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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焉。」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 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栰,薛嗣昌提舉開修解 州鹽池。

元祐四年。陳安石坐興鹽法。害及一路。降知鄭州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四年陳安石坐 為河東轉運副使。附會時論。興制鹽井。害及一路。詔 降知鄭州。

元祐六年,河北復行鹽稅,定代州賣鹽年額,又量罷 蠶鹽散斂。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提舉河北 鹽稅司請令商賈販鹽於場務輸稅,以及等戶保任, 給小引,量道里為限,即非官監鎮店,聽以便鬻之。鹽 稅舊額五分者增為七分,則鹽稅蓋已行焉。」 又按 《志》:「六年,詔代州賣鹽年額酌以中數,以八十五萬斤 為額,部內多少均裁之。」

按,《文獻通考》:「元祐初,有司言罷所俵蠶鹽,而令虛納 鹽錢,於義未安。乃詔舊經蠶鹽處仍舊散斂。有司復 奏府界、京西、京東等路用蠶鹽三萬二千五十席,預 出鹽引,募人筭,請於解鹽司以給用。六年,徐州、淮陽 軍仍舊散斂,京東及晉、絳、隰、磁州皆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