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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六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八

  元二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六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三則

  至順三則 順帝一則 順帝元統四則 至元六則 至正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六卷

鹽法部彙考八

元二

仁宗皇慶元年遣官整治鹽法減四川竈戶煎餘鹽引數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二月庚寅,遣官同江西 江浙省整治茶鹽法。」 按《食貨志》:「四川之鹽,皇慶元 年以竈戶艱辛,減煎餘鹽五千引。 皇慶二年秋七月壬寅,免大寧路今歲鹽課。」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元年增置兩浙鹽運司判官一員停煎河間鹽五萬引禁私鹽及權勢增價鬻鹽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六月戊申,增置兩浙鹽 運司判官一員。秋七月乙亥,申飭私鹽之禁。十二月 辛卯,禁諸王駙馬權勢之入增價鬻鹽 按《食貨志》: 「河間之鹽,延祐元年以虧課停煎五萬引,自是至天 曆,皆歲辦四十萬引,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二。」

按《續文獻通考》:「河間之鹽,所隸之場凡二十二,曰利 國、利民、海豐、阜民、阜財、益民、潤國、海阜、海盈、海潤、嚴 鎮、富國、興國、厚財、豐財、三叉沽、蘆臺、越支、石碑、濟民、 惠民、富民諸場。」

延祐二年,增歲辦課鈔。立廣東、廣海歲煎及正餘鹽 額。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鹽法每引中統 鈔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為一百五 十貫。凡偽造鹽引者皆斬,籍其家產,付告人充賞。犯 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財產之半。有首告者, 於所籍之內以其半賞之。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減 私鹽罪一等,以其鹽之半沒官,半賞告者。」然歲辦之 課,「難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結而取者,解池之顆鹽也。 有煮海而後成者,河間、山東、兩淮、兩浙、福建等處之 末鹽也。惟四川之鹽,出於井,深者數百尺,汲水煮之, 視他處為最難。」 又按《志》:「遼陽之鹽,延祐二年,又命 食鹽人戶歲辦課鈔,每兩率加五焉。 廣東之鹽,延 祐二年歲煎五萬五百引。 廣海之鹽,延祐二」年正。 餘鹽通為五萬一百六十五引。

延祐三年,以河東鹽池為雨所壞,改晉寧、陝西懷孟、 河南民食鹽。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延祐 三年以池為雨所壞,止辦課鈔八萬二千餘錠。於是 晉寧陝西之民改食常仁紅鹽,懷孟河南之民改食 滄鹽。」

延祐五年,免鞏昌等處差稅鹽課,并懷孟等處所輸 陝西鹽課。又規措廣東膠、萊、莒、密、濤、洛等處鹽司鹽 場鹽課。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三月「甲申,免鞏昌等處經賑 濟者差稅鹽課。夏四月庚戌,免懷孟、河南南陽居民 所輸陝西鹽課。是時解州鹽池為水所壞,命懷孟等 處食陝西紅鹽。後以地遠,改食滄鹽而仍輸課陝西, 民不堪命,故免之。」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延祐五年 乃免河南懷孟、南陽三路今歲陝西鹽課,仍授鹽運 使,「暨所臨路、府、州、縣正官,兼知渠堰事,責以疏通壅 塞 廣東之鹽。」延祐五年,又增至五萬五百五十二 引,所隸之場凡十有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罷膠萊莒密鹽使司,復立濤洛 場。曹伯啟遷司農丞,奉旨至江淛議鹽法,罷檢校官, 置六倉於浙東西,設運鹽官,輸運有期,出納有次,船 戶、倉吏盜賣漏失者有罰,歸報,著為令。」

延祐六年,設立鹽倉、鹽場提領所,增置「鹽運通判、管 勾官」,罷「漉鹽戶、巡鹽官、檢校所。」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十月癸亥,置兩淛鹽倉六所, 秩從八品,官二員。惟杭州、嘉興二倉,設官三員,秩從 七品。鹽場三十四所,場設監運一員,正八品。己卯,增 河東、陝西鹽運司判官一員,給分司印二,置提領所 二,秩從八品,官各二員,鹽場二,增管勾各二員,罷漉 鹽戶提領二十人。」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延祐六年, 改」陝西運司為「河東解鹽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直隸 中書省。十月,罷陝西行省所,委巡鹽官六十八員,添 設通判一員,別鑄分司印二。又罷撈鹽提領二十員, 改立提領所二,增餘鹽五百料。是年,實撈鹽一十八 萬四千五百引。」 兩淛之鹽,延祐六年,罷四檢校所, 立「嘉興、紹興等處鹽倉官三十四場,各場」監運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