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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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轉運司歲收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 從經略張栻請也。」

淳熙四年。令胡元質與李繁同往蜀郡相度鹽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詔令 胡元質與李繁同往蜀郡相度鹽法。初胡元質奏。「蜀 鹽之為害。尢甚於酒。蜀鹽取之於井。山谷之民相地 鑿井。深五六七十丈。幸而果得鹽泉。然後募工以石 甃砌。以牛革為囊。數十人牽大繩以汲取之。至午則 泉脈」漸竭,乃縋人於繩,令下以手汲取,投之於囊,然 後引繩而上,得水入灶,以柴茅煎煮,乃得成鹽。又有 小井,謂之「卓筒」,大不過數寸,深亦數十丈,以竹筒設 機抽泉,盡日之力,所得無幾。又有鑿地不得鹽泉,或 得泉而水味淡薄,煎數斛之泉,不能得斤兩之鹽。其 間或有開鑿既久,井老泉枯,舊額猶在,無「由蠲減;或 有大井損壞,無力修葺,數十年間,空抱重課;或井筒 剝落,土石堙塞,彌旬累月,計不得取;或夏冬漲潦,淡 水入井,不可燒煎;或貧乏無力,柴茅不繼,虛失泉利; 或假貸資財,以為鹽本,費多利少,官課未償,私債已 重。如此之類,不可勝計。臣欲擇能吏前往逐州考覆 鹽井的實盈虧之數,先與推排等第,隨其盈虧多寡 而增損之,必使上不重虧國計,下可以紓民力。」詔令 元質與李繁同往相度措置,條具聞奏。元質又言:「簡 州最為鹽額重大,近蒙蠲減折估錢五萬四千餘緡, 但官司一時逐井除減,使實惠未及下戶。富厚之家 動煎數十井,有每歲減七十緡者。下等之家不過一 二十井,貨則無人承當,額徒虛欠,官司督責不免。望 委制置司再將向來已減之數重行均減,其上戶至 多者,每歲不得減過二千貫。其餘類推均及下戶。」 淳熙五年二月丁丑,禁解鹽入京西界。九月甲子,定 廣西賣鹽賞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李茆奏:「廣西鹽法見於已行者, 曰鈔商興販也,曰官自搬賣也。然二者利害不可不 究。且官自搬賣,舊係本路轉運司主其事,行之既便, 歲課自足,諸州亦無缺乏之患。爰自紹興八年改行 鈔法,轉運司所得僅二分,不能給諸州歲計,至於高 折秋苗,民被其害。逐年賣鈔所虧之數甚多,陛下灼 見其弊,仍舊撥還轉運司,均與諸州官搬官賣,盡罷 折米。招糴之為民害者,止令轉運司歲認息錢三十 一萬貫,其為計甚善。自當確守此法,必為永久之利。」 詔令戶部將廣西官搬官賣鹽法申嚴行下,常切遵 守。

淳熙六年,蠲四川鹽課,詔諸路賣鹽毋擅增舊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五月庚午,蠲四川鹽課十萬 緡。九月癸未,詔福建、二廣賣鹽毋擅增舊額。冬十月 庚午,再蠲四川鹽課十七萬餘緡。 按《食貨志》:經略 張栻去,而漕臣趙公澣增鹽直斤百錢為百六十。欽 州歲賣鹽千斛而五增之。六年,侍御史江溥以為言。 上黜公澣,詔閩廣賣鹽自有舊額定直,自今毋得擅 增。 又按《志》:六年,四川制置胡元質總領程价言:「推 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場四百五,除井一千 一百七十四,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其自陳或糾 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五,場二十四,并今渲淘舊井 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其無鹽之井,即與划除,不 敷而抱輸者即與量減,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 八十八道,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 庶井戶免困重額。」

淳熙七年,減賣鹽數,禁官賣鹽。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正月甲子,減廣西諸州歲 賣鹽數。十二月戊戌,禁潭、道等州官賣鹽。 按《食貨 志》:七年元質又言,「鹽井推排,所以增有餘,補不足。有 司務求贏餘,盈者過取,涸者略減,盡出私心。今後凡 遇推排,以增補虧,不得踰已減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