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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臺遣官逐季分給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蘆臺越支 三叉沽鹽使司,一, 河間之鹽。十九年,罷」河間都轉 運司,改立清滄鹽使司, 四川之鹽。十九年,復立陝 西、四川轉運司,通辦鹽課 ;兩淛之鹽。十九年,每引 於舊價之上,增鈔四貫。

至元二十年,申「私鹽禁,增福建鹽,減隆興府管鹽官 吏」,罷北京鹽鐵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夏四月甲午,申私鹽之禁, 許按察司糾察鹽司。」「五月庚申,減隆興府、昌州蓋里 泊管鹽官吏九十九人,以其事隸隆興府。冬十月戊 申,罷北京鹽鐵課程提舉司。」 按《食貨志》:「福建之鹽, 二十年增至五萬四千二百引。」

至元二十一年,置鹽課市舶司,立常平鹽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夏四月乙酉,從迷里火 者蜜剌里等言,以鈔萬錠為市於別十八里及河西 上都。以火者赤依舊揚州鹽運使,歲市鹽八十萬石 以贖過。戊申,籍江南鹽,徒軍藏匿者有罪。」九月甲申, 併市舶入鹽運司,立福建等處鹽課市舶都轉運司。 十二月甲辰,立常平鹽局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二 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間鹽價。 按《盧世榮傳》:「二 十一年,中書省奏,鹽每引十五兩,國家未嘗多取,欲 便民食。今官豪詭名罔利,停貨待價,至一引賣八十 貫,京師亦百二十貫,貧者多不得食。議以二百萬引 給商,一百萬引散諸路,立常平鹽局,或販者增價,官 平其直以售,庶民用給,而國計亦得。」世祖從之。 至元二十二年。規措諸路鹽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三月庚子,詔依舊制,凡 鹽一引四百斤,價銀十兩,以折今鈔為二十貫。商上 都者六十而稅一,增契本為三錢。立上都規措所回 易庫,增壞鈔工墨費,每貫二分為三分。五月壬午,以 軍千人修阿失鹽場倉。冬十月己亥,復分河間山東 鹽課轉運司為二。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二十二年, 復「立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增鹽課為二十九萬 六百引, 四川之鹽。二十二年,改立四川鹽茶運司, 分京兆運司為二,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 廣 東之鹽。二十二年,分江西鹽隸廣東宣慰司,歲辦一 萬八百二十五引。」 按《完者都傳》:「二十二年八月,拜 完者都驃騎上將軍,江浙行省左丞,兼管軍萬」戶。初, 浙西私鹽,吏莫能禁完者,都躬詣松江、上海收鹽徒 五千,隸軍籍。九月,授中書左丞,行浙西道宣慰使。 至元二十三年,禁沮擾鹽課,立歲辦鹽額,又發鹽市 米賑饑,募私販民為水工。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丁酉。詔禁沮擾 鹽課。八月丙申。發鹽五萬引市米賑諸王阿只吉所 部饑民。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二十三年,改立河間 都轉運司。通辦鹽酒稅課。 山東之鹽。二十三年,歲 辦鹽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引。 河東之鹽。二 十三年,改立陝西都轉運司。兼辦鹽酒醋竹等課。 兩淛之鹽。」二十三年,增歲辦為四十五萬引。 廣東 之鹽,二十三年,併廣東鹽司及市舶提舉司為廣東 鹽課市舶提舉司,每歲辦鹽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 引。 按《忙兀台傳》:二十一年,拜江淮行省平章政事。 「二十三年,奏以販鬻私鹽者皆海島民,今征日本,可 募為水工。從之。」

至元二十四年,改立「福建運鹽使司」,令揚州以鹽引 易糧,灤州等處如例輸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閏二月乙酉。改福建市 舶都漕運司為都轉運鹽使司。秋七月癸丑。陞福建 鹽運使司依兩淮等例為都轉運使司。十二月丁卯, 減揚州省歲額米十五萬石,以鹽引五十萬易糧。」 按《食貨志》:「遼陽之鹽,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 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輸鈔。 福建之鹽,二十四年,改 立福」建等處轉運鹽使司,歲辦鹽六萬引

至元二十五年,以鹽兵屯田,以鹽運司兼管鐵冶,復 立三鹽使司,增鹽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丙午,以平江鹽 兵屯田於淮東西。八月癸酉,以河間等路鹽運司兼 管順德、廣平、綦陽三鐵冶。」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二 十五年,復立三叉、蘆臺、越支三鹽使司。 河間之鹽, 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

至元二十六年,置淛東、西鹽法官,禁權豪家沮鹽法, 增減諸路鹽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冬十月「癸酉,尚書省臣 言,沙不丁以便宜增置淛東二鹽司,合淛東西舊所 立者為七,乞官知鹽法者五十六人。從之。閏十月戊 寅,尚書省臣言,南北鹽均以四百斤為引,今權豪家 多取至七百斤,莫若先貯鹽於席,來則授之為便。」從 之。庚辰,桑哥言初改至元鈔,欲盡收中統鈔。故令天 下鹽課以中統、至元鈔相半輸官。今中統鈔尚未可 急斂,宜令稅賦並輸至元鈔。商販有中統料鈔,聽易 至元鈔以行,然後中統鈔可盡。從之。十一月丁未,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