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纍纍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延旦夕之命, 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絕其衣 食之源矣。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 浮鹽。所給鹽本,當過於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 卻以此鹽售於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 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煎之利。」有旨 從之。

開慶元年浙西提舉孫子秀還亭民鹽本錢又奏省華亭茶鹽分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慶初,孫 子秀為浙西提舉常平。先是,丞相丁大全以私人為 之,盡奪亭民鹽本錢,充獻羨之數,一路騷動。子秀至, 還前正鹽本錢五十餘萬貫,又奏請省華亭茶鹽分 司之非。」

景定元年除放福建拖欠鹽課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定元年九月 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縣倚鹽為課,其間有招趁失 時,月解拖欠,其欠在寶祐五年以前者,並與除放。尚 敢違法計口科抑者,監司按劾以聞。」

景定三年,詔蠲四川州縣鹽、酒榷額,福建轉運司仍 用自來鹽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冬十月乙卯。詔蠲四川總制 州縣鹽酒榷額 按《食貨志》:「三年臣僚言,福建上四 州山多田少。稅賦不足。州縣上供等錢銀。官吏宗子 官兵支遣。悉取辦於賣鹽。轉運司雖拘榷鹽綱。實不 自賣。近年刱例自運鹽兩綱後。或歲運十綱至二十 綱。與上四州縣所運歲額相妨。而綱吏搭帶之數不 預焉。州縣被其攙奪,發泄不行,上供常賦,無從趁辦, 不免敷及民戶,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有旨:「福建轉運 司視自來鹽法,毋致違戾。建寧府、南劍州、汀州、邵武 軍依此施行。」

度宗咸淳元年減免四川州縣鹽課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冬十月壬申,減四川州 縣鹽酒課,始自景定四年正月一日,再免徵三年。 咸淳四年,陳宜中、朱熠奏鹽法抑配之害,收買浮鹽 之利,再免四川州縣鹽課。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冬十月己亥,已減四川州縣 鹽酒課。詔自咸淳四年始再免徵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正月陳宜中奏「鹽法抑配之害: 曩歲淮鹽道梗,廣鹽益出於江湖南北之境,司局之 賣數餘羨,朝廷之鈔額頓增。比年以來,越界有禁,鹽 之滯者無所泄,鈔之增者不復除,重以銀價倍蓰,綱 解迫促,鹽司無以為策,遍追鈔戶,多致抑賣。繼責諸 吏,立限倍輸,食鹽之戶口不加多,日納之錢銀不加 少,鈔戶殞身蕩產,不足填償。諸吏剝床及膚,肆行抑 配,分鄉置局,計口敷鹽,雜以灰泥,減其斤兩,沿門強 委,刻日責償。前欠未消,後敷踵至,不能償者群數十。 惡少席捲其家,爨釜布衾,靡孑遺者。甚至搜抉煎熬, 誣以私販,棄抑人家,訐為私鬻,攤執遍及於溫飽,科 罰不問其是非。民不聊生,惟各待死。昨者臺臣嘗以 計口食鹽之害為言,弊端紛如,未易頓革。欲乞行下 監司,痛行禁戢,實去民間之害也。」從之。殿中侍御史 朱熠上言曰:「『鹽之為利博矣,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 不及淮鹽額之半。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 阜繁,可以備燔燎。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 鹽,有浮鹽。正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於 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二,浮鹽居其一。端平 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於下,於是分 置十局,以收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二 萬斤。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 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 計耶』?是以貪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壟 斷而籠其利,纍纍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 延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 則是絕其衣食之源矣。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 式,收鍋戶之浮鹽,所給鹽本,當過於正鹽之價,則人 皆與官為市,即以此鹽售於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 廷,一則可以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 煎之利。」

金一

海陵天德二年以鹽引斤數太重一引分作三四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毛碩傳》:「碩天德二年充 陝西路轉運使。碩以陝右邊荒,種藝不過麻、粟、蕎麥, 賦入甚薄,市井交易,惟川絹、乾薑,商賈不通,酒稅之 入耗減。請視汴京、燕京例,給交鈔通行。而鞏、會、德順 道路多險,鹽引斤數太重,請一引分作三四,以從輕 便。朝廷皆從之。」

世宗大定 年詔鹽場許民以米貿易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大定初梁 肅為河北東路轉運副使。時窩幹亂後。兵食不足。」詔 肅措置沿邊兵食。移牒肇州北京廣寧鹽場。許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