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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米易鹽。公私皆獲其利。又戶部郎中曹望之。請於大

鹽濼設官榷鹽。聽民以米貿易。鹽民戍聚落。可以固 邊圉。其利無窮。凡貯米二十餘萬石。及東北路歲凶 賴以濟者,不可勝紀。

大定二年,定「軍煮私鹽及盜官鹽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二月,定軍 煮私鹽及盜官鹽之法,命孟安謀克巡捕。」

大定三年,給「鹽使司銀牌。」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十一月。「詔 以銀牌給益都濱滄鹽使司。」

大定十一年,更定狗濼鹽場作六品使司。罷烏古里 石壘鹽池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正月,用 西京鹽判宋俁言,更定狗濼鹽場,作六品使司。以俁 為使,順聖縣令白仲通為副。以是歲入錢為定額。四 月,以烏古里石壘民饑,罷其鹽池稅。」

大定十二年,詔「給貧富人奴婢食鹽。」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十月,詔 西北路招討司猛安所轄貧及富人奴婢皆給食鹽。 宰臣言「去鹽濼遠者,所得不償道里之費。」遂命計口 給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大定十三年,廢「置諸路鹽司鹽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遼金故地,濱 海多產鹽。上京東北二路食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 臨潢之北有大鹽濼,烏古里石壘部有鹽池,皆足以 食境內之民。嘗征其稅,及得中土,鹽場倍之。故設官 立法加詳焉。然而增減不一,廢置無恆,亦隨時救弊 而已。益都濱州舊置兩鹽,大定十三年四月併為山 東」鹽司。 又按《志》,十三年二月併榷永鹽為寶坻使 司,罷平灤鹽錢。滄州舊廢海阜鹽場,三月州人李格 請復置。詔遣使相視。有司謂:「是場興則損滄鹽之課, 且食鹽戶仍舊,而鹽貨歲增,必徒多積而不能售。」遂 寢其議。三月,大鹽濼設鹽稅官,復免烏古里石壘部 鹽池之稅。

大定二十一年,併諸路鹽司。罷平州樁配鹽課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滄州 及山東各務增羨。冒禁鬻鹽。朝論慮其久或隳法。遂 併為海豐鹽使司。十一月又併遼東等路諸鹽場為 兩鹽司。 又按志:二十一年八月,參知政事梁肅言 「寶坻及傍縣多闕食。可減鹽價增粟價,而以粟易鹽。」 上命宰臣議,皆謂:「鹽非多食之物,若減價易粟,恐久 而不售,以至虧課。今歲糧以七十餘萬石至通州,比 又以恩、獻等六州粟百餘萬石繼至,足以賑之,不煩 易也。」遂罷。十二月,罷平州樁配鹽課。

大定二十三年,以刮鹼同《私鹽法》論,加「寶坻鹽課耗 鹽。」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七月, 博興縣民李孜收日炙鹽,大理寺具私鹽及刮鹼土 二法以上。宰臣謂非私鹽可比。張仲愈獨曰:「私鹽罪 重而犯者猶眾,不可縱也。」上曰:「刮鹼非煎。何以同私。」 仲愈曰:「如此則渤海之人恣刮鹼而食,將侵官課矣。」 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鹼科罪,後犯則同私鹽法 論。十一月,張邦基言:「寶坻鹽課,若每石收正課百五 十斤,慮有風乾折耗。」遂令石加耗鹽二十二斤半,仍 先一歲貸支償直,以優灶戶。 大定二十四年,以猛安謀克戶甚艱,詔罷鹽引,添灶 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四年七月, 上在上京。謂丞相烏古論元忠等曰:「會寧尹蒲察通 言其地猛安謀克戶甚艱。舊速頻以東食海鹽,蒲與 胡里改等路食肇州鹽,初定額萬貫。今增至二萬七 千。若罷鹽引添灶戶庶可易得。」元忠對曰:「已嘗遣使 咸平府以東規畫矣。」上曰:「不須待此。宜亟為之。」通又 言:「可罷上京酒務,聽民自造以輸稅。」上曰:「先灤州諸 地亦嘗令民煮鹽,後以不便罷之。今豈可令民自沽 耶?」

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濼為西京鹽司,罷北京、遼東鹽 使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五年,更狗 濼為西京鹽司。是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莒解、北京、西 京七鹽司。山東滄寶坻,斤三百為袋,袋二十有五為 大套鈔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小套袋十,或五 或一,每套鈔一引,如袋之數。寶坻零鹽較其斤數,或 六之三,或六之一,又為小鈔引給之,以便其鬻。解鹽 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席五為套,鈔引則與陝西轉 運司同鬻。其輸粟于陝西軍營者,許以公牒易鈔引。 西京等場鹽以石計,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 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遼東大套之石十,皆套一 鈔,石一引零。鹽積十石,亦一鈔而十引。其行鹽之界, 各視其地宜。山東、滄州之場九,行山東」、河北、大名、河 南、南京、歸德諸府路,及許、亳、陳、蔡、潁、宿、泗、曹、睢、鈞、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