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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諸州。莒之場十二:濤洛場行莒州,臨洪場行贛榆 縣,獨木場行海州司候司,胊山東海縣,板浦場行漣 水沐陽縣,信陽場行密州。之五場又與大鹽場通,行 沂、邳、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場行萊州錄事司及招遠 縣,衡村場行即墨、萊陽「縣,之二場鈔引及半袋小鈔 引,聽本州縣鬻之。寧海州五場皆鬻零鹽,不用引目。 黃縣場行黃縣,巨風場行登州司候司、蓬萊縣,福山 場行福山縣,是三場又通行旁縣棲霞。寧海州場行 司候司、牟平縣,文登場行文登縣。寶坻鹽行中都路 平州副使于馬城縣置局貯錢。解鹽行河東南、北路, 陝西東及南京、河南府、陝、鄭、唐、鄧、嵩、汝諸州,西京、遼 東鹽各行其地。北京、宗錦之末,鹽行本路,及臨潢府、 肇州、泰州之境,與接壤者亦預焉。」 又按《志》:二十五 年十月,上還自上京,謂宰臣曰:「朕聞遼東,凡人家食 鹽,但無引目者,即以私治罪。夫細民徐買食之,何由 有引目。可止令散辦,或詢諸民,從其所欲。」因為之罷 北京、遼東鹽使司。

大定二十八年,以「鹽使司擾民」,刱設巡捕使。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尚書 省論鹽事。上曰:「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鹽官每 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 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為私鹽。鹽司苟圖羨增。雖知 其誣。亦必加刑。宜令別設巡捕官。勿與鹽司關涉。庶 革其弊。」五月刱巡捕使山東滄寶坻各二員,解西京 各一員。山東則置于濰州招遠縣,滄置于深州及寧 津縣,寶坻置于易州及永濟縣,解置于澄城縣,西京 置于兜荅館,秩從六品,直隸省部,各給銀牌。取鹽使 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鹽一 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私煮則捕之。在三百里內 者屬轉運司,外者即隨路府提點所治「罪,盜課鹽者 亦如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罷乾辦鹽錢,「減寶坻、山東、 滄鹽價,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仍罷西京解鹽巡捕 使。」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十二月戊戌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仍罷巡鹽使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慶宮。諭有司曰:「比 因獵知百姓多有鹽禁獲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 平灤、太原均辦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議之。」十二月 戶部尚書鄧儼等謂「若令民計口定課。民既輸乾辦 錢。又必別市而食,是重費民財,而徒增煎販者之利 也。且今之鹽價,蓋昔日錢幣易得之時所定,今日與 向不同。況太平日久,戶口蕃息,食鹽歲課,宜有羨增, 而反無之,何哉?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致虧官 課爾。」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八文,乞更 減去八文,歲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官價既賤,所 售必多,自有羨餘,亦不全失所減之數。況今府庫金 銀約折錢萬萬貫有奇,設使鹽課不足,亦足補百有 餘年之經用。若量入為出,必無不足之患。乞令平灤 乾辦鹽課亦宜減價,各路巡鹽弓手不得自專巡捕, 庶革誣罔之弊。」禮部尚書李晏等曰:「所謂乾辦者,既 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絕私煮盜販之弊,莫若每 斤減為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將自已。又巡鹽 兵吏往往挾私鹽以誣人,可令與所屬司縣期會,方 許巡捕,違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書郭邦傑等則謂 「平灤瀕海及太原鹵地可依舊乾辦,餘同《儼議》。」御史 中丞移剌仲方則謂「私煎盜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 者也,可選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 大興府事王翛請每斤減為二十文,罷巡鹽官。左諫 議大夫徒單鎰則以乾辦為便。宰臣奏以每斤官本 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巡鹽弓手可減三 分之一,鹽官出巡,須約所屬同往,不同獲者不坐,可 自來歲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寶坻、山東滄「鹽每斤 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准新價足之,餘從所 請。」十二月,遂罷西京、解鹽巡捕使。時既詔罷乾辦鹽 錢,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勝奴、廣寧推官宋扆 議北京、遼東鹽司利病,遂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北 京路歲以十萬餘貫為額,遼東路以十三萬為額。罷 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章宗明昌元年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明昌元年七月, 「上封事者言河東北路乾辦鹽錢歲十萬貫太重,以 故民多逃徙。乞緩其徵督。」上命俟農隙遣使察之。十 二月,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明昌二年,詔「鹽司官捕盜販私鹽。」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五月,「省臣 以山東鹽課不足,蓋由鹽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約 所屬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詔自今如有盜販者,聽鹽 司官輒捕。民私煮及藏匿,則約所屬搜索。巡尉弓兵 非與鹽司相約,則不得擅入人家。」

明昌三年,以尚書省言,令濤洛等五場通比鹽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