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52

此页尚未校对

紹定二年,除台州鹽稅,戒飭二廣、福建漕司嚴察州 縣剋剝鹽利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詔台州水災,除民鹽稅,郡縣 抑納者,監司察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八月,監察御史留元英奏:二廣 列郡及福建上四州,惟鹽是利。守令剋剝於常賦之 外,藉戶口以敷鹽,民被其擾。近者汀寇亦基於此。乞 戒飭二廣、福建漕司,嚴察州縣,痛革前弊,仍令憲司 歲行戶部,許人陳訴。」從之。

端平元年真德秀言泉漳鹽法之弊納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九月己酉,真德秀言「權 臣罔上,講筵官亦傅會其言,今承其弊,有當慮者五 事,并及泉漳寇盜鹽法之弊。帝嘉納之。」

端平二年,提舉茶鹽司增設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 復鹽額為務。」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都省言:「淮 浙歲額鹽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二三年積虧一百 餘萬袋,民食貴鹽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舉茶鹽司 各置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復鹽額、收買散鹽為務, 歲終尚書省課其殿最。」

端平 年,袁甫奏復「閩鹽舊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端平初,閩鹽 隸漕司,例運兩綱供費,後增至十有二,吏卒並緣為 奸,且抑州縣變賣,公私苦之。袁甫奏復舊例。」

嘉熙二年都省請飭江淮諸屯毋得私買浮鹽從之減四川諸州縣鹽額

按《宋史理宗本紀》:「嘉熙二年十二月乙卯,詔四川諸 州縣鹽榷額,自明年始更減免三年,其四路合發總 所綱運者亦免。」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四月,都省言:「國計軍需,多仰鹽 課。乾道以來,歲額六十五萬有奇,自鈔法變而請買 稀少,亭戶失業。乞飭江淮諸屯,毋得私買浮鹽,令提 舉司復亭場,委官屬依直收買,則利歸公。」上令覈實 以聞,從之。

淳祐元年詔集議鹽鈔法以岳珂創增鹽額鐫秩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祐元年,臣僚 奏:「南渡立國,專仰鹽鈔。紹興、淳熙,率享其利。嘉定以 來,二三十年之間,鈔法或行或罷,而浮鹽之說,牢不 可破,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望付有司集議,孰為可行, 孰為可罷,天地之藏,與官民共之,豈不甚盛。」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左司諫方來奏:「岳珂創增鹽額, 國課益虧,況作俑言利,乞重鐫削。」詔更鐫一秩。 淳祐五年,詔嚴私販苛征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三月,右曹郎中吳子良進對,言: 「舊相行官販,商賈坐廢。近日罷官販,還客販,然尚恐 貼納太多,商賈未便,願與大臣熟議之。」殿中侍御史 鄭寀乞括淳祐初創糴本鹽,可以資糴,又省造楮。從 之。

寶祐元年茶鹽上錢立賞格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祐元年,都省 言:「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淳祐十二年收趁 到茶鹽等錢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 十三貫有奇,比今新額四千萬貫增一倍以上,合視 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償之,以勵其後。」有旨依 所上推賞。

寶祐二年閏六月壬午,罷「江灣浮鹽局。」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三年二月乙酉,詔以新會香、鹽,命臨安府守臣 馬光祖收換兩界舊敝會子。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四年,以鹽額增賞職事官。復嚴私販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五月,以行 在務場比新額增九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九百一 十二貫有奇。本務場并三省戶部大府寺交引庫。凡 通管三務場職事之人。視例推賞。後以為常。十有二 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鹽近者課額頓虧。日甚一日。 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見虧二千餘萬,皆由臺、閫及諸 軍帥興販規利之由。」于是復申嚴私販之禁。

寶祐五年,詔收鍋戶浮鹽,厚給鹽本。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朱熠復言: 「鹽之為利博矣,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 之半。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 燔燎。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正 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於鍋戶,鬻之商 販者也。正鹽居其四,浮鹽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 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於下,於是分置十局,以收 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十數年 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 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邪?是以貪 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壟斷而籠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