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50

此页尚未校对

處,然不過產鹽地分,所謂高、化、欽、廉、雷五州是也。海 鄉鹽賤不肯買,故有科抑。如靜江、鬱林、宜、融、柳、象、昭、 賀、梧、藤、邕、容、橫、貴、潯、賓近裡一十六州,去鹽場遠,若 非官賣,無從得鹽。舊時逐州隨宜置鋪出賣,民間食 用,樂然就買,不待科抑。自改行鈔法以來,近裡一十 六州,徒損于官,無補于民。民食貴鹽,「又遭科鹽鈔之 苦;沿海五州雖名賣鈔,其舊賣二分,食鹽元不曾禁 戢,計戶科擾如故。切謂今日之法,正當講究沿海五 州利病,杜絕科敷,不當變近裡十六州官搬官賣之 法。」詔令相度條貫聞奏。

淳熙十六年,復官般官賣鹽法。光宗即位,令四川存 留經、總制錢,代輸鹽額。廣南措置鹽鈔,不得科抑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丙辰,復二廣官般 官賣鹽法。 按《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 內禪禮。帝即位。夏四月丁卯,四川應起經、總制錢,存 留三年,代輸鹽酒重額。 按《食貨志》:十六年,經略應 孟明言,「廣中自行鈔法,五六年間,州縣率以鈔抑售 于民,其害有甚于官般。」詔孟明、朱晞顏與提舉廣南 鹽事王光祖從長措置經久利便,毋致再有科抑之 弊。 按《應孟明傳》,孟明除浙東提點刑獄,以鄉部引 嫌,改使江東。會廣西謀帥,帝謂輔臣曰:「朕熟思之,無 易應孟明者。」即以手筆賜孟明曰:「朕聞廣西鹽法利 害相半,卿到任,自可詳究事實。」進直祕閣,知靜江府 兼廣西經略安撫。初,廣西鹽易官般為客鈔,客戶無 多,折閱逃避,遂抑配于民。行之六年,公私交病,追逮 禁錮,民不聊生。孟明條具驛奏除其弊,詔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運判朱晞顏奏:「今廣西鹽名 曰客鈔,元無客也。自乾道間變法,富商失業,無復客 商矣。今鈔以客為名,乃強稅戶之家使之承認,至於 破家而止。」尋詔「詹儀之罔上害民,袁州安置。」

光宗紹熙元年十二月癸卯詔歲減廣東官賣鹽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蠲減廣東鹽額。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紹熙二年 秋蠲減廣東鹽額。先是除高雷、化、欽、廉五州賣二分 鹽外,令官搬官賣如故。餘鹽令廣東歲賣七萬五千 籮。去冬用吳宗旦之請,頗損五州鹽直及所賣之數。 又用劉坦之之請,減鈔鹽一萬籮。戶部奏「如是則歲 失經費六萬三千餘緡。」上不之靳也。至是廣東復言 六萬五千籮猶有未售者,又命減五十八籮。蓋潮、惠、 南恩州既自產鹽,而官復搬賣,往往計口而抑售於 民。是後朝廷暗損經費十萬緡,而科抑少減。

紹熙三年,蠲四川鹽額錢,罷廣東鹽斤錢。又吏部尚 書趙汝愚請申行趙開舊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歲蠲四川鹽酒 重額錢九十萬緡。三月丁酉,罷廣東增收鹽斤錢」 按《食貨志》:「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 戶但如額鬻鹽,輸土產稅而已。然鹹脈有盈縮,月額 有登耗,間以虛鈔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井 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予之,每擔有增至百 六」十斤者。又逃絕之井許增額承認,小民利于得井, 界增其額而不能售,其引息,土產之輸,無所從出,由 是刎縊相尋,公私病之。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 汝愚言:「紹興間趙開所議鹽法,諸井皆不立額,惟禁 私賣。而諸州縣鎮皆置合同場,以招商販。其鹽之斤 重,遠近皆平準之,使彼此均一而無相傾奪,貴賤以 時而為之翕張。今其法盡廢,宜下四川總所視舊法 施行。」時楊輔為總計,去虛額,閉廢井,申嚴合同傷法, 禁斤重之踰格者,而重私販之罰,鹽直于是頓昂。輔 又請罷利州東路安撫司所置鹽店六,及津渡所收 鹽錢,與西路興州鹽店。後總領陳曄又盡除官井所 增之額焉。

紹熙四年八月丙申,蠲紹興丁鹽茶租錢八萬二千 餘緡。十二月甲寅,復四川鹽合同場舊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減廣西鹽額,蠲兩浙丁鹽錢,禁 潼川鹽額外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七月辛酉,即皇帝位。八月乙 卯,詔歲減廣西鹽額十萬緡。冬十月辛丑,蠲兩浙路 丁鹽身丁錢一年 按《食貨志》:五年,戶部言,「潼川府 鹽酒為蜀重害,鹽既收其土產錢給賣官引,又從而 征之。矧州縣額外收稅,如買酒錢、到岸錢、榻地錢之 類,皆是刱增。」于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諸司。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廣西鹽額歲減十萬緡。」

寧宗慶元元年詔罷循環鹽鈔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寧宗慶元初,詔 罷循環鹽鈔,改增剩鈔名為正支文鈔,給筭與已投 倉者通理,先後支散。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鈔 多弊,故有是命。于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 按《文獻通考》:慶元元年,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增 剩兩等文鈔。據客人稱,循環鈔多有弊,蓋自宣和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