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46

此页尚未校对

貨志》:「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 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舊法,閩之上四 州,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 《產鹽法》。隨稅輸鹽也官賣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 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當時轉運、提舉 司請上四州依上法,下四州且令依舊。及鈔法既罷, 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緡,輸行在所榷貨務,自後 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緡。二十七年,常平提舉張 汝楫復申明鈔法,上以問宰執,陳誠之奏曰:「建、劍山 溪之險,細民冒法私販,雖官賣鹽猶不能革。若使民 自賣,其能免私販乎?私販既多,鈔額必虧。」上曰:「中間 曾用鈔法,未幾復罷。若可行,祖宗已行之矣。大抵法 貴從容,不然不可經久。」

紹興二十九年春正月庚辰,禁諸州科賣倉鹽。閏六 月甲子,罷福建安撫司官賣鹽。十二月壬申,減西、和 州官賣鹽直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二十九年十二月,詔減西和州賣鹽直 之半。先是,州之鹽官井歲產鹽七十餘萬斤,半為官 吏柴茆之費,半鬻於西和成鳳州,歲得錢七萬緡,為 西和州鑄錢本,鹽多地狹,每斤為直四百,民甚苦之。」 故有是命。

紹興三十年三月癸未,以淮東茶鹽司錢十萬緡充 募民墾田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   年,泰州海寧一監,支鹽三十餘萬席,為 錢六七百萬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乾元初,第五 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歲 纔四十萬緡。至大曆增至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 利居半。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緡,比唐舉 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寧一 監,支鹽三十餘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緡,則是一州之 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復官賣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四年二月甲午朔,罷福建路 賣鈔鹽蠲,轉運司歲發鈔鹽錢十五萬緡。六月甲午, 詔罷廣西鈔鹽,復官般官賣法。」

按《文獻通考》:「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鈔錢二 十萬。其後再行鈔法,而州縣間率以鈔抑售於民,其 害甚於官般。」乃詔官賣如故。

乾道六年,廣西路復行《鈔鹽法》,有司請遣官分路措 置諸路鹽務,又以河淺開濬,以通鹽船。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丙申,廣西路復行鈔鹽 法,仍增收通貨錢四十萬緡,以備漕計。 按《食貨志》: 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財賦,鬻海之利居其半, 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皆私販害之也。」且以淮東、 二浙鹽出入之數言之,「淮東鹽灶四百一十二所,歲 額鹽二百六十八萬三千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淮鹽 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錢二千一百九十六萬 三千餘貫;二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餘石,去年兩務 場賣浙鹽二十萬二千餘袋,收錢五百一萬二千餘 貫,而鹽灶乃計二千四百餘所。以鹽額論之,淮東之 數,多於二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錢數論之,淮東多 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 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按《河渠志》:「六年,淮東提舉徐子寅言,淮東鹽課全」

「仰,河流通快。近運河淺澀,自揚州灣頭港口至鎮西 山光寺前橋垛頭,計四百八十五丈,乞發五千餘卒 開濬。」從之。 又按《志》:六年三月,又命兩浙運副劉敏 士、淛西提舉芮輝於新涇塘置閘堰,以捍海潮,楊家 港東開河置閘,通行鹽船。仍差閘官一人,兵級十五 人,以時啟閉挑撩。

乾道八年五月戊子,福建鹽行鈔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九年春正月乙酉,「福建鹽復官賣法。」十二月癸 酉,罷廣西客鈔鹽,復《官般官賣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四年罷鹽鈔,令 廣西漕司自認漕錢二十萬。且廣西之鹽乃漕司出 賣,自乾道元年因曾連請併歸廣東,於是度支唐琢 言:「廣西鹽引錢欠幾八千萬緡,緣向來二廣鹽事分 東西兩司,而西路鹽常為東路所侵,昔廣西自作一 司,故鹽不至於虧減,今既罷西司併入東路,則廣東 之」鹽無復禁止,廣西坐失一路所入,故有是命。既而 宰執進蔣芾之奏:「鹽利舊屬漕司,給諸州歲自賣鈔 鹽之後,漕司遂以苗米高價折錢。今朝廷更不降鹽 鈔,只令漕司認發歲額,則漕司自獲鹽息,折米招糴 之弊皆去矣。」九年,詔廣州復行官般官賣法。

淳熙三年詔廣西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熙三年,「詔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