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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仍舊以三年為代。八月壬寅,命江淛行省以船五 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九月甲戌,增鹽 價鈔一引為六十五貫,鹽戶造鹽錢為十貫,獨廣西 如故。徵淛東、福建、湖廣夏稅,罷民間鹽鐵爐灶」 按 《食貨志》鹽法,每引中統鈔,元貞丙申又增為六十五 貫。

大德元年給賜甘肅湖廣行省鹽鈔免陝西鹽戶差稅罷大都鹽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正月丙戌,以鈔十二 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六月甲午,以湖廣行省 參政崔良知廉貧,特賜鹽課鈔千錠。冬十月癸丑,免 陝西鹽戶差稅。」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大德元年遂 罷大都鹽運司,併入河間。」

大德二年。六月壬戌。申嚴陝西運司私鹽之禁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三年,嚴禁江淛、兩淮私鹽。立兩淛鹽運司檢校 所。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午。申嚴江淛兩淮 私鹽之禁,巡捕官驗所獲遷賞。」 按《食貨志》:「兩淛之 鹽,大德三年,立兩淛鹽運司檢校所四。」

大德四年,措置諸路鹽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八月癸卯朔,置廣東鹽課提 舉司。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大德四年,諭兩淮鹽運 司設關防之法,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 引牙錢,其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 福建之鹽, 大德四年復立鹽運司。 廣東之鹽,大德四年增至 正餘鹽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引。」

大德五年,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兩淮鹽法,罷清、滄、 深三鹽司,增河間、兩淛鹽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丙寅。以兩淮鹽法澀 滯。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仍頒印及 驛券。二月己卯。增河間轉運司鹽為二十八萬引,罷 其所屬清、滄、深三鹽司。」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大德 五年增額為四十萬引。」 按《孫威傳》:威子拱,大德五 年遷兩淛都轉運使。鹽課舊二十五萬引,歲不能足。 拱至,增五萬引,遂為定額。

大德六年,命鞫張珪沮撓鹽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冬十月甲子,江淛運使合只 言『淛西廉訪使張珪沮撓鹽法,命省、臺官同鞫之』。」 大德七年,禁治內外官私買鹽引轉市,併大都、河間 鹽運司給助驛馬鹽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二月己卯,御史臺臣言,「江淛 行省平章阿里、左丞高翥、安祐、僉省張祐等,詭名買 鹽萬五千引,增價轉市於人,乞遣省臺官按問。」從之 庚辰,禁內外中書省、戶部、轉運司官,不得私買鹽引, 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運司。秋七月丁丑,御史臺臣 言:「湖南輸糧百石者,出驛馬一匹。廣海地狹,所輸不 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鹽引助其不給。每馬 一匹,貴州以北給鹽十七引,以南二十引。近立榷鹽 提舉司,官價增五之三,元給二十引者,宜與鈔十七 錠,十七引者十五錠。」從之。

大德八年,罷福建都轉運鹽使。議停灶戶煎鹽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五月壬申。罷福建都轉運鹽 使司。以其歲課併隸宣慰司。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 大德八年,以灶戶艱辛。遣官究議。停煎五萬餘引。 大德九年,賜冀路鹽引。罷福建鹽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十二月乙亥,賜冀寧路鈔萬 錠、鹽引萬紙,以給歲費。」 按《食貨志》:「福建鹽運司,大 德九年又罷之,併入本道宣慰司。」

大德十年,增立「諸路鹽司鹽課,令鹽商輸鈔,傭工濬 漕河,禁內外官私買鹽引。」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丙午,立福建鹽課提 舉司,隸宣慰司。庚戌,濬真揚等州漕河,令鹽商每引 輸鈔二貫,以為傭工之費。五月壬午,增河間、山東、兩 淛、兩淮、福建廣海鹽運司,歲煮鹽二十五萬餘引。癸 未,禁御史臺、宣慰司、廉訪司官毋買鹽引。」 按《食貨 志》:「山東之鹽,大德十年又增為二十五萬引。 福建 之鹽」,大德十年又立鹽課都提舉司,增鹽至十萬引

廣東之鹽,大德十年又增至三萬引 。廣海之鹽:

《大德》十年,增一萬一千引。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詔各道禁沮擾鹽法。」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以鹽鈔賑饑,以鹽引給比怯 來木丁,以鹽課賜皇太子。又權宜諸路鬻鹽課額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 都。秋七月,江淛、湖廣、江西、河南、兩淮屬郡饑,於鹽茶 課鈔內折粟,遣官賑之。九月丙子,中書省臣言:「比怯 來木丁獻寶貨,敕以鹽萬引與之,仍許市引九萬。臣 等竊謂所市寶貨,既估其直,止宜給鈔,若以引給之, 徒壞鹽法。」帝曰:「此朕自言,非臣下所請,其給之,餘勿 視為例。又兩淮漕河淤澀,官議疏濬,鹽一引帶收鈔 二貫為傭費,計鈔二萬八千錠。今河流已通,宜移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