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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歲辦五十萬引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嚴兩淮鹽禁,定各運司鹽課及 工本鈔額。

按《元史英宗本紀》,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冬十月壬 子,申嚴兩淮鹽禁。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延祐七年, 各運司鹽課以十分為率,收白銀一分,每銀一錠準 鹽課四十錠。其工本鈔,淛西一十一場正鹽,每引遞 增至二十兩,餘鹽至二十五兩;淛東二十三場正鹽, 每引遞增至二十五兩,餘鹽至三十兩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封解州鹽池神賑溫州路鹽場饑民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春正月丙辰,敕封解 州鹽池神曰『靈富公』。」「十二月乙亥,溫州路樂清縣鹽 場水,民饑,發義倉粟賑之。」

泰定二年,罷「京師官鬻鹽肆」,改「河間鹽運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二年五月辛未,罷京師官鬻鹽 肆十五。改河間鹽運司為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 使司。」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五月,罷京師官鬻鹽肆十五。」是 時,祝大明管勾台州杜瀆鹽場,海潮溢,損鹽以千百 計,竈氓鬻家貲償,官猶不足,相率逋逃,前吏莫敢為 計。大明請於朝,得減額三之一。

致和元年免陝西撈鹽修解州鹽池賜壽寧公主鹽價鈔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春正月戊子,免陝西 撈鹽一年。二月癸亥,解州鹽池黑龍堰壞,調番休鹽 丁修之。三月辛巳,賜壽寧公主鹽價鈔萬引。」

文宗天曆元年詔追理倒剌沙所貸鹽鈔以山東鹽課鈔給所糴豆直賜撒迪鹽弓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冬十月「壬辰,也先捏軍 至保定,殺阿里沙等及張景武兄弟五人,并取其家 貲。倒剌沙貸其姻家長蘆鹽運司判官亦剌馬丹鈔 四萬錠,買鹽營利於京師。詔追理之。丁未,糴豆二十 萬石於瀕御河州縣,以河間、山東鹽課鈔給其直。」十 一月己未,帝謂中書省臣曰:「朕在瓊州、建康時,撒迪 皆從,備極艱苦,其賜鹽引六萬,俾規利以贍其家。」 天曆二年,復鹽制,焚四川偽造鹽引,以鹽引六萬為 大長公主湯沐資,又額辦諸路鹽課。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酉,復鹽制,每四百 斤為引,引為鈔三錠。夏四月癸卯,行省復請令商賈 入粟中鹽。八月乙未,焚四川偽造鹽茶引。十二月戊 戌,以淮淛山東、河間四轉運司鹽引六萬,為魯國大 長公主湯沐之資。」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天曆二年 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四川之鹽, 天曆二年辦鹽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引,計鈔八萬六 千七百三十錠。 兩淮之鹽,天曆二年額辦正餘鹽 九十五萬七十五引,計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 二十五錠。」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九。其工本鈔亦自四 兩遞增至十兩云。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夏四月,行省復請,令商賈入粟 中鹽,計一歲總辦之數,約鹽總二百五十六萬四千 餘引,鹽課鈔總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天曆三年擢許有壬兩淮都轉運鹽使。國課遂登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 按《許有壬傳》。「有壬天曆三 年擢兩淮都轉運鹽司使。先是鹽法壞。廷議非有壬 不能集事。故有是命。有壬詢究弊端。立法而通融之。 國課遂登。」

至順元年以鹽課鈔賑諸路饑民及供軍需申鹽法之禁實辦鹽課額遞增鹽工本鈔責商賈富僧均買鹽引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正月戊寅,命陝西行 省以鹽課鈔十萬錠賑流民之復業者。二月乙酉,揚 州、安豐、廬州等路饑,以兩淮鹽課鈔五萬錠、糧五萬 石賑之。乙巳,淮安路民饑,以兩淮鹽課鈔五萬錠賑 之。戊申,降璽書申鹽法之禁。辛亥,濟寧路饑民四萬 四千九百戶,賑以山東鹽課鈔萬錠。三月甲寅,東平」 路須城縣饑,賑以山東鹽課鈔。丁卯,以山東鹽課鈔 萬錠,賑東昌饑民三萬三千六百戶。丙子,河南登封、 偃師、孟津諸縣饑,賑以兩淮鹽課鈔三萬錠。鞏昌、臨 洮、蘭州、定西州饑,賑鈔三千五百錠。丁丑,廣平路饑, 以河間鹽課鈔萬三千錠賑之。五月癸亥,德州饑,賑 以山東鹽課鈔三千錠。六月庚子,以鹽鐵課鈔二十 萬錠,供雲南軍需。秋七月丙子,命四川行省於明年 茶鹽引內,給鈔八萬錠,增軍需,以討雲南六千七百 餘引。十一月辛卯,給山東鹽課鈔三千錠,賑曹州濟 陰等縣饑民。 按《食貨志》:「福建之鹽,至順元年實辦 課三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三錠。其工本鈔,煎鹽每 引遞增至二十貫,曬鹽」每引至一十七貫四錢。所隸 之場有七: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盧禮知崇德,責商賈富僧均買 鹽引,省民鹽鈔三萬八千餘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