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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順二年,以鹽引還賽因怯列木丁,以鹽課鈔賑諸 路饑民,又給鹽和糴米粟豆及牧馬。」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寅,燕鐵木兒言,賽因 怯列木丁,英宗時嘗獻寶貨於昭獻,元聖太后,議給 價鈔十二萬錠,故相拜住奏酬七萬錠未給。泰定間 以鹽引萬六百六十道折鈔給之,今有司以詔書奪 之還官。臣等議,以為寶貨太后既已用之,以鹽引還 之為宜。」從之。甲戌,以山東鹽課鈔萬錠,賑膠州饑。三 月壬午,以陝西鹽課鈔萬錠,賑察罕腦兒蒙古饑民。 丙戌,發山東鹽課鈔,賑登、萊饑民。癸卯,以山東鹽課 鈔三千五百錠,賑益都三萬餘戶。夏四月辛酉,以山 東鹽課鈔五千錠,賑博、興州饑民,九千戶一千錠,賑 信陽等場鹽丁。五月癸卯,以河間鹽課鈔四千錠,賑 河間屬縣饑民四千一百戶。八月,金州及西和州頻 年旱災,民饑,賑以陝西鹽課鈔五千錠。九月庚寅,以 鈔五萬錠及預貸四川明年鹽課鈔五萬錠給行樞 密院軍需。冬十月丁巳,中書省臣言:「江淛、平江、湖州 等路水傷稼,宜遣官齎鈔十萬錠、鹽引三萬五千道, 於通、漷、陵、滄四州優價和糴米三十萬石。又以鈔二 萬五千錠、鹽引萬五」千道,於通、漷二州和糴粟豆十 五萬石,從之。十一月壬申,雲南行省言:「亦乞不薛之 地,所牧國馬,歲給鹽,以每月上寅日啖之,則馬健無 病。比因伯忽叛亂,雲南鹽不可到,馬多病死。」詔令四 川行省以鹽給之。辛卯,諸鹽課鈔以十分之一折收 銀,銀每錠五十兩,折鈔二十五錠。

至順三年,詔四川轉運鹽司「主邛州二井鹽課」,以河 間鹽課鈔賑安州慶都縣饑。寧宗即位,定婦人犯私 鹽罪。

按《元史文宗本紀》,「三年二月己巳,邛州有二井。宋舊 名曰『金鳳茅池。天曆初九月地震,鹽水湧溢。州民侯 坤願作什器煮鹽而輸課於官。詔四川轉運鹽司主 之。夏四月戊辰,安州饑,給河間鹽課鈔萬錠賑之。秋 七月甲午,慶都縣大饑,以河間鹽課鈔萬錠賑之』」 按《寧宗本紀》:「三年十月庚子,即皇帝位。壬子,定婦人 犯私鹽罪,著為令。」

順帝   年福建都轉運鹽使自當建言鹽引宜盡資國用以紓民力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自當傳》,「自當為陝西行 臺侍御史。順帝初,除福建都轉運鹽使。先是,自當為 左司郎中時,泰定帝嘗欲以河間、江淛、福建鹽引六 萬賜中書參議撒迪,自當執不可,僅以福建鹽引二 萬賜之。至是,自當復建言,鹽引宜盡資國用,以紓民 力。」

元統元年十一月丙午申飭鹽運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元統二年,京師置局,官自賣鹽。又山東運司奏設「巡 鹽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元統二年夏四月癸未,立鹽局於 京師南北城,官自賣鹽,以革專利之弊。 按《食貨志》: 「大都之鹽,元統二年四月,御史臺備監察御史言,竊 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鹽不可闕。大德中,因商 販把握行市,民食貴鹽,乃置局設官賣之,中統鈔一 貫,買鹽四斤八兩。後雖倍其價,猶敷民用。及泰定間, 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於鈐束,致有短少 之弊。於是巨商趨利者,營屬當道,以局官侵盜為由, 輒奏罷之,復從民販賣。自是鈔一貫僅買鹽一斤,無 藉之徒私相犯界,煎賣獨受其利,官課為所侵礙,而 民食貴鹽益甚,貧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 之意。如朝廷仍舊設局,官為發賣,庶課不虧而民受 賜矣。」既而大都路備三巡院及大興、宛平縣所申,又 戶部尚書建言,皆如御史所陳。戶部乃言,以謂「榷鹽 之法,本以裕國而便民,始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運司, 令河間運司兼辦,每歲存留鹽數,散之米鋪,從其發 賣。後因富商專利,遂於南北二城設局,凡十有五處, 官為賣之。當時立法嚴」明,民甚便益。泰定二年,因局 官綱船人等多有侵盜之弊,復從民販賣,而罷所置 之局。未及數載,有司屢言富商高抬價直之害。「運司 所言綱船作弊,蓋因立法不嚴,失於關防所致。且各 處俱有官設鹽鋪,與商賈販賣並無窒礙,豈有京城 之內,乃革罷官賣之局?宜准本部尚書所言及大都 路所申,『依舊制於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處,每局日 賣十引,設賣鹽官二員,以歲一周為滿,責其奉公發 賣。每中統鈔一貫,買鹽二斤四兩,毋令雜灰土其中, 及權衡不得其平。凡買鹽過十貫者禁之,不及貫者 從所買與之。如滿歲無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數者,減 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盜者,依例追斷。其合賣鹽數,令 河間運司分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兩平稱 收,分給各局。其所賣價鈔,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輪次 提調之,仍委官巡視。如有豪強兼利之徒,頻買局鹽 而增價轉賣於外者,從提調、巡督官痛治之。仍令運 司嚴督押運之人,設法防禁,毋致縱令綱船人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