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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阻,賣鹽不售,類抑配衙前。前後官此者,或擅增鹽數,

煎鹽戶力不給,有破產者。元豐三年,朱初平奏蠲鹽 之不售者,又約所賣數定為煎額,以惠遠民。久之,廣 西漕司奏民戶逋鹽稅,其縣令、監官雖已代,並住奉 勒催,須足乃罷。而廣東漕臣復奏「嶺外依六路法」,以 逐州管幹官、提點刑獄兼提舉鹽事,考較賞罰如之。 瓊、崖等州復請賦鹽於民,斤重視其戶等,而民滋困 矣。

元豐四年,以鹽鈔賤,住給。五年,以陳安石治鹽有羨 餘遷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解鹽分東 西,西鹽賣有分域,又並邊州軍市芻糧,給鈔過多,故 鈔及鹽甚賤,官價自分為二。於是增西鹽價,比東鹽 以平。鈔法歲約增十二萬緡,毋分東西,悉廢西鹽約 束。解池鹽鈔,舊以二百二十萬緡為額,轉運使皮公 弼請增十萬以助邊糴,至是又為二百四十二萬。商 人」已請西鹽,令加納錢,使與新法價平。元豐三年,三 司舉張景溫賣解鹽息羨,進官賜帛。明年,權陝西轉 運使李稷言:「自新法未行,鈔之貴賤,視有司出之多 寡。新法已後,鈔有定數,起熙寧十年冬,盡元豐三年, 通印給一百七十七萬餘席,而鹽池所出纔一百一 十七萬五千餘席,餘鈔五十九萬有餘,流布官司,其 勢不得不賤。遂下三司住給。五年,戶部猶以鈔多難 售,歲給陝西軍儲鈔二百萬,裁其半。然鈔多卒不能 平價矣。」 又按《志》:「四年,陳安石自言治鹽歲有羨餘, 及增收忻州鹼地鐺戶馬城池鹽課。詔安石遷官,賞 其屬。」 按《李稷傳》:「稷為陝西轉運使,制置解鹽。秦民 作舍道傍者,創使納侵街錢」,一路擾怨。與李察皆以 苛暴著稱。時人語曰:「寧逢黑殺,莫逢稷察。」

元豐六年,京東轉運副使李察、判官吳居厚等議,以 十二州海鹽官賣得利,皆進官。詔河北都轉運使蹇 周輔等受其法,行之河北。周輔請河南三州亦賣廣 鹽。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三年,京東 轉運副使李察言,「南京、濟濮曹單行解鹽,餘十有二 州行海鹽。請用今稅法置買賣鹽場,其法盡灶戶所 鬻鹽而官自賣,重禁私為市者,歲收錢二十七萬三 千餘緡,而息幾半之。」吳居厚為轉運判官,承察後治 鹽法,利入益多。六年,較本路及河北買賣鹽場,自改 法抵今,一年有半,得息錢三十六萬緡。察居厚皆進 官,加賜居厚三品服。詔運賣鹽錢儲之北京,令河北 都轉運使蹇周輔、判官李南公受法于居厚,行之河 北。其在河北曰「濱州場」,一歲鬻二萬一千餘石,以給 本州及棣、祈州雜支,并京東之青、淄、齊州,若大名、真 定府、貝、冀、相、衛、邢、洺、深、趙、滄、磁、德、博、濱、棣、祈定、保贏、 莫雄霸州、德河、通利、永靜、乾寧、定遠、保定、廣信、永定、 安肅軍則通商。後濱州分四務,又增滄州三務,歲課 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而京東之淄青齊既 通商,乃不復給。 又按《志》:「元豐四年,周輔改漕河北。 明年,提舉常平劉誼言道途洶洶,以賣鹽為患。」詔江 東提點刑獄范峋體量,未報,誼坐言役法等事罷。及 峋奏至,但以州縣違法塞詔,竟無更張。未幾,周輔奏: 「虔州、南安軍推行鹽法方半年,已收息十四萬緡,自 以為功。」詔命發運副使李琮體訪利害。琮知周輔方 被獎用,止謂鹽法宜變通而已,不敢斥言其害。六年, 周輔為戶部侍郎,復奏:「湖南郴、道州鄰接韶、連,可以 通運廣鹽數百萬,卻均舊賣淮鹽於潭、衡、永、全、邵等 州,並準江西、廣東見法,仍舉郟亶。」初議郴、全、道三州 亦賣廣鹽,詔委提舉常平張士澄、轉運判官陳偲措 置。明年,士澄等具條約來上,詔施行之。額利增加,一 方騷然。于是淮西亦推行周輔鹽法。發運使蔣之奇 奏立知州、通判、鹽事官賞罰,下戶部,著為令。 按《吳 居厚傳》:居厚為京東轉運判官,升副使。天子方興鹽 鐵,居厚精心計,籠絡鉤稽,收羨息錢數百萬。詔褒揭 其能,擢天章閣待制、都轉運使。前後者皆以不任職 蒙譴。居厚與河北蹇周輔、李南公會境上,議鹽法,搜 剔無遺。居厚起州縣凡流,無閥閱勳舊,徒以言利得 幸,不數歲至侍從。嗜進之士,從風羨美。又請「以鹽息 買絹,資河東直,發大鐵錢二十萬貫,佐陝西軍興。」 元豐七年,大名諸府行榷鹽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知滄州趙 瞻請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 以增其利。纔半歲,獲息錢十有六萬七千緡。」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中丞黃履奏「福建以鹽抑民之 害」,賈青、蹇周輔等皆坐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哲宗即位,御史 中丞黃履奏福建多以鹽抑民。詔:「去歲先帝已立分 遣御史、郎官察舉鹽司之法,福建遣御史黃降,江西 遣御史陳次升按之。繼又以命吏部郎中張汝賢并 察舉周輔所立鹽法。降言:福州緣王氏之舊,每產錢 一當餘州之十。其科納以此為率,餘隨均定,鹽額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