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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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賣之數,止該四十四萬餘引,儘賣二年,尚不能盡, 又復煎運到倉,積累轉多。如蒙特賜奏聞,選委德望 重臣,與拘該官府從長講究,參酌時宜,「更張法制,定 為良規,惠濟黎元,庶望大課無虧。見為住煎餘鹽三 萬引,差人齎江浙行省咨文,赴中書省,請照詳焉。」戶 部詳運司所言,除餘鹽三萬引別議外,其餘事理,未 經行省明白定擬,呈省移咨,從長講究 廣海之鹽。 至元五年三月,湖廣行省咨中書省云:「廣海鹽課提 舉司額鹽三萬五千一百六十五引,餘鹽一萬五千 引。近因黎賊為害,民不聊生,正額積虧四萬餘引,臥 收在庫。若復添辦餘鹽,困苦未甦,恐致不安。事關利 害,如蒙憐憫,聞奏除免,庶期元額可辦,不致遺患邊 民。」戶部議云:「上項餘鹽,若全恢辦,緣非元額,兼以本 司僻在海隅,所轄竈民,累遭劫掠,死亡逃竄,民物凋 弊。擬於一萬五千引內量減五千引,以舒民力。」中書 以所擬奏聞,得旨,從之。

至元六年,起蓋兩淮鹽倉。中書奏「選官整治江淛鹽 法,又住煎福建鹽五萬引。」詔搠思監往究福建鹽法 利病。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至元 六年八月。兩淮運司准行戶部尚書運使王正奉牒。 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刱立。當時鹽課未有定額。但從 實恢辦。自後累增至六十五萬七十五引。客人買引 自行赴場支鹽。場官逼勒竈戶加其斛面。以通鹽商。 壞亂鹽法。大德四年。中書省奏准。改法立倉。設綱儹 運。」撥袋支發,以革前弊。本司行鹽之地,江淛、江西、河 南、湖廣所轄,路分上江下流,鹽法通行。至大間,煎添 正額餘鹽三十萬引,通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商運 至揚州東關,俱于城河內停泊,聽候通放,不下三四 十萬餘引,積疊數多,不能以時發放。至順四年,前運 使韓大中等又言,「歲賣額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 商買引,關給勘合,赴倉支鹽,雇船腳力,每引遠倉該 鈔十二三貫,近倉不下七八貫,運至揚州東關,俟候 以次通放。其船稍人等,恃以鹽主不能照管,視同己 物,恣為侵盜,弊病多端。及事敗到官,非不嚴加懲治, 莫能禁止。其所盜鹽,以鈔計之,不過折其舊船以償 而已,安能如數徵之!是以裡河客商,虧陷資本,外江 興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價以買不潔之鹽,公私俱 受其害。竊照揚州東關城外,沿河兩岸,多有官民空 閒之地,如蒙聽從鹽商自行賃買基地,起造倉房,支 運鹽袋到場,籍定資次,貯置倉內,以俟通放,臨期用 船載往真州發賣,既防侵盜之患,可為悠久之利,其 于鹽法,非小補也。」既申中書戶部及河南行省,照勘 議擬,文移往復,紛紜不決。久之,戶部乃定議,令運司 於已收在官客商帶納挑河錢內,撥鈔一萬錠,起蓋 倉房,仍從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委官與運司偕往,相 視空地,果無違礙,而後行之。 兩淛之鹽,至元六年 五月,中書省奏選官整治江淛鹽法,命江淛行省右 丞納麟及首領官趙郎中等提調。既而納麟又以他 故辭 福建之鹽。至元六年正月,江淛行省「據福建 運司申,本司歲辦額課鹽十有三萬九引一百八十 餘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場,至元四年閏八月終積 下附餘增辦等鹽十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 十二斤。看詳既有積儹附餘鹽數,據至元五年額鹽, 擬合照依天曆元年住煎正額五萬引,不給工本,將 上項餘鹽五萬准作正額,省官本鈔二萬錠,免致亭 民重困。本年止辦額鹽八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計 鹽十有三萬九引有奇,通行發賣,辦納正課,除留餘 鹽五萬餘引,預支下年軍民食鹽,實為官民便益。」本 省如所擬,咨呈中書省,送戶部參詳,亦如所擬。其下 餘鹽五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發賣為鈔,通行起解, 回咨本省。從所擬行之。 按《姦臣傳》,搠思監,至元六 年,擢湖北道肅政廉訪使,未行,改江淛行省右丞。福 建鹽法久壞,詔搠思監往究其私鬻盜鬻及出納之 弊,至則悉廉得其利病,為罷行之。

至正元年住煎兩淛歲辦餘鹽三萬引以福建山東俵賣食鹽病民詔御史等官公同講究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元年夏四月丁酉,以兩淛水 災,免歲辦餘鹽三萬引。十二月己未,增設嘉興等處 鹽倉。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至正元年,運使霍亞中 又言,「兩淮、福建運司,俱有餘鹽,已行住免。本司繫同 一體,如蒙依例住煎三萬引,庶大課易為辦集。」中書 省上奏,得旨權將餘鹽三萬引停閣,俟鹽法通行而 後辦之 福建之鹽,至正元年,詔:「福建、山東俵賣食 鹽,病民為甚。行省、監察御史、廉訪司拘該有司官,宜 公同講究。」

至正二年,脫脫等奏罷「福建餘鹽三萬引,革去散賣 食鹽之弊」,又整治河間、兩淛鹽法,量減江淛、福建鹽 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冬十月甲子,杭州、嘉興、紹興、 溫州、台州等路,各立檢校批驗鹽引所,權免兩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