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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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六月,孫即 康等同鹽司官議,軍民犯私鹽三百里內者,鹽司按 罪,遠者付提點所,皆徵捕獲之,賞于販造者。猛安謀 克部人煎販及盜者,所管官論贖,三犯杖之,能捕獲 則免罪。又濱州渤海縣永和鎮去州遠,恐藏盜及私 鹽,可改為永豐鎮,與曹子山村各刱設巡檢。山東寶 坻滄鹽司判官乞陞為從七品,用進士。上命猛安謀 克杖者再議,餘皆從之。尚書省奏:「山東濱、益九場之 鹽,行于山東等六路,濤洛等五場止行于沂、邳、徐、宿、 滕、泗六州,各有定課,方之九場大課不同。若令與九 場通比增虧,其五場官恃彼大課,恐不用力,轉生姦 弊。」遂定令五場自為通比。舊法與鹽司使、副通比,故 至是始改焉。

明昌五年,詔「八小場鹽課,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 務制收辦。」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正月,八小 場鹽官左蓽等以課不能及額,繳進告敕。遂遣使按 視十三場,再定除濤洛等五場係設管勾,可即日恢 辦。乃以蓽所告八場,從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見管課 依新例永相比磨。戶部郎中李敬義等言:「八小場今 新定課有減其半者,如使俱從新課,而舊課已辦入 官,恐所減錢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錢數不復盡實附 曆納官。」遂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令即日收 辦。十一月,以舊制,猛安、謀克犯私鹽酒麴者,轉運司 按罪。遂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私酒麴則 屬轉運司,三百里外者則付提點所。若逮問犯人,而 所屬恡不遣者,徒二年。十一月,尚書省議:「山東、滄州 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 大定二十九年赦恩,并特旨減為三十文,計減百八 十五萬四千餘貫。」後以國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復 加三文為三十三文。

承安三年增諸路鹽價并嚴私鹽之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承安三年十二 月,尚書省奏,「鹽利至大,今天下戶口蕃息,食者倍於 前,軍儲支引者亦甚多。況日用不可闕之物,豈以價 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隨時取利,恐徒失之。」遂復 定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價,每一斤加為四十二文; 解州舊法每席五貫文增為六貫四百文,遼東、北京 舊「法每石九百文,增為一貫五百文;西京煎鹽,舊石 二貫文,增為二貫八百文;撈鹽,舊一貫五百文,增為 二貫文,既增其價,復加其所鬻之數。七,鹽司舊課歲 入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五百六十六 文,至是增為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二貫一 百三十七文二分;山東舊課歲入二百五十四萬七 千三百三十六貫,增為四百三十三萬四千一百八 十四貫四百文;滄州,舊課歲入百五十三萬一千二 百貫,增為二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寶坻, 舊入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八貫六百文,增為一 百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三十九貫;解州,舊入八十一 萬四千六百五十七貫五百文,增為一百三十二萬 一千五百二十貫二百五十六文。《遼東》舊入十三萬 一千五百七十二貫八百七十文,增為三十七萬六 千九百七十貫二百五十六文。《北京》舊入二十一萬 三千八百九十二貫五百文,增為三十四萬六千一 百五十一貫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舊入十萬四 百一十」九貫六百九十六文,增為二十八萬二百六 十四貫六百八文。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謀克有告 私鹽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數多 寡論罪。今乃有身犯之者,與犯私酒麴、殺牛者,皆世 襲權貴之家,不可不禁。」遂定制,徒年、杖數,不以贖論, 不及徒者杖五十。八月,命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每 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縣巡察私鹽。

泰和元年均捕告私鹽罪賞以侯摯增鹽課遷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泰和元年九月, 「省臣以滄濱兩司鹽袋歲買席百二十萬。皆取於民。 清州北靖海縣新置滄鹽場,本故獵地。沮洳多蘆。宜 弛其禁,令民時採而織之。」十一月,陝西路轉運使高 汝礪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麴者,計斤給賞,錢皆徵於 犯人。然監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巡捕軍 則減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賞異也。 乞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皆 徵以入官,則罪賞均矣。」詔從之。 按《侯摯傳》,摯承安 間積遷山東路鹽使司判官,泰和元年,以課增四分, 特命遷官二階。

泰和三年,定「授鹽使司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二月,以解 鹽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十一月定進士授鹽使 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後擬注。四年六月以七鹽使 司課額七年一定為制,每斤增為四十四文。時桓州 刺史張煒乞以鹽易米。詔省臣議之。六月,詔以山東 滄州鹽司自增新課之後,所虧歲積。蓋官既不為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