉。」 按《蔡挺傳》,「挺知南安軍, 提點江西刑獄,提舉虔州監。時江閩鹽賊率十百為 州縣害,挺諭所部與期,使首納器甲,原其罪,得兵械」 萬計,官鹽惡而價貴,盜鹽善而價且下,故私販日滋。 挺簡僚吏至淮轉新鹽,明殿賞,以官數之餘畀之。於 是賊黨破散,宿弊遂絕,歲增賣鹽四十萬。

神宗熙寧 年擢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永興軍置賣鹽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初,詔淮南 轉運使張靖究陝西鹽馬得失。靖指薛向欺隱狀,王 安石右向,靖竟得罪,擢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諫官 范純仁言賞罰失當,因數向五罪,向任如初」,乃請即 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緡儲永興軍為 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熙寧二年,詔「鹽鐵官各具財用利害以聞。」貶御史劉 琦、錢顗監鹽稅。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三月「乙酉,詔漕運、鹽鐵 等官各具財用利害以聞。」「八月癸卯,侍御史劉琦貶 監處州鹽酒務,御史裡行錢顗貶監衢州鹽稅。」亦以 論安石故。

熙寧三年,以江西鹽課不登,復蔡挺法,歲運淮鹽十 二綱至虔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初,江西鹽 課不登。三年,提點刑獄張頡言:「虔州官鹽,鹵濕雜惡, 輕不及斤,而價至四十七錢。嶺南盜販入虔,以斤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