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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北權要之家毋沮鹽法。 按《食貨志》,鹽法每引 中統鈔,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 又按志,山東之鹽, 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引。 四川之鹽,二十六年, 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 ;兩淮之鹽,二十六年,減 一十五萬引 ;兩淛之鹽,二十六年,減十萬引。 按 《桑哥傳》,桑哥以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右丞相兼宣政 使。二十六年閏十月,桑哥言:「國家經費既廣,歲入恆 不償所出,以往歲計之,不足者餘百萬錠。自尚書省 鉤考天下財穀,賴陛下福,以所徵補之,未嘗斂及百 姓。臣恐自今難用此法矣。何則?倉庫可徵者少,而盜 者亦鮮矣,臣憂之。臣愚以為鹽課每引今直中統鈔 三十貫,宜增為一錠;茶每引直今五貫,宜增為十貫; 酒醋稅課,江南宜增額十萬錠,內地五萬錠,協濟戶 十八萬,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輸半賦,聞其力已完, 宜增為全賦。如此則國用庶可支,臣等免於罪矣。」世 祖曰:「如所議行之。」

至元二十七年,立新城榷場,增河間灶戶及辦鹽引 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 場。」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二十七年,增灶戶四百七 十,辦鹽三十五萬引。」

至元二十八年,整理鹽法,巡捕私鬻,增灶戶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二月癸未,詔毋沮擾山 東轉運使司課程。癸巳,命江淮行省參政燕公楠整 治鹽法之弊。「冬十月癸酉,江淮行省言,鹽課不足,由 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從之。 按《食貨志》:大都 之鹽,二十八年,增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八兩。 至元二十九年,置福建提舉司,專領鹽課,增減諸路 鹽課,又追徵河間、揚州官課錢。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 左丞高興言。「福建鹽課既設運司。又設四鹽使司。今 若設提舉司專領鹽課。其酒稅課悉歸有司為便。」從 之。五月丙午。以陝西鹽運司酒稅等課已入州縣。罷 諸路鹽司。六月戊辰。詔聽僧食鹽不輸課 按《食貨 志》。大都之鹽。二十九年以歲饑減鹽課一萬引,入京 兆鹽運司,添辦 河東之鹽。二十九年,減大都鹽課 一萬引,入京兆鹽司添辦。是年五月,又革京兆鹽司 一,止存鹽運司、 福建之鹽。二十九年,罷福建鹽運 司及鹽使司,改立福建鹽課提舉司,增鹽為七萬引。

按《崔彧傳》,「彧由中書右丞遷御史中丞,二十九年。」

閏六月,同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兒奏:「近耿熙告河間 鹽運司官吏盜官庫錢,省臺遣人同告者雜問,凡負 二萬二千餘錠。已徵八千九百餘錠,猶欠一萬三千 一百餘錠。運使張庸嘗獻其妹於阿合馬,有寵。阿合 馬既沒,以官婢事桑哥,復有寵,故庸夤緣戚屬,得久 居漕司,獨盜三千一百錠。臣等議:宜命臺省遣官,同」 廉訪司倍徵之。又言:「揚州鹽運司受財多付商賈鹽, 計直該鈔二萬二千八百錠。臣等以謂追徵足日,課 以歸省,贓以歸臺,斟酌定罪,以清蠹源。」並從之。 至元三十年,削去揚州鹽司,立廣西提舉司,改襄陽 食鹽,置海濱賣鹽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春正月甲戌,河南江北行 省平章伯顏言,揚州鹽轉運一司設三重官府,宜削 去鹽司,止留管勾。襄陽舊食京兆鹽,以水陸難易計 之,莫若改食揚州鹽。蔡州去汴梁地遠,宜陞散府,以 潁、息、信陽、光州隸之。詔皆從其議。」 按《食貨志》:「兩淮 之鹽,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揚州鹽,又增八千二百 引。」 兩浙之鹽。三十年置局賣鹽魚鹽於海濱漁所。

「廣海之鹽。」 三十年,又立「廣西石康鹽課提舉司。」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陞福建提舉為鹽運司,立 「捕私鹽格」,禁勢豪奪鹽船。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五月己巳。陞福建鹽提舉司為鹽轉運司。增捕私鹽 人賞格。「戊寅。禁諸司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僧道權勢 之家私匿盜販。十一月庚戌。廣西鹽先給引於民而 徵其直。私鹽日橫。及官自鬻鹽,民復不售。詔先以鹽 與民。而後徵之」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三十一年。併 煎」鹽地四十四所,為三十四場。

成宗元貞元年整飭諸道鹽法給八撒而鹽引及巡邏私鹽南軍兵仗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正月乙亥,飭諸道鹽 運司。閏四月己未,罷各處鹽使司鹽場。庚申,河南行 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千錠,遣札剌而帶等 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陝西行省增羨鹽鈔 一萬二千五百餘錠,山東都轉運使司別思葛等增 羨鹽鈔四千餘錠,各賜衣以旌其能。九月戊寅,以八 撒而治私第」,給鹽萬引。冬十月癸卯,給江淛、河南巡 邏私鹽南軍兵仗。

元貞二年,定鹽官以三年為代。命巡禁私鹽。增鹽價 鈔及造鹽錢,罷民間鹽爐灶。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秋七月癸酉,詔茶鹽轉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