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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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而管勾監司與合干人互為姦弊,以致然也。」即選 才幹者代兩司使、副,以進士及部令史、譯人、書史、譯 史、律科、經童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為管勾,而罷其 舊官。十月,西北路有犯花鹹禁者,欲同鹽禁罪,宰臣 謂若比私鹽,則有不同。詔定制,收鹼者杖八十,十斤 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賞同私礬例。

泰和四年冬十月甲午,定「私鹼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五年,詔「山東滄州鹽課令兩司分辦,又命巡察 境內私鹽。」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六月,以山 東滄州兩鹽司侵課,遣戶部員外郎石鉉按視之,還 言「令兩司分辦為便。」詔以周昂分河北東西路大名 府、恩州、南京、睢、陳、蔡、許、潁州隸滄鹽司,以山東東西 路開、濮州、歸德府、曹、單、亳、壽、泗州隸山東鹽司,各計 口承課。十月,簽河北東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張德輝 言:海壖人易得私鹽,故犯法者眾,可量戶口均配之。 尚書省命山東按察司議其利便,言:「萊、密等州比年 不登,計口賣鹽,所斂雖微,人以為重,恐致流亡。且私 煮者皆無藉之人,豈以配賣而不為哉?」遂定制,命與 滄鹽司皆馳驛巡察境內。

泰和六年,令鹽司「達各官在職時增虧鹽課」,以為陞 降。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二月,右丞 相內族宗浩、參知政事賈鉉言:「國家經費,惟賴鹽課。 今山東虧五十餘萬貫,蓋以私煮盜販者成黨,鹽司 既不能捕,統軍司、按察司亦不為禁。若止論販私鹽 者之數,罰俸降職,彼將抑而不申,愈難制矣。宜立制 以各官在職時所增虧之實,令鹽司以達省部,以為 陞」降。遂詔諸統軍招討司,「京府州軍官所部有犯者, 兩次則奪半月俸一歲,五次則奏裁。巡捕官但犯則 的決,令按察司御史察之。」四月,從涿州刺史夾谷《蒲 乃》言,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

泰和七年,定增虧鹽課升降格,立灶戶盜賣課鹽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九月甲申,定西、北京、遼東鹽 司判官、諸場管勾增虧升降格。 按《食貨志》:「七年九 月,定西北京、遼東鹽使、判官及諸場管勾增虧升降 格。凡文資官吏員、諸局署承應人,應驗資歷注者,增, 不及分者陞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兩資,遷一 官,四分減兩資、遷兩官,虧則視此為降。如任迴驗官 注擬者,增不及分陞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一 資、遷一階,四分減兩資、遷兩階,虧者亦視此為降。」十 二月,尚書省以《盧附翼》所言,遂定制灶戶盜賣課鹽 法,若應納鹽課外,有餘則盡以申官,若留者減盜一 等。若刮鹼土煎食之,採黃穗草燒灰淋「鹵,及以酵粥 為酒者,杖八十。」

泰和八年,詔「鹽管勾以到部人注代,又沿淮諸榷場 聽官民以鹽市易。」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七月,宋克 俊言,「鹽管勾自改注進士諸科人,而監官有失,超陞 縣令之階,以故怠而虧課,乞依舊為便。」有司以泰和 四年改注時選當時到部人截替,遂擬以秋季到部 人注代。八年七月,詔沿淮諸榷場,聽官民以鹽市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