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33

此页尚未校对

當一斤,純白不雜,賣錢二十,以故虔人盡食嶺南鹽。」 乃議稍減虔鹽價,更擇壯舟團為十綱,以使臣部押。 後蔡挺以贑江道險,議令鹽船三歲一易,仍以鹽純 雜「增虧為綱官,舟人殿最,鹽課遂敷,盜販衰止。自挺 去法,十廢五六,請復之便。」詔從之,仍定歲運淮鹽十 二綱至虔州。

熙寧四年,御史劉摯罷監衡州鹽倉。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秋七月丁酉,監察御史裡行 劉摯罷監衡州鹽倉。 按《劉摯傳》:摯謫監衡州鹽倉。 先是,倉吏與綱兵姦利相市,鹽中雜以偽惡,遠人未 嘗食善鹽。摯悉意核視,且儲其羨以為賞,弊減什七, 父老目為「學士鹽。」久之,簽書南京判官。

熙寧五年,以盧秉權兩浙提點刑獄,專提舉鹽事,更 罷「蠶鹽。」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以來,杭、秀、 溫、台、明五州共領監六場十有四,然鹽價苦高,私販 者眾,轉為盜賊,課額大失。二年有萬奇者獻言欲撲 兩浙鹽而與民,乃遣奇從發運使薛向詢度利害,神 宗以問王安石,對曰:「趙抃言衢州撲鹽,所收課敵兩 浙路。抃但見衢、湖可撲,不知衢鹽侵饒、信,湖鹽侵廣 德、昇州,故課可增。如蘇、常,則難比衢、湖。今宜制置煎 鹽亭戶及差鹽地,令督捕私販般運,以時嚴察拌和, 則鹽法自舉,毋事改制。」五年,以盧秉權發遣兩浙提 點刑獄,仍專提舉鹽事。秉前與著作佐郎曾默行淮 南、兩浙,詢究利害,異時灶戶鬻鹽與官為市,鹽場不 時償其直,灶戶益困。秉先請儲發運司「錢及雜錢百 萬緡以待償」,而諸場皆定分數。錢塘縣楊村場,上接 睦、歙等州,與越州錢清場等,水勢稍淺,以六分為額; 楊村下接仁和之湯村,為七分;鹽官場為八分;並海 而東為越州餘姚縣石堰場、明州慈谿縣鳴鶴場,皆 九分;至岱山、昌國,又東南為溫州雙穗、南天富、北天 富場,為十分。蓋其分數「約得鹽多寡而為之節。自岱 山以及二天富,煉以海水所得為最多。由鳴鶴西南 及湯村,則刮鹼淋鹵,十得六七。鹽官湯村用鐵盤,故 鹽色青白。楊村及錢清場織竹為盤,塗以石灰,故色 少黃。石堰以東,近海水鹹,故雖用竹盤,而鹽色尤白。」 秉因定伏火盤數,以絕私鬻,自三灶至十灶為一甲, 而鬻鹽地什伍其民,以相譏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 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 嚴捕盜販者,罪不至配,雖杖者皆同,妻子遷五百里, 仍益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防捕。時惟杭、越、湖 三州格新法不行,發運司劾奏虧課,皆獄治。王安石 為神宗言,「捕鹽法急,可以止刑。」久之,乃詔兩浙提舉 鹽事司,諸州虧課者,未得遽劾以增虧及違法輕重, 分三等以聞。 按《盧秉傳》,秉奉使淮浙治鹽法,與薛 向究索利病,出本錢業鬻海之民,戒不得私鬻。還奏, 遂為定制。檢正吏房公事,提點兩浙、淮東刑獄。顓提 舉鹽事,持法苛嚴,追胥連保,罪及妻孥,一歲中犯者 以千萬數。

按,《文獻通考》:五年,盧秉提點兩浙刑獄,仍專提舉鹽 事。令鹽場約得鹽之多寡而定其分數,自六分至十 分,三灶為一甲,而煮鹽地什五,其民以相譏察。及募 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 所酤地。又嚴捕盜販,刑禁苛酷。 又按《通考》:「五年,京 西漕臣陳知儉言,蠶鹽畸零,非民所願。」乃罷之,第令 輸錢。

熙寧七年,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又 以漕臣張靚代盧秉權舉鹽事。復許開封蠶鹽許輸 本色。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四年,詔陝 西行蜀交子法,罷市鈔。或論其不便,復舊。七年,中書 議:「陝西鹽鈔出,多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 虛抬逼糴之患。請用交子法,使其數與見錢相當,可 濟緩急。」詔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趙瞻制置。 又以內藏錢二百萬緡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 買鹽引,仍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 又按《志》:七年,以盧秉鹽課雖增,刑獄實繁,慮無辜即 罪者眾,徙其職淮南,以江東漕臣張靚代之,且體量 其事。靚言秉在事,越州監催鹽償,至有母殺子者。疏 劾其罪,然竟免,仍以增課。擢太常博士,升一資。歲餘, 三司言兩浙漕司寬弛,鹽息大虧。命著作佐郎翁仲 通更議措置。 按《張璪傳》,璪以集賢殿修撰知蔡州, 復知諫院兼侍御史知雜事。盧秉行鹽法於東南,操 持峻急,一人抵禁數家為黥徙,且破產以償告捕,二 年中,犯者萬人,璪條列其狀。

按:《文獻通考》:「七年復詔開封府界蠶鹽折以糧者,三 等戶以下許代以錢,願輸本色者聽。」

熙寧八年,定陝西鹽鈔之額。以文彥博言,罷榷河北 鹽,又詔永、利兩鹽官自運鬻于本路。及韓絳言其不 便,仍通商。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中書奏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