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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袋拘賈鬻之,許坐賈請買碎賣。」

政和 年福建鹽仍用熙寧法聽商人轉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以後,蔡京 用事,鹽法屢變,獨福建鹽於政和初斤增錢七,用熙 寧法聽商人轉廊算請依六路所算末鹽錢,每百千 留十之一,輸請鹽處,為鹽本錢。」

政和元年,《解池生紅鹽議》復熙、豐舊法,六路置提舉 鹽事官。又詔「陝西鹽鈔增減者以違制論。」未幾,均罷 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元年五月丁亥,解池生紅鹽。」

按《食貨志》:「時鈔法紛易,公私交弊。四年,侍御史毛」

注言:「崇寧以來,鹽法頓易。元豐舊制,不許諸路以官 船迴載,為轉運司之利,許人任便用鈔,請鹽般載,於 所指州縣販易而出賣,州縣用為課額。提舉鹽事司 苛責郡縣,以賣鹽多寡為官吏殿最,一有循職養民, 不忍侵克,則指為沮法,必重奏劾譴黜。州縣孰不望 風畏威,競為刻虐。由是東南諸州每縣三等已上戶, 俱以物產高下勒認鹽數之多寡,上戶歲限有至千 緡,第三等末戶不下三五十貫,籍為定數,使依數販 易,以足歲額。稍或愆期,鞭撻隨之。一縣歲額有三五 萬緡,今用為常額,實為害之大者。」又言:「朝廷自昔謹 三路之備,糧儲豐溢,其術非他。惟鈔法流通,上下交 信,東南末鹽錢為河北之備,東北鹽」為河東之備,解 池鹽為陝西之備。其錢並積於京師,隨所積多寡,給 鈔於三路。如河北糧草鈔至京,並支見錢,號「飛鈔法。」 河東三路至京,半支見錢,半支銀、紬絹;陝西解鹽鈔, 則支請解鹽,或有泛給鈔,亦以京師錢支給,為錢積 於京師,鈔行於三路,至則給錢,不復滯留。當時商旅 皆悅,爭運糧草入於「邊郡,商賈既通,物價亦平,官司 上下,無有二價,斗米止百餘錢,束草不過三十,邊境 倉廩,所在盈滿。自崇寧來,鈔法屢更,人不敢信。京師 無見錢之積,而給鈔數倍於昔年,鈔至京師,無錢可 給,遂至鈔直十不得一。邊郡無人入中,糴買不敷,乃 以銀、絹、見錢品搭文鈔」,為糴買之直,民間中糴,不復 會筭「鈔直,惟計銀、絹、見錢,須至高抬糧草之價,以就 虛數,致使官價幾倍於民間,斗米有至四百,束草不 下百三十餘錢,軍儲不得不闕,財用不得不匱。如解 鹽鈔每紙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東南末鹽鈔, 乃以見錢四分,鹽引六分,榷貨務惟得七十千之入, 而東南支鹽,官直百千,則鹽本已暗有所損矣。臣謂 鈔法不循復熙、豐,則物價無由可平,邊儲無由可積, 方今大計,無急於此。」薛向昔講究於嘉祐中,行之未 幾,穀價遽損,邊備有餘,逮及熙、豐,其法始備。比年榷 貨務不顧鈔法屢變,有誤邊計,惟冀貼納見錢,專買 東南鹽鈔,圖增錢數,以僥冒榮賞。前鈔方行,而後鈔 又復變易,特令先次支鹽,「則前鈔遂為廢紙。罔人攘 利,商旅怨嗟。臣願明詔執政大臣,精擇能吏,推明鈔 法,無以見行為有妨,無以既往為不可復。如薛向之 法,已效於昔者,可舉而行之。今之練政事,通鈔法,不 患無人。在京三庫之積,皆四方郡縣所入,不患無備。 如以三四百萬緡樁留京師,隨數以給鈔引,使鈔至 給錢,不復邀阻,上下交信,則人以鈔引為輕齎,轉相 貿易,或支請多,惟轉廊就給東南末鹽鈔或度牒之 類。如東南末鹽鈔或度牒、敕牒,惟許以鈔引就給外, 餘並令在京以見錢入易樁留,以為鈔引之資,亦計 之得者。若舊出文鈔,亦當體究立法,量為分數,支鹽 償之。自昔立法之難,非特造始,修復既廢,亦為非易。 欲興經久之利,則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詳酌可否 施行之。」未幾,張商英為相,乃議變通損益,復熙、豐之 舊,令內府錢別樁一千五百萬緡,餘悉移用,以革錢、 鈔、物三等偏重之弊。陝西給鈔五百萬緡,江淮發運 司給見錢文據,或截兌上供錢三百萬緡。以左司員 外郎張察措置東南鹽事,提舉江西常平張根管幹 運淮鹽於江西,罷提舉鹽香,諸路鹽事各歸提刑司 議定五等舊鈔:「商旅已換請新鈔及見錢鈔不對帶, 聽先給東南末鹽,諸路貨易。仍下淮、浙鹽場以鹽十 分率之,樁留五分以待支發官綱,備三路商旅轉廊 筭請,餘五分以待筭請新鈔及見錢鈔,與不帶舊鈔 當先給者。」於是推行舊法,以商旅五色舊鈔,若用換、 請新鈔對帶,方許支鹽。慮伺候歲月,欲給無由,乃立 增納之法:貼三鈔,許於榷貨務更貼見緡,七分貼四 鈔更貼六分貼五,當十鈔貼七分,河北見錢文據貼 五分筭請。有司議:「三路鈔法如熙、豐舊法,全仰東南 末鹽為本,若許將舊鈔貼納筭請,正與推行三路熙」、 豐鈔法相戾,即不令貼納筭還,又鈔無所歸,議將河 北見錢文據減增納二分,餘各減二分,以告敕、減度 牒、香藥、雜物、東南鹽筭請給償。帝詔:「東南六路,元豐 年額賣鹽錢,以緡計之,諸路各不下數十萬。自行鈔 鹽,漕計窘匱。以江西言之,和、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 副仁民愛物之意?令東南諸路轉運」司協力措置般 運。政和元年,詔「商旅願依熙、豐法轉廊者,許先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