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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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引赴都,庶民間食用不闕。」戶部准其所言,乃議: 京廒食鹽,今歲宜從河間運一萬五千引,其腳價、蓆 索等費,令運司於鹽課錢內通算支用。仍召募有產 業船戶,互相保識,每一千引為一綱,就差各該場官 一員,并本司奏差或監運、巡鹽官,每名「管押一綱,於 大都、興國等場見收鹽內驗數分派分司官監視,如 數兩平支收,限三月內赴京廒交卸,取文憑赴部銷 照。但有雜和沙土、濕潤短少數,並令本綱船戶、押運 場官、奏差鹽運諸人如數均賠,依例坐罪。」中書如戶 部所議行之。

至元四年,立「濱洛鹽倉。」

按:《元史順帝本紀》:「四年八月癸酉,山東鹽運司於濟 南歷城立濱洛鹽倉,東西二場。」

至元五年,量減廣海餘鹽。又兩淛運司「以各倉停積, 請聽客商就場支給。」

按《元史順帝本紀》,五年二月庚子,免廣海添辦鹽課 萬五千引,止辦元額。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至元五 年兩淛運司申中書省云。「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刱立, 當時未有定額。至十五年始立額辦鹽十五萬九千 引,自後累增至四十五萬引。元統元年又增餘鹽三 萬引。每歲總計四十有八萬。每引初定官價中統鈔 五」貫,自後增為九貫、十貫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 今則為三錠矣。每年辦正課中統鈔一百四十四萬 錠,較之初年,引增十倍,價增三十倍,課額愈重,煎辦 愈難。兼以行鹽地界所拘戶口有限,前時聽從客商 就場支給,設立檢校所,稱「檢出場鹽袋。」又因支查停 積。延祐七年,比兩淮之例,改法立倉綱「官押船到場, 運鹽赴倉收貯,客旅就倉支鹽。始則為便,經今二十 餘年,綱場倉官,任非其人,惟務掊克。況淮、浙風土不 同,兩淮跨涉四省,課額雖大,地廣民多,食之者眾,可 以辦集。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鹽亭竈,散漫海隅,行 鹽之地,裡河則與兩淮鄰接,海洋則與遼東相通,番 舶往來,私鹽出沒,侵礙」官課,雖有刑禁,難盡防禦。鹽 法隳壞,亭民消廢,其弊有五。本司所轄場司三十四 處,各設令丞管勾,典史管領竈戶、火丁,用工之時,正 當炎暑之月,晝夜不休,纔值陰雨,束手彷徨。貧窮小 戶,餘無生理,衣食所資,全藉工本稍存,抵業之家,十 無一二。有司不體其勞,又復差充他役。各場元簽竈 戶一萬「七千有餘,後因水旱疫癘,流移死亡,止存七 千有餘。即今未蒙簽補,所據拋下額鹽,唯勒見戶包 煎而已。若不早為簽補,優加存恤,將來必致損見戶 而虧大課,此弊之一也。又如所設三十五綱監運綱 司專掌召募船戶,照依隨場日煎月辦課額,官給水 腳錢就場支裝。所煎鹽袋,每引元額四百斤,又加折 耗等鹽十斤,裝為二袋,綱官押運,前赴所撥之倉而 交納焉。客人到倉支鹽,如自二月至於十月河凍之 時,以運足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今各綱運鹽船 戶,經行歲久,奸弊日滋。凡遇到場裝鹽之時,私囑鹽 場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兩,裝為硬袋。出場之後,沿 途盜賣,雜以灰土,補其所虧。「及到所赴之倉,而倉官 司秤人又各受賄,既不加辨,秤盤又不如法。在倉日 久,又復消折,袋法不均,誠非細故。不若仍舊令客商 就場支給,既免綱運俸給水腳之費,又鹽法一新,此 弊之二也。本司歲辦額鹽四十八萬引,行鹽之地,兩 淛、江東凡一千九百六萬餘口,每日食鹽四錢一分 八釐,總而計之,為四十四萬九千餘引,雖賣盡其數, 猶剩鹽三萬一千餘引,每年督勒有司,驗戶口請買。 又值荒歉連年,流亡者眾。兼以瀕江並海,私鹽公行, 軍民官失於防禦,所以各倉停積累歲未賣之鹽,凡 九十餘萬引,無從支散。如蒙早降定制,以憑遵守,賞 罰既明,私鹽減少,戶口食鹽,不致廢弛。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運鹽到所賣之地,先須 住報水程及所止店肆,繳納退引。豈期各處提調之 官,不能用心檢舉,縱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錢, 不滿所欲,則多端留難。客人或因發賣遲滯,轉往他 所,水程雖住,引不拘納,遂有埋沒。致容姦民藏匿在 家,影射私鹽,所司亦不檢勘拘收。「其懦善者,賣過官 鹽之後,即將引目投之鄉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納 官,通同鹽徒執以為憑,興販私鹽。如蒙將有司官吏 明定黜降罪名,使退引盡實還官,不致影射私鹽。此 弊之四也。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倉,設置 部轄,掌收各綱船戶運到鹽袋,貯頓在倉,聽候客人 依次支鹽,俱有定制。比年以來,各倉官攢肆其貪欲, 出納之間,兩收其利。凡遇綱船到倉,必受船戶之賄, 縱其雜和灰土,收納入倉。或船戶運至好鹽,無錢致 賄,則故生事留難,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盜賣。其倉官 與監運人等,為弊多端。是以各倉積鹽九十餘萬引, 新舊相並,充溢廊屋,不能支發,走鹵消折,利害非輕。 雖繫客人買過之物,課鈔入官,實恐年復一年,為患 益甚。若仍舊令客商自備腳力,就場支裝,庶免停積, 此弊之五也。」五者之中,各倉停積,最為急務。驗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