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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玉海》,九年王子京修運鹽河,自泰州至如皋百七 十餘里。

按《通鑑》,「九年冬十月,王安石免。」

熙寧十年,更定鹽鈔法。詔福建路蹇周輔度利害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三司言:「鹽 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故價賤而芻糧貴。又東西南 三路通商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今鹽法當改, 官賣當罷。請先收舊鈔印識之舊鹽行加納之法,官 盡買舊鈔。其已出鹽,約期聽商人自言,準新價增之。 印鹽席給符驗。東南舊法鹽鈔席纔三千五百,西鹽 鈔席減一千,官盡買。先令解州場院驗商人鈔書之, 乃許賣。已請鹽,定限告賞,聽商人自陳。東南鹽席加 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為易舊符,立期令賣。」罷 兩處禁榷官賣,提舉司賣鹽並用新價錢承買舊鈔, 商人願對行筭請者,聽官為印識如法。應「通商地各 舉官一員,其鹽席限十日自言,乃令加納錢為印識, 給新引聽以舊鈔當加納錢」皆行之,而別定官賣鹽 地,市易司以買鹽亦加納錢。 又按《志》,其在福建曰 福州長清場,歲鬻十萬三百石,以給本路。天聖以來, 福、漳、泉州、興化軍皆鬻鹽,歲視舊額增四萬八千九 百八石。熙寧十年,有廖恩者,起為盜,聚黨掠州郡。恩 既平,御史中丞鄧潤甫言:「閩越山林險阻,連亙數千 里,無賴姦民,比他路為多,大抵盜販鹽耳。恩平,遂不 為備,安知無躡恩之跡而起者?」乃詔福建路蹇周輔 度利害。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苦高,漳、 泉、福州、興化軍鬻鹽價賤,故盜多販賣於鹽貴之地。 異時建州嘗計民產賦錢買鹽,而民憚求,有司徒出 錢,或不得鹽。今請罷去。」頗減建、劍、汀、邵武鹽價,募上 戶為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 易得鹽,盜販不能規厚利。又稍興復舊倉,選吏增兵, 立法若盜販知情、囊橐之者,不以赦原,三犯杖,編管; 鄰州已編管、復犯者,杖配犯處。本城皆行之,歲增賣 二十三萬餘斤,而鹽官數外售者不預焉。

熙寧 年,收熙河蕃部包順鹽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中,議收熙 河蕃部包順鹽井,或以為非宜。王安石為邊將,苟自 以情得之何害?議者不能奪焉。」

元豐元年以陳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更永利東西監鹽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元年,三司 戶部副使陳安石言「永利東西監鹽,請如慶曆前商 人輸錢於麟、府、豐、代、嵐、憲、忻、岢嵐、寧化、保德、火山等 州軍,本州軍給券於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糴之 弊。仍令商人言占戶所賣地,即鹽已運至場務者,商 人買之加運費,如是則官鹽價平而商販通。」遂行其 說。用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安石請犯西北青白鹽 者,以《皇祐敕》論罪,首從皆編配;又青白鹽入河東,犯 者罪至流,所歷官司不察者罪之。

元豐二年,定解鹽歲額。詔「福建獲私鹽者論賞,不限 常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二月丙辰。詔定解鹽歲額 按《食貨志》:「二年福建提舉鹽事賈青請自諸州改法。 酌三年之中數立額。又請捕盜官獲私鹽多者。論賞 不限常法。」

元豐三年,以提點刑獄官兼提舉鹽事,以蹇周輔提 舉廣東、江西鹽。又廣東漕臣奏請「嶺外依六路官賣 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章惇察訪湖南, 符本路提點刑獄朱初平措置般運廣鹽,添額出賣, 未及行。元豐三年,惇既參政,有郟亶者,邪險銳進,素 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倣湖南之法,乞運廣鹽於江 西。即遣蹇周輔往江西相度。周輔承望惇意,奏言:「虔 州運路險遠,淮鹽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廣東鹽不 得輒通盜販公行。淮鹽官以九錢致一斤。若運廣鹽 盡會其費,減淮鹽一錢,而其鹽更善,運路無阻。請罷 運淮鹽,通般廣鹽一千萬斤於江西虔州、南安軍,復 均淮鹽六百一十六萬斤於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 興國軍,以補舊額。」詔周輔立法以聞。周輔具《鹽法》并 《總目》條上,大率峻剝於民,民被其害。舊江西鹽場許 民買撲,周輔悉籍於官賣之。遂以周輔遙領提舉江 西廣東鹽事,即司農寺置局。 又按《志》,三年賈青上 所部賣鹽官吏歲課比舊額增羨。詔曰:「周輔承命創 法,青相繼奉行,期年有成,課增盜止,東南賴之。」時周 輔已擢三司副使,監司以次被賞者凡二十人。 又 按《志》,廣州東莞靖康等十三場,歲鬻二萬四千餘石, 以給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軍、廉州白 石、石康二場,歲鬻三萬石,以給本州及容、白、欽、化、蒙、 龔、藤、象、宜、柳、邕、潯、貴、賓、梧、橫、南儀、鬱林州。又高、竇、春、 雷、融、瓊、崖、儋、萬安州各鬻,以給本州,無定額。天聖以 後,東、西海場十三,皆領於廣州,歲鬻五十一萬三千 六百八十六石,以給東、西二路。而瓊、崖諸州,其地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