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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倉已投暨未投者,並赴榷貨務,改給新法鈔引,許 通販。已請舊法稅鹽貨賣者,自陳更買新鈔帶賣,已 請鈔引毋得帶支。」初,茶鹽用換鈔對帶之法,民旅皆 病,然河北猶未及也,至是併河北、京東行之。

宣和四年,舊鹽禁住賣,復用籍記貼輸帶買之令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榷貨務建 議:「古有斗米斤鹽之說,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 時鹽價斤為錢六七十,今米價石兩千五百至三千, 而鹽仍舊六十。崇寧會定鹽價,買鹽折筭,酌以中價, 斤為錢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錢,虧公稍多。」欲囊增為 十三千入納,而亭戶所輸並增價,庶克自贍,盜販衰 止。於是舊鹽盡禁住賣,而籍記貼輸、「帶賣」之令復用 焉。

欽宗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筭照熙豐以前舊法又詔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並還商賈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靖康元年,解鹽 鈔入納筭請,並參照熙寧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 鹽及東北鹽地。即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面請錢如舊 法。繼定每席鈔為八貫者,盡收入鈔面,其入納糧草 者,許直赴池請鹽,省復入京批鈔之擾。 又按《志》,元 年詔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並給還商賈, 以示大信。時鹽盡給新鈔,亦用帶賣舊鹽立限之法。 言者論「王黼當國,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鈔舊鹽貼 錢對帶,方許出賣,初限兩月,再限一月。是時黼方用 事,專務害民,剝下益上,改易鈔法,甚於盜賊。然今不 改覆車之轍,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時,商賈 豈得不怨?」詔申限焉。

高宗建炎元年以梁楊祖提領茶鹽事令商人輸鹽鈔錢詔運司勿將鹽本錢支給他用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壬寅,以江淮發運 使梁楊祖提領東南茶鹽事。」

按,《文獻通考》:「建炎初,淮、浙亭戶,官給本錢。諸州置倉, 令商人買鈔筭請,五十斤為一石,六石為一袋,輸鈔 錢十八千。又詔運司勿得將鹽本錢支給他用。 建炎二年,令遂路漕臣按視鹽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蜀鹽有「隆之 仙井」,邛州之蒲江,榮州之公井,大寧富順之井鹽,西 和州之鹽官長寧州之淯井,皆大井也。若隆、榮等十 七州則皆卓筒小井而已。自祖宗以來,皆民間自煮 之。成都潼川利路,自元豐間歲輸課利錢銀絹總為 八十萬緡,比軍興所輸已增數倍矣。然井有耗淡而 鹽不成者,官司慮減課額,不肯相驗封閉。高宗建炎 二年十一月,《德音》,「令逐路漕臣躬親按視」

建炎 年,二廣鹽皆屬漕司,量諸州歲用給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二廣之鹽 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然廣東俗富,猶 可通商。廣西地廣莫而彫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自 東廣而出,乘大水無灘磧,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 小多灘磧,其勢甚難。建炎末鬻鈔未幾復止,然官般 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

建炎四年秋七月戊辰,罷提領措置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 年,轉運提舉司申乞上四州、下四州行鹽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閩、廣之鹽,自 祖宗以來,漕司官般官賣,以給司存。建炎間,淮、浙之 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 廣之鈔法遂罷。然舊法,閩之上四州曰建、劍、汀、邵,行 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產鹽法。官賣 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 俗又有不便。故當時轉運、提舉司申乞上四州依上 項指揮,下四州且令從舊。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 鈔錢二十萬緡納行在所榷茶務,自後或減或增,卒 為二十二萬緡。上四州用鈔法,以私販多鈔額,隨即 停。鈔法仍係官賣。下四州隨產納鹽,而州縣苛取,每 產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納鹽五斤,而胥吏交納錢 數又倍之。嘉定間,臣僚奏「乞行下,將產二十文以下 合納鹽五斤者並行蠲免。」從之。

紹興元年詔臨安秀州亭戶依皇祐法輸鹽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鹽置廣西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十二月辛巳,復置廣西 提舉茶鹽司。 按《食貨志》:「南渡,淮浙亭戶,官給本錢, 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五十斤為石,六石為袋,輸鈔 錢十八千。紹興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二稅,依皇 祐法輸鹽丘監官不察亭戶私煎及巡捕漏泄之法。」

又按《志》,「元年三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鹹募民墾。」

之,置灶六十七,產鹽七十萬八千四百斤,收息錢三 萬餘緡。十有二月,復置廣西茶鹽司。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合給二稅,依 皇祐專法計納鹽貨。」以亭戶皆煎鹽為生,未嘗墾田 故也。

紹興二年,詔賞鹽場官。置湖北提舉茶鹽司。張純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