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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大都之鹽,至元八年,以大都民戶多食私鹽,因虧 國課,驗口給以食鹽。」 四川之鹽,至元八年,罷茶鹽 運司。 按《阿合馬傳》,「八年三月,尚書省再以閱實戶 口事奏條畫,詔諭天下。是歲奏增太原鹽課,以千錠 為常額,仍令本路兼額。」

至元十年,定河東撈鹽歲辦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至元 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每丁撈鹽一石,給工價 鈔五錢,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 百二十錠。」

至元十一年。命阿合馬等。議行鹽鈔法於江南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阿合馬傳》十一年伯顏 帥師伐宋。既渡江。捷報日至。世祖命阿合馬與姚樞、 徒單公履、張文謙、陳漢歸、楊誠等,議行鹽鈔法於江 南。及貿易藥材事。阿合馬奏樞云:「江南交會不行。必 致小民失所。」公履云:「伯顏已嘗榜諭交會不換。今亟 行之。失信於民。」文謙謂「可行與否,當詢伯顏。漢歸及 誠,皆言以《中統鈔》易其交會,何難之有?」世祖曰:「樞與 公履不識事機,朕嘗以此問陳巖,巖亦以宋交會速 宜更換。今議已定,當依汝言行之。」又奏:「北鹽藥材,樞 與公履皆言可使百姓從便販鬻。臣等以為此事若 小民為之,恐紊亂不一。擬於南京、衛輝等路」籍括藥 材。蔡州發鹽十二萬斤,禁諸人私相貿易。世祖曰:「善, 其行之。」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司,增歲辦鹽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二月丙午,發蔡州鹽,貿易 藥材。」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 司,添灶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 山東之鹽,十 二年,改立山東都轉運司,歲辦鹽一十四萬七千四 百八十七引。」

至元十三年,始立諸路鹽課鈔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既取宋, 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 又 按《志》,「兩淮之鹽,十三年命提舉馬里范張依宋舊例 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 福建之 鹽,十三年始收其課,為鹽六千五十五引。」 廣東之 鹽,十三年克廣州,因宋之舊,立提舉司,從實辦課。 廣海之鹽,十三年,初立廣海鹽課提舉司,辦鹽二萬 四千引

至元十四年,置諸路運司,立歲辦鹽課額。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春正月己未,置江淮等路 都轉運鹽使司。夏四月癸酉,設鹽轉運司四,置榷場 於碉門黎州,與吐蕃貿易」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十 四年立兩淮都轉運使司,每引始改為四百斤。 兩 淛之鹽,十四年立運司,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 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 九兩。」 福建之鹽。十四年,立市舶司,兼辦鹽課。 至元十六年,立鹽運司,定辨鹽額,賑貧灶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二月甲辰,大都、河間、山東 管鹽運司並兼管酒醋商稅等課程。夏四月己卯,立 諸路轉運鹽使司。十二月戊寅,發粟鈔賑鹽司灶戶 之貧者。」 按《食貨志》:「四川之鹽,至元八年罷茶鹽運 司,十六年復立之。 兩淮之鹽,十六年額辦五十八 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 廣東之鹽,十六年立江西 鹽鐵茶」都轉運司。所轄鹽使司六。各場立管勾。是年、 辦鹽六百二十一引。

至元十七年,併大都河間鹽運司,增撥江南、江北諸 場灶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秋七月丁卯,併大都鹽運 司入河間為一。十一月丁卯,詔江南、江北、陝西、河間、 山東諸鹽場增撥灶戶。」

至元十八年,增諸路灶戶,又增鹽及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十八 年,以河間灶戶勞苦,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是年又 增灶戶七百八十六。 山東之鹽,十八年,增灶戶七 百,又增鹽為一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戶工 本錢亦增為中統鈔三貫。 四川之鹽,十八年併鹽 課入四川道宣慰司。 兩淮之鹽,十八年增為八十 萬引。 兩淛」之鹽,十八年增至二十一萬八千五百 六十二引

至元十九年,規措諸路鹽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壬子,議設鹽使司, 賣鹽引法,擇利民者行之。五月己巳,遣浙西道宣慰 司同知劉宣等理算各鹽運司出納之數。癸未,沿海 左副都元帥石國英請行鹽法。冬十月丁亥朔,增兩 浙鹽價。丙申,立蘆臺越支三叉沽鹽使司,河間滄清 山東濱樂安及膠萊莒密鹽使司。五十二月癸卯,罷」 解鹽司及諸鹽司,令運司官親行調度鹽引。 按《食 貨志》:「大都之鹽。十九年,罷大都及河間、山東三鹽運 司,設戶部尚書、員外郎各一員,別給印,令於大都置 局賣引,鹽商買引,赴各場關鹽發賣。每歲灶戶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