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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以鹽給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卯,領部阿合馬請 設東巫等路巡禁私鹽軍。從之。乙巳,敕總帥汪忠臣、 都元帥帖的及劉整等益兵,副都元帥欽察戍青居 山,仍以解州鹽課給軍糧。秋七月壬寅,詔禁蒙古、漢 軍諸人煎販私鹽。八月壬子,冀州蒙古百戶阿昔等 犯鹽禁,沒入馬百二十餘匹,以給軍士之無馬者。」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中統四年,改滄清深鹽提領所 為轉運司,是年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 百餘石。」 山東之鹽,「中統四年,令益都、山東民戶,月 買食鹽三斤,灶戶逃亡者,招民戶補之,是歲辦銀三 千三百錠。」

按《續文獻通考》:「山東之鹽,四年辦銀三千三百錠一 十九兩。」

中統五年,增河東小鹽課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中統 五年又增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

至元元年塞分渠以通鹽運以鹽課充軍糧增解州鹽課其太原民聽便用小鹽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戊申,以彰德洺 磁路引漳、滏、洹水灌田,致御河淺澀,鹽運不通,塞分 渠以復水勢。辛酉,以四川茶鹽商酒竹課充軍糧。秋 七月甲戌,以阿合馬言,益解州鹽課均賦,諸免僧道 軍匠等戶,其太原小鹽聽從民便。」 按《食貨志》:「河間 之鹽,歲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百餘石。」 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 按《阿合馬傳》,世祖以阿 合馬同知開平府事。至元元年,阿合馬言:「太原民煮 小鹽,越境販賣,民貪其價廉,競買之解鹽,以故不售, 歲入課銀止七千五百兩。請自今歲增五十兩,無問 僧道軍匠等戶,均出其賦,其民閒通用小鹽從便。」 至元二年,禁山東私煎硝鹼。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 理鹽井,又增鹽場灶戶。改立轉運司辦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二月癸亥,禁山東東路私煎 硝鹼。五月庚寅,敕上都商稅酒醋諸課毋徵,其榷仍 舊。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至元二年,又增寶坻二鹽 場,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三兩,與清滄等 河間 之鹽,至元二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歲辦九萬五千 袋。 山東之鹽,至元二年,改立山東轉運司,辦課銀 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 四 川之鹽,為場凡一十有二,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 夔府、重慶、敘南、嘉定、順慶、潼川、紹慶等路,萬山之間。 元初設拘榷課稅所,分撥灶戶五千九百餘隸之,從 實辦課。後為鹽井廢壞,四川軍民多食解鹽。至元二 年,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理鹽井,仍禁解鹽,不許過 界。

至元三年,王晉等以隱匿鹽課伏誅。申嚴私鹽之禁。 令制國用使司輸納鹽課及給降鹽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三月己未,王晉及侍中和哲 斯、濟南、益都轉運使王明以隱匿鹽課,皆伏誅。夏四 月己卯,申嚴瀕海私鹽之禁」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 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赴行制國用使 司輸納鹽引,令制國用使司給降。」

至元四年,嚴私鹽禁。立陝西開元等路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丁酉,申嚴平陽等處 私鹽之禁。八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之禁。」 按《食 貨志》:「河東之鹽,至元四年,立陝西四川轉運司。 遼 陽之鹽,至元四年,立開元等路運司。」

至元五年,禁硬鹽不許過塗河,諭各位下,如例輸鹽 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遼陽之鹽。至元 五年。禁東京懿州乞石兒硬鹽。不許過塗河界。是年 諭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

至元六年,獲宋鹽糧,增「山東歲辦鹽。立太原提舉鹽 使司,直隸制國用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六年冬十月庚子,宋遣人餽鹽糧 入襄陽,我軍獲之。」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至元六年, 增歲辦鹽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歲增 之。 河東之鹽,至元六年,立太原提舉鹽使司,直隸 制國用使司。

至元七年。發清滄鹽給襄陽軍,定河間歲辦鹽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冬十月丁亥。發清滄鹽二十 四萬斤給襄陽軍。」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至元七年 始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銀一萬錠。」

至元八年,申嚴東川井鹽之禁,規措諸路運司課額, 增太原鹽課,罷四川茶鹽運司,免其課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二月庚戌。申嚴東川井鹽之 禁。三月丙子。改山東、河間、陝西三路鹽課都轉運司 為都轉運鹽使司。秋七月壬戌朔。尚書省請增太原 鹽課,歲以鈔千錠為額。從之。九月癸未。詔以四川民 力困弊。免茶鹽等課稅。以軍民田租給沿邊軍食。仍 敕有司自今有言茶鹽之利者。以違制論。」 按《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