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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便請買,以為五州之利。所有五州歲計,令轉運司 計度包認應副。如是則一路二十五州無不均被聖」 澤。折苗科敷之弊。可以永革而民力裕矣。

淳熙十二年。置漁陽井鹽官。禁博販交趾私鹽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春正月己丑。禁交趾鹽入 省地。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置萬州南浦縣漁陽井鹽官 一員,井歲收鹽十四萬六千三百餘斤。初以主簿兼 監,于是始專置官。廣西提舉胡庭直言:「邕州賣官鹽, 並緣紹興間時指揮,于江右永平、太平兩寨置場,用 物帛博販交趾私鹽,夾雜官鹽出賣,緣此溪洞之人, 亦皆販賣交鹽。近雖改行鈔法,其本州尚仍前弊。」詔 經略司及知英州陳士英公共措置聞奏。既而經略 司申:「元初起置博易場,以人情不可止絕,而博易交 鹽,亦是祖宗成法。乞只嚴禁博販等人,不得販鬻交 鹽,攙奪官課,餘仍舊。」從之。

淳熙十三年,詔措置淮、浙、廣州、汀州鹽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三月丁酉,詔職事官改官, 許在歲額八十員之外,合提舉廣南東西鹽事司為 一。十二月辛巳,減汀州鹽價歲萬緡 按《食貨志》:十 三年,四川安撫制置趙汝愚言,「汀州民貧,而官鹽抑 配視他州尢甚,乞以汀州為客鈔。」事下提舉應孟明 及汀州守臣議。孟明等言:「上四州軍有去產鹽之地 甚,邇者,官不賣鹽則私禁不嚴,民食私鹽則客鈔不 售,既無翻鈔之地則客賣銷折,所以鈔法屢行而屢 罷。四川闊遠,猶不可翻鈔,汀州將何所往?故鈔法雖 良,不可行於汀州,惟裁減本州并諸縣合輸內錢,而 嚴科鹽之禁,庶幾汀民有瘳矣。」復下轉運趙彥操等 措置裁減,以歲運二百萬四千斤會之,「總減三萬九 千三十八緡有奇。又免其分隸諸司,則汀州六邑,歲 減於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於官者一萬緡有奇, 所補州用又在外。」蓋上四州財賦絕少,所恃者官賣 鹽耳。又瀕海諸郡,計產輸錢,官給之鹽以供食,其後 遂為常賦,而民不復請鹽矣。此又下四州產鹽之弊 也。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臣僚言總轄權制亭灶刻剝本 錢,卻縱亭戶私煎盜賣。詔淮、浙場見差總轄並罷。 按《朝野雜記》:「淮、浙鹽額最多者,泰州歲產鹽一百六 十一萬石,嘉興八十一萬石,通州七十八萬石,慶元 三十九萬石。淮、浙鹽一場十灶,每灶晝夜煎鹽六盤, 一盤三百斤,遇雨則停。」淳熙末,議者謂總轄甲頭權 制「亭灶,兜請本錢,恣行刻剝,懼其赴愬,縱令私煎。且 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間十日雨,則一 場私鹽三十六萬斤矣。而又有所謂鑊子鹽,亭戶小 火,一灶之下無慮二十家,家皆有鑊,一家通夜必煎 兩鑊,得鹽六十斤,十灶二百家,以一季計之,則鑊子 鹽又百餘萬斤矣。一場之數已如此,諸」路可知。十三 年九月己未,遂罷總轄,令亭戶自請本錢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廣州潘知言奏,本州置局拆 賣包鹽,係淳熙元年創置。六年內方始計口給曆,付 民戶照不測點曆比較賞罰。其實包鹽之價比之鹽 鈔減三分之一,公私各便。但給曆鉤考,近於均敷。欲 拘回元曆,買多或少,聽民便。」從之。時臣寮奏汀州科 鹽之害,詔令漕臣趙彥操等措置聞奏。因言:「汀州六 邑,長汀、清流、寧化則食福鹽,上杭、連城、武平則食漳 鹽,亦各從其俗耳。夫食鹽者既異,則鈔法難于通行。 今欲將舊欠鹽錢盡與蠲放,及減鹽價,其所蠲舊欠 與所減鹽價,本司卻多方措置那移,應補其數。如此, 則州縣之力即日可紓,立價既平,買鹽者眾,私販遂 息,官賣益行,價雖裁減,用無所虧。是汀州與六邑歲 減于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于官者一萬緡有奇, 所補州縣與所放舊欠,又在此外。加以利源不壅,則 財力自豐,救弊之本,無以尚此。」並從之。

淳熙十五年。詔廣東西鹽併為一司。皆聽商販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詔曰:「廣 南在數千里外,疾痛難于上聞。朕憫之尤切。蓋鹽者 民資以食。向也官利其贏,轉而自鬻,久為民疾。朕為 之更令,俾通販而杜官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于民 者官不便焉,必胥動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 奚恤矧置監司、守令以為民,朕有美意,弗廣,其推顧 撓而壞之,可乎?自今如或有此,必寘之法。」于是命詹 儀之知靜江府,併廣東、西鹽事為一司,其兩路賣鹽 歲以十六萬五千籮為額。儀之等言:「兩路鹽且以十 萬籮為額,俟三四年視其增虧,乃增其額。所有客鈔, 東、西路通貨錢與免,以便商販。」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廣西提刑趙伯逖奏本路鈔 法五弊,且曰:「曩者諫議之臣以官搬官賣,科敷百姓, 害及一路,于是改行鈔法,上以足國,下以裕民,莫不 以為便。今六年矣,諸郡煎熬益甚,民旅困于科抑,名 曰足國,實未嘗足,名曰裕民,實未嘗裕。臣嘗遍訪吏 民,向者官搬官賣之時,廣西諸郡誠有科敷百姓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