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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易五分,餘以雜物。而舊鈔止許易末鹽,官告仍以十

分率之,止聽筭三分,其七分兼新鈔。定民間買鈔之 價,以抑豪強,以平邊糴。在河北買者,率百緡毋得下 五千;東南末鹽鈔毋得下十千,陝西鹽鈔毋得下五 千五百。私減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難文鈔展限等 條皆備。 又按《志》,崇寧二年,川峽利洋興劍蓬閬巴 綿漢興元府等州,並通行東北鹽。

崇寧三年,詔「解鹽新鈔帶行,舊鈔罷給河東三路,鈔 止給見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詔:「鈔法用 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後法度,頗 究利害,其別為號驗,給解鹽換請新鈔,先以五百萬 緡赴陝西、河東,止給糴買,聽商旅赴榷貨務換請。東 南鹽鈔貼輸見緡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者在 舊四分之上。且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分 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者,依舊鈔價減二分。先是, 患豪商擅利源輕重之柄,率減鈔直,使並邊糴價增 高,乃裁限之。 又按《志》:三年,以河東三路鈔無定估, 本路尤賤,害於糴買,罷給三路鈔,止給見錢鈔。他如 河北新降鈔法。

崇寧四年。詔以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定河東永利 及梓、遂諸路鬻鹽價。又解州鹽池成。百官皆賀。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六月丙子復解池鹽。 按《食 貨志》:「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復增糴價。客持 鈔筭請。坐牟大利。」乃詔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 緡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後又詔減落舊鈔價踰五 十者論「以法。」 又按《志》:四年又以筭請鹽價輕重不 等,載定六路鹽價,舊價二十錢以上皆遞增,以十錢, 四十五者如舊。筭請東南末鹽願折以金銀物帛者, 聽其便。而亭戶貸錢舊輸息二分者蠲之。 又按《志》: 四年詔河東永利兩監土鹽,仍官收見緡鬻之,聽商 人入納。筭請定往河東州軍,罷客販東北鹽入河「東 者。」 又按《志》,「四年,梓遂夔路綿漢州大寧監等鹽仍 鬻於蜀,惟禁侵解鹽地。」 又按《志》,「崇寧元年,解州賈 瓦南北圓池,修沼畦眼,拍摩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 萬二千七百餘斤。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亙百餘里, 歲得億萬計。自元符初霖潦池壞,至是乃議修復。四 年池成,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內侍王仲千 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功。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 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 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適口。 按《夢溪筆談》:「解州鹽澤,方百二十里,久雨,四山之水 悉注其中,未嘗溢,大旱未嘗涸。滷色正赤,在版泉之 下,俚俗謂之蚩尤血。唯中」間有一泉,乃是甘泉,得此 水然後可以聚人。其北有堯梢水,一謂之巫咸河。大 滷之水,不得甘泉和之,不能成鹽,唯巫咸水入,則鹽 不復結,故人謂之無鹹河,為鹽澤之患。築大堤以防 之,甚於備寇盜。原其理,蓋無鹹乃濁水,入滷中則淤 澱滷脈,鹽遂不成,非有他異也。 鹽之品至多,《前史》 所載,外國自「有十餘種,中國所出亦不減數十種,今 公私通行者四種:末鹽、顆鹽、井鹽、崖鹽是也。」唯陝西 路顆鹽有定課,歲為錢二百三十萬緡,自餘盈虛不 常,大約歲入二千餘萬緡,唯末鹽歲自抄三百萬緡 供河北邊糴,其他皆給本處給費而已。緣邊糴買仰 給於度支者,河北則海末鹽,河東、陝西則顆鹽及蜀 茶為多。運鹽之法,凡行百里,陸運斤四錢,船運斤一 錢,以此為率。

崇寧五年,詔「淮南鹽算請,不貼納見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詔:「算請不 貼納見錢,以十分率之,毋過二分。」

大觀元年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觀元年,乃令 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如見條外,更許帶日 前貼輸三分鹽鈔。輸四分者帶二分,五分者帶三分, 後又貼輸四分者帶三分,五分者帶四分,而東南鹽 並收見緡,換請新鈔者,如四分五分法貼輸。其換請 新鈔及見錢,算東南末鹽。如不帶六等舊鈔者,聽先 給」;如止帶五等舊鈔,其給鹽之敘,在崇寧四年十月 前所帶,不貼輸舊鈔之上。六等者,謂貼三、貼四、貼五 當十鈔,并《河北公據》免貼納錢是也。

大觀四年,議「通行解鹽如舊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張商英為 相,議復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鹽地 相亂。繼而有司議,「解池已復依舊法印鈔,請商旅已 買東北鹽,隨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隱匿 者如私鹽法。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到即 止。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未請者聽別議。在京仍 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開封、祥符、陽武縣境內, 亦許通放。而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潁、蔡州、 信陽軍,權止之商旅。已算請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 至者,止令所至州軍批引,其已入京未貨者,都鹽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