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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國之所資,其利 最廣者,莫如鹽。自漢桑弘羊始榷之,而後世未有遺 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六色取 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 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 又按《志》:「河間之鹽, 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間稅課所,置鹽場,撥灶戶二千 三百」七十六隸之,每鹽一袋,重四百斤。 山東之鹽, 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課稅所,撥灶戶二千一百七 十隸之,每銀一兩,得鹽四十斤。 河東之鹽,出解州 鹽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歲五月,場官伺池鹽生結, 令夫搬摝鹽花。其法必值亢陽,池鹽方就,或遇陰雨, 則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陽府徵收課稅所、 從實辦課。每鹽四十斤得銀一兩

五年,命姚行簡等修理鹽池損壞處所。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太宗 癸巳年。撥新降戶一千。命鹽使姚行簡等修理鹽池 損壞處所。」

六年,立河間、山東鹽運司。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太宗 甲午年立鹽運司。 山東之鹽。甲午年立山東鹽運 司。」

八年,設熬煎,辦大都鹽。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太宗 丙申年,初於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處置司,設熬 煎辦,每引有工本錢。」

九年,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遼陽之鹽,太宗 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徵收課稅所,以大鹽泊硬鹽,立 隨車隨引載鹽之法。每鹽一石價銀七錢半,帶納匠 人米五升。」

十二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河間之鹽。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太宗 庚子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三萬四千七百袋。 十五年,河間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辦課又遼陽 歲辦鹽課布匹。」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太宗 癸卯年,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歲辦鹽九萬袋。 遼陽之鹽,太宗癸卯年,合懶路歲辦課,白布二千匹, 恤品路布一千匹。」

定宗四年改課程所為提舉鹽使所

按《元史定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定宗 四年改真定河間等路課程所為提舉鹽榷滄清鹽 使所。」

憲宗二年改課程所為提舉鹽使所又增撥鹽戶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憲宗 二年,又改河間課程所為提舉滄清深鹽使所。 河 東之鹽,憲宗壬子年,又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 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

三年,世祖奏割河東解州鹽池以供軍食。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世祖本紀》,「憲宗歲癸丑, 受京兆分地,諸將皆築第京兆,豪侈相尚,帝即分遣 使戍興元諸州,又奏割河東解州鹽池以供軍食,立 從宜府於京兆,屯田鳳翔,募民受鹽入粟轉漕。 七年,蠲平灤路鹽課。」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塔本傳,「阿里乞失鐵木 兒子阿台為平灤路總管府,歲丁巳,憲宗命阿台為 平灤路達魯花赤,始至,請蠲銀、鹽、酒等稅課八之一, 細民不征。」

八年,河間鹽每袋增至四百五十斤。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世祖中統元年罷簽解鹽戶軍改立鹽使所歲辦課稅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元年六月乙巳,罷阿藍帶兒 所簽解鹽戶軍百人。」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中統元 年改立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 山東之鹽,中 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

中統二年,定鹽課法,置解鹽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六月戊戌,詔諭十路宣撫司 并管民官,定鹽酒稅課法。庚申,命李璮領益都路鹽 課。」 按《食貨志》:「太宗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 其價銀一十兩。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 又按 志:河東之鹽,「中統二年,初立陝西轉運司,仍置解鹽 司於路村。」

中統三年,聽太原民食小鹽,歲辦課銀,又利州以鹽 易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九月壬戌,聽太原民食小鹽, 歲輸銀七千五百兩。」冬十月戊辰,楊大淵乞於利州 大安軍以鹽易軍糧,從之。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中 統三年命課稅隸山東都轉運司。 河東之鹽,中統 三年,以太原民戶自煎小鹽,歲辦課銀一百五十錠。 中統四年,巡禁私鹽,改立運司,招補灶戶,增辦鹽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