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48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四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六

  宋四淳熙八則 光宗紹熙五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七

  則 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二則 端平三則 嘉熙一則 淳祐二則 寶祐五則 開慶

  一則 景定二則 度宗咸淳二則

  金一海陵天德一則 世宗大定十二則 章宗明昌四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四卷

鹽法部彙考六

宋四

淳熙八年詔住賣帶賣積鹽令淮東茶鹽司隨時修葺捍海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詔住賣帶 賣積鹽。以朝廷徒有帶賣之名,總所未免有借撥之 弊故也。 按《河渠志》:八年,提舉淮南東路常平茶鹽 趙伯昌言,「通州楚州沿海,舊有捍海堰,東距大海,北 接鹽城,袤一百四十二里,始自唐黜陟使李承實所 建,遮護民田,屏蔽鹽灶,其功甚大。歷時既久,頹圮不 存。」至本朝天聖改元,范仲淹為泰州西溪鹽官日,風 潮泛溢,渰沒田產,毀壞亭灶。有司請於朝,調四萬餘 夫修築,三旬畢工,遂使海瀕沮洳潟鹵之地化為良 田,民得奠居,至今賴之。自後寖失修治,纔遇風潮怒 盛,即有衝決之患。「自宣和、紹興以來,屢被其害。阡陌 洗蕩,廬舍漂流,人畜喪亡,不可勝數。每一修築,必請 朝廷大興工役,然後可辦。望令淮東常平茶鹽司,今 後捍海堰如有塌損,隨時修葺,務要堅固,可以經久。」 從之。

淳熙九年,更二廣《官賣鹽法》,復行客鈔,又詔「福建鹽 依舊官般官賣。」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二月庚戌,遣使訪問二廣鹽 法利害。十二月己亥,更二廣官賣鹽法,復行客鈔,仍 出緡錢四十萬,以備漕計之闕。 按《食貨志》:淳熙五 年,詔泰寧、尤溪兩縣計產買鹽之令更不施行。八年, 福建市舶陳峴言,「福建自元豐二年轉運使王子京 建運鹽之法,不免有侵盜科擾之弊。且天下州縣皆 行鈔法,獨福建膺運鹽之害。紹興初,趙不已嘗措置 鈔法,而終不可行者,蓋漕司則籍鹽綱為增鹽錢,州 縣則籍鹽綱以為歲計,官員則有賣鹽食錢、縻費錢, 胥吏則有發遣交納常例錢,公私齟齬,無怪乎不可 行也。鈔法未成倫序,而綱運遽罷,百姓率無食鹽,故 漕運乘此以為不便。」請抱引錢而罷鈔「法,鈔法罷而 綱運興,官價高而私價賤,民多食私鹽而官不售,科 抑之弊生矣。」于是詔峴措置。峴請從榷貨務自立五 十斤至百斤,分為五等,造大小鈔給買,仍預措置賣 鈔,先以本錢畀三倉買鹽,以備商旅請買。九年正月, 以福建鹽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敷擾害民,于是詔福 建轉運司,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三月,詔轉運傅 自得、楊由義廉察官賣鹽未便者,措置以聞。 又按 《志》:九年,詔遣浙西撫幹胡廷直訪求利害,與帥漕提 舉詳議以聞。使還,尋以廷直提舉廣東同措置廣西 鹽事。

淳熙十年,命二廣提舉鹽事官措置鹽事,詔還通、泰 等州亭戶鹽本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乙酉,命二廣提舉鹽 事官互措置鹽事。己丑,詔罷廣南官鬻鹽法。九月丙 寅,嚴盜販解鹽法 按《食貨志》十年:「先是,湖北鹽商 吳傳言,國家鬻海之利,以三分為率,淮東居其二,通、 泰、楚隸買鹽場十六,催煎場十二,灶四百十二。紹興 初,灶煎鹽多,止十一籌,籌為鹽一百斤。淳熙初,亭戶 得」嘗試「鹵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籌,至三十籌,增舊 額之半。緣此鹽場買亭戶鹽籌增稱鹽二十斤至三 十斤為浮鹽,日買鹽一萬餘籌。其浮鹽止以二十斤 為則,有二十萬斤為二千籌,籌為錢一貫八百三十 文。」內除船腳錢二百文,有一貫六百三十文。其鹽並 再中入官,為鈔錢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餘緡。又 綱取鹽一袋并諸窠名等及賣,又多稱斤兩,亭戶饑 寒,不免私賣。若朝廷嚴究,還其本錢,而後可以盡革 私賣之弊。」至是,詔還通、泰等州諸鹽場欠亭戶鹽本 錢一百一十萬貫。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詔廣鹽復行鈔法,罷官搬官賣。 淳熙十一年,詔金州聽商人買賣,不得置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以京西 轉運副使江溥言,「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高價科 賣,致商旅坐困,民食貴鹽。」詔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 買賣,不得置場拘榷。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詔金州依見行鹽法,聽客人、 鋪戶從便買賣,不得依前置拘榷場。」廣西經略詹儀 之等奏:「靜江府一十六州官賣鹽以救十六州之害, 住高化等五州敷賣二分食鹽,令轉運司置鋪出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