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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淮、浙鹽法,趙開變四川鹽法,又榷明州鹵田鹽。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壬戌,復置湖北提舉 茶鹽司。」九月甲申,提轄榷貨務張純浚立淮浙鹽法, 增其算總領四川財賦。趙開初變四川鹽法,盡榷之。 十一月乙丑,初榷明州鹵田鹽。 按《食貨志》:「二年九 月,詔淮浙鹽令商人袋貼輸通貨錢三千。已筭請而 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時呂頤浩用 提轄張純儀峻更鹽法。十有一月,詔淮浙鹽以十分 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後文鈔,四分支建炎渡江 以後文鈔。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 輸錢。至是復以分數如對帶法。於是始加嚴酷矣。按本

紀「張純浚」 而《志》載「張純儀」 ,疑有訛。

又按《志》:「二年,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倣《大觀》法置 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與茶法相類,而嚴密過之。斤 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產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所過 稅錢七分,住稅一錢有半,引別輸提勘錢六十六。其 後又增貼輸等錢。凡四川四千九百餘井,歲產鹽約 千餘萬斤,引法初行,百斤為一擔,又許增十斤勿筭」 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餘萬緡。 按《趙開傳》:張浚 知樞密院,宣撫川蜀,素知開善理財,即承制以開兼 宣撫處置使司隨軍轉運使,專一總領四川財賦。開 見浚曰:「蜀之民力盡矣,錙銖不可加,獨榷貨稍存贏 餘」,而貪猾認為己有,互相隱匿。惟不恤怨詈,斷而敢 行,庶可救一時之急。浚銳意興復,委任不疑,於是大 變酒法,最後又變鹽法,其法實視《大觀》東南、東北鹽 鈔條約,置合同場鹽市,與茶法大抵相類。鹽引每一 斤納錢二十五,土產稅及增添等共納九錢四分,所 過每斤征錢七分,住征一錢五分,若以錢引折納,別 輸稱提勘合錢共六十。初變榷法,怨詈四起,至是開 復議更鹽法,言者遂奏其不便,乞罷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三月,詔鹽場官煎賣鹽比祖額增 者推賞。」

紹興三年春正月乙酉,減淮、浙蠶鹽錢。冬十月壬辰, 詔「寬私鹽重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三年。減民間蠶 鹽錢。」

紹興四年春正月乙卯,增淮、浙路鹽鈔貼納錢。夏四 月甲午,罷廣西提舉茶鹽司。九月戊申,減淮、浙路鹽 鈔所增貼納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四年正月,詔淮 浙鹽鈔錢每袋增貼輸錢三貫,並計綱輸行在。尋命 廣鹽亦如之。九月,以入輸遲細,減所添錢。然自建炎 三年改鈔法及今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尚未 絕,乃命以先後併支焉。」

紹興五年春正月乙丑,罷淮南茶鹽提刑司,置「提點 兩路公事官一員,兼領刑獄、茶鹽、漕運、市易事。」閏二 月丙辰,併諸路提舉常平入茶鹽司。十一月辛巳,復 置淮南提舉鹽事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夏四月庚申,罷淮南提點司,東、西兩路各 置轉運兼提點刑獄、提舉茶鹽常平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詔「廣西鹽二分官賣,八分行鈔法;廣東鹽 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州縣出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詔廣西鹽 歲以十分為率,二分令欽、廉、雷、化、高五州官賣,餘八 分行鈔法。尋又詔廣東鹽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州 縣出賣。廣南去中州絕遠,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 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 昭州歲收買鹽錢三萬六千緡,以七千緡代潯、貴州 上」供赴經略司買馬,餘為州用。及罷官賣,遂科七千 緡於民戶,謂之「糜費錢」焉。

紹興九年。置淮東茶鹽司。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九年五月乙未,復置淮東提舉茶 鹽司。 按《食貨志》。「九年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以其 錢助鄂兵之費。」

紹興十三年。秋七月壬申。蠲浙西貧民逋負丁鹽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 常平茶鹽公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八月辛未,秦檜上《重修諸路茶鹽法》。 九月乙巳,均科處州丁鹽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二年十二月辛酉朔,減夔州路及蒲江、淯 井兩監鹽錢歲八萬二千緡有奇。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定福建鹽鈔法,增捕獲私鹽賞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庚申,更定福建路 鹽法。」「六月己未,進錢忱少傅,增命官捕獲私茶鹽賞 典。」「十一月癸亥朔,減福建鹽鈔錢歲八萬緡」 按《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