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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饑民。」十一月乙亥,皇太子言:「近蒙恩,以安西、吉州、 平江為分地,租稅悉以賜臣。臣恐宗親昆弟援例自 五戶絲外,餘請輸之內帑。其陝西運司歲辦鹽十萬 引,向給安西王,以此錢斟酌與臣,惟陛下裁之。」中書 計會三路租稅及鹽課所入鈔四十萬錠。有旨:「皇太 子所思甚善,歲以十萬錠給之。」丁丑,中書省臣言:「前 為江南大水,以茶鹽課折收米賑饑民。今商人輸米 中鹽,以致米價騰踴,百姓雖獲小利,終為無益。臣等 議,茶鹽之課,當如舊。」從之。十二月壬辰朔,中書省臣 言:「今國用甚多,帑藏已乏,用及鈔毋非宜。鹽引向從 運司與民為市,今權時制,宜從戶部鬻鹽引八十萬 便。」有旨:今歲姑從所請,後勿復行。 按《食貨志》:河東 之鹽,大德十一年增歲額為八萬二千引 ;廣東之 鹽,十一年增至三萬五千五百引。

武宗至大元年以鹽引貿粟賑饑禁持內降文記及諸王駙馬言買鹽又增諸路歲辦鹽額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二月「丙申,淮安等處饑, 從河南行省言,以兩淛鹽引十萬貿粟賑之。夏四月 戊戌,詔以永平路鹽課賜祥哥剌吉公主。中書省臣 執不可,從之。冬十月癸卯,敕凡持內降文記買河間 鹽及以諸王駙馬之言至運司者,一切禁之。持內降 文記不由中書者,聽運司以聞。」 按《食貨志》,河間之 鹽,「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萬引。 山東之鹽,至大 元年之後,歲辦正餘鹽為三十一萬引,所隸之場凡 一十有九。 河東之鹽,至大元年又增煎餘鹽為二 萬引,通為一十萬二千引。 兩淛之鹽,至大元年又 增餘鹽五萬引。 福建之鹽,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 萬引。 廣東之鹽,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

廣海之鹽。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

按《續文獻通考》:「山東之鹽,所隸之場凡十有九,曰永 利、寧海、官臺、豐國、新鎮、豐民、富國、高家港、永阜、利國、 固堤、王家岡、信陽、濤洛、石河、海滄、行村、登寧、西由諸 場。」

至大二年,增鹽價鈔及煮鹽工本鈔。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十二月庚申,尚書省臣言,鹽 價每引宜增為至大銀鈔四兩,廣西者如故,其煮鹽 工本,請增為至大銀鈔四錢。」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罷阿老瓦丁買賣淛鹽,改立福建鹽 運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月辛 亥,罷阿老瓦丁買賣淛鹽。三月庚寅,即皇帝位。」 按 《食貨志》:福建之鹽,「至大四年改立福建鹽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