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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五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七

  金二宣宗貞祐三則 興定三則 元光二則

  元一太宗七則 定宗一則 憲宗四則 世祖中統五則 至元二十九則 成宗元

  貞二則 大德十一則 武宗至大三則

食貨典第二百五卷

鹽法部彙考七

金二

宣宗貞祐二年置場設判官管勾禁民私煎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祐二年十月, 戶部言,「陽武、延津、原武、滎澤、河陰諸縣饒鹹鹵,民私 煎不能禁。」遂詔置場,設判官管勾各一員,隸戶部。既 而御史臺奏,「諸縣皆為有力者奪之,而商販不行。」遂 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約。

貞祐三年,烏古論慶壽乞罷邀糴販鹽民所易之粟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十二月河 東南路權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絳解民多業販 鹽。由大陽關以易陝虢之粟。及還渡河而官邀糴其 八。其旅費之外所存幾何而河南行部復自運以易 粟於陝以盡奪民利。比歲河東旱蝗加以邀糴物價 踴貴,人民流亡,誠可憫也。乞罷邀糴,以紓其患。」 貞祐四年,聽民轉鹽易物以濟,河中、陝西行部不得 邀糴。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七月,慶壽 又言:「河中乏糧,既不能濟,而又邀糴以奪之。夫鹽乃 官物,有司陸運至河,復以舟達京兆、鳳翔以與商人 貿易,艱得而甚勞,而陝西行部每石復邀糴二斗,是 官物而自糴也。夫轉鹽易物,本濟河中,而陝西復強 取之,非奪而何?乞彼此一聽民便,則公私皆濟。」上從 之。

興定二年盧進請近河產鹽地設鹽場管勾歲輸錢以佐軍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興定二年六月, 以延安行六部員外郎盧進建言緩德之。嗣武城、義 合、克戎寨近河地多產鹽,請設鹽場管勾一員,歲獲 十三萬餘斤,可輸錢二萬貫以佐軍。」

興定三年。罷募民運解鹽。設鬻鹽官。以佐軍用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午。罷募民運解鹽。 八月戊辰。西京行三司李復亨言河南北食鹽之利。

按《食貨志》:「三年,詔用盧進言,設官鬻鹽,給邊用。」

按《李復亨傳》:復亨歷左司員外郎、郎中,遷翰林直學 士,行三司事。興定三年七月,置京東、京西、京南三路 行三司,掌勸農、催租、軍須科差及鹽鐵、酒榷等事。戶 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治歸德。戶部侍郎完顏麻斤 出攝南路,治許州。復亨攝西路,治中京,實河南府,三 司使侯摯總之。復亨奏「陽武設賣鹽官,以佐軍用,乞 禁立滄濱鹽,勿令過河。河南食陽武解鹽,河北食滄 濱鹽,南北俱濟。」詔尚書省行之。

興定四年。詔戶部規措解鹽。與陝西以粟互易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李復亨言。 「以河中西岸解鹽舊所易粟麥萬七千石。充關東之 用。」尋命解鹽不得通陝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

按《李復亨傳》:「四年,復亨被詔提控軍興糧草,復亨」

奏:「河渡不通,陝西鹽價踊貴,乞以粟互易,足兵食。」詔 戶部從長規措。

元光元年完顏合達以敵擾解鹽乞以鹽利厚分於人俾人爭赴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完顏合達傳》:合達,元光 元年正月遷元帥左監軍,授山東西路吾改必剌,世 襲謀克,權參知政事,行省事於京兆。未幾,真拜是年 五月上言,「『頃河中安撫司報,北將按察兒率兵入隰 吉、翼州、寖及榮、解之境,今時已暑,猶無回意,蓋將蹂 吾禾麥。儻如此,則河東之土非吾有也』。又河南、陝西 調度,仰給解鹽,今正漉鹽之時,而敵擾之,將失其利, 乞速濟師。臣已擬分兵二萬,與平陽、上黨、晉陽三公 府兵同力禦之。竊見河中、榮、解司縣官與軍民多不 相詣,守禦之間,或失事機。乞從舊法,凡司縣官使兼 軍民,庶幾上下相得,易以集事。」又言:「鹽利,今方敵兵 迫境,不厚以分人,孰肯冒險而取之?若自輸運者,十 與其八,則人爭赴以濟國用。」從之。

元光二年,詔「守衛解籃以助軍食。」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秋七月「乙巳,遣兵守衛解州 鹽池。」 按《食貨志》:二年內族訛可言「民運解鹽有助 軍食,詔修石牆以固之。」

元一

太宗二年始行鹽法又立諸路鹽場稅課所從實辦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