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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新鈔,筭請往他所定價給賣,優存兩浙亭戶額 外中鹽,斤增價三分。」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 增二錢,詔從其說,仍斤增一錢。議者謂:異時鹽商於 榷貨務入納轉廊,惟視東南諸郡積鹽多寡,鹽多則 請鈔者眾,所入亦倍「其闕。鹽地客不肯住。在元豐時, 遠地須豫備二年或三年,次遠一年至二年,最近亦 半年及一年,謂之準備鹽,而後鈔法乃通。紹聖間,遵 用舊制,廣有準備,故均價之後,課利增倍。謂宜嚴責 轉運司般運準備鹽外,更及元豐準備之數,則鈔法 始通,課利且羨。亭戶煎鹽,官為買納,比舊既增矣,止 用元豐舊價自可,況用新價而有本錢,復加借貸,何 慮不增?若斤更增一錢,虛費亦大。」詔施行之。六路通 置提舉鹽事官,置司於揚州,未幾罷。議者復謂:「客人 在京榷貨務買東南末鹽者,其法有二:一曰見錢入 納,二曰鈔面轉廊。今既許三路文鈔得以轉廊,若更 循舊制,許以見錢入納,則客旅之錢,當入於榷貨而 不入於兼并,見錢留於京師,客旅走於東南。」詔采用 焉。又有謂:「舊法聽以物貨及官錢鈔引抵當,所以扶 持鈔價,不大減損,昨禁之非是。其舊轉廊鹽鈔販至 東南,轉運司乃專以見錢為務,致多壅閼。」於是復鈔 引抵當,一如其舊,末鹽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給末 鈔,二分許鬻見緡。後又增見緡為三分。 又按《志》,政 和元年,詔陝西鈔依鈔面實價,輒增減者以違制論。 未幾,復以陝西通行鹽鈔,舊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 面,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穀減少。若限以六 千,陝西唯行鈔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斛斗矣, 深損公家,其隨時增減聽之。二年,蔡京復用事,法仍 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

政和二年,蔡京大變鹽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江寧府、廣 德軍、太平州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 江州、南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產鹽地遠近為差。是 歲蔡京復用事,大變鹽法。五月,罷官般賣,令商旅赴 場請販,已般鹽並封樁。商旅赴榷貨務筭請,先至者 增支鹽以示勸。前轉廊已筭鈔未支者,率百緡別輸 見緡三分,仍用新鈔帶給舊鈔三分;已筭支者,所在 抄數別輸帶賣如上法。其筭請悉用見緡,而給鹽倫 次,以全用見緡、不帶舊鹽者為上,帶舊鹽者次之,帶 舊鈔者又次之。三路糴買文鈔,筭給七分,東南末鹽 者,聽對見緡支筭二分,東北鹽亦如之。自餘文鈔,毋 得一例對筭。」復置諸路提舉官。於是詔書褒美京功, 然商旅終以法令不信為疑,筭請者少,乃申扇搖之 令,增賞錢五百緡。

政和三年,議措置十六條:「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 重扇搖之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以商人承 前先即諸州投勾,乃請鹽於場留滯罷之。若請鹽大 帶斤重者,官為秤驗,乃輸錢給鈔。時法既屢變,蔡京 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 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其鬻者聽增損隨時。舊加 饒腳耗並罷。客鹽舊止船貯,改依東北鹽用囊官袋 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並如《茶籠篰》法,仍禁再用。受 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於場者管秤盤囊封,納於 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囊二十,則以一折驗合 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有 欲改指別場者,並批銷號簿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 報所指處給隨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中路 改指者倣此。」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踰半 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於官,止聽鬻其 處,毋得翻改。大抵皆視茶法而多為節目,欺奪民利, 故以免究盜販、私煎、大帶斤重為名,而專用對帶之 法。客負鈔請鹽,往往阨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 方聽帶給舊鈔之半,慮令之不行也,嚴避免之禁,申 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季輒比較,務峻督責以取辦。 按《文獻通考》,三年,慮州縣抑民,詔罷兩浙、淮南支俵。 其江湖四路下鹽事,常平司共相度聞奏。後遂詔淮、 浙支俵蠶鹽去處,依市賣客鹽價例支給價錢俵散, 依舊來數輸納物帛,其丁口鹽錢,亦依上件指揮散 納。

政和四年,以遠地商販者鹽倉先給遠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以遠地商 販者稀,鹽倉以地遠近為敘,先給遠者,繼令搭帶正 鹽,期一月不買,新鈔沒官,而剩鹽即沒納。」

政和五年,偽造引者,並依川錢引定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政和六年,產鹽州軍,大商聽輸錢二十給鈔。以兩池 漫生鹽,募人採取,又以鹽課增羨。榷貨務魏伯芻等 遷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六年秋七月己未,解池生紅鹽。 按《食貨志》:六年,以產鹽州軍,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 袋住賣者,聽輸錢二十給鈔,毋得輒出州界。 又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