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39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五

  宋三紹聖三則 元符三則 徽宗崇寧五則 大觀二則 政和八則 重和一則

  宣和四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五則 紹興十六則 孝宗乾道四則 淳熙五則

食貨典第二百三卷

鹽法部彙考五

宋三

紹聖元年河東復行官賣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聖三年,禁陝西民煉朴硝亂解鹽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時陝西民多以 朴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解鹽相亂。紹聖三年, 制置使孫路以聞,詔犯者減私鹽法一等坐之。 紹聖 年,河北官復賣鹽,繼詔如京東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元符元年解鹽始復官賣察訪使以浙西亭戶逋負上聞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神宗時官賣 解鹽,京西則通商。有沈希顏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 請假常平錢二十萬緡,自買解鹽,賣之本路。民已買 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哲宗即位,殿中 侍御史黃降劾希顏罪。元祐元年,京西始復舊制通 商,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之。」永興軍渭州河北高 陽、「櫟陽、涇等縣,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 官司於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俄以水壞解池,聽 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鹽、通 遠軍岷州官井鹽鬻於本路,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 焉。」 又按《志》:「元祐初,言者論盧秉推行浙西鹽法,務 誅剝以增課,所配流者至一萬二千餘人」,秉坐降職。 兩浙鹽亭戶,計丁輸鹽,逋負滋廣,二年,詔蠲之,後更 積負無以償。元符初,察訪使以狀聞,有司乃以朝旨 不行,右正言鄒浩嘗極疏其害。

元符二年夏四月庚辰,令「廣西提點刑獄司兼領鹽 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罷管勾措置鹽事官,命馬城等 提舉開修解州鹽池。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慮啟 邊隙。」不報。重定蠶鹽給納之限。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秋七月 癸未,罷江西、廣東、湖北夔梓成都路管勾措置鹽事 官。 按《食貨志》: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 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栰。薛嗣昌提舉 開修解州鹽池。 又按志,三年,崇儀使林豫言「河北 榷鹽未必敷前日稅額。且契丹鹽益售,慮啟邊隙。」明 年,給事中上官均亦以為言。皆不果行。

按《文獻通考》:「三年,重定散蠶鹽給納之限,開封府界、 京東西、河北澶州皆罷。初,東南歲支蠶鹽,即不欲鹽, 計其數輸價錢六分,如京東西之制。」

徽宗崇寧 年詔解鹽新鈔止行陝西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初,言事者 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失輕重之權,商旅困往 來之費。乞復范祥舊法,謹守而力行之,無庸輕改,雖 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 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 息及二百萬緡。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議遣韓敦立 等分路提舉。及鹽池已復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筭東 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緡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 鹽新鈔止行陝西。

崇寧二年,詔「定鹽法及鈔法。」又川峽等州許通行東 北鹽。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三年,發運 司言「淮南亭戶貧瘠,官賦本錢六十四萬緡,皆倚辦 諸路,以故不時至。民無所得錢,必舉倍稱之息。」欲以 糴本錢十萬緡給之,不足畀以憑由,即欲質於官,與 憑之七而蠲其息,《鹽本集》復給其三分,憑由毀棄。崇 寧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 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緡,并列 七條:一、許客用私船運致,仍嚴立輒踰疆至夾帶私 鹽之禁;二、鹽場官吏概量不平,或支鹽失倫次者,論 以徒」;三、鹽商所繇官司場務、堰閘津渡等輒加苛留 者如上法;四、禁命吏廕家貢士、胥史為賈區請鹽;五、 議貸亭戶;六、鹽價太低者議增之;七、令措置官博盡 利害以聞。明年,詔:「鹽舟力勝,錢勿輸,用絕阻遏,且許 舟行越次取疾官綱等,舟輒攔阻者坐之。」遂變鈔法, 置買鈔所於榷貨務,凡以鈔至者,並以末鹽、乳香、茶 鈔并東北一分及官告、度牒、雜物等換給。末鹽鈔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