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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十萬引,福建餘鹽三萬引。」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 至正二年,河間運司申戶部云:本司歲辦額餘鹽共 三十八萬引,計課鈔一百一十四萬錠,以供國用,不 為不重。近年以來,各處私鹽及犯界鹽販賣者眾,蓋 因軍民官失於禁治,以致侵礙官課,鹽法澀滯,實由 於此。乞轉呈都省,頒降詔旨,宣諭所司,欽依規辦。」本 部具呈中書省,遂于四月十七日上奏,降旨戒飭之。 七月,又據河間運司申:本司辦課,全藉郡縣行鹽地 方買食官鹽。去歲河間等路旱蝗闕食,累蒙賑卹,民 力未蘇,食鹽者少。又因古北口等處把「隘官及軍人, 不為用心詰捕,大都路所屬有司,亦不奉公巡禁,致 令諸人裝載疙疸鹽於街市賣之,或量以斗,或盛以 盤,明相饋送。今紫荊關捕獲犯人張狡群等所載疙 疸鹽,計一千六百餘斤,自至元六年三月迄今,犯者 將及百起。若不申聞,恐年終課不如數,虛負其咎。本 部具呈中書省,照會樞」密院,給降榜文禁治之。 兩 淛之鹽至正二年十月,中書右丞相脫脫、平章鐵木 兒塔識等奏:「兩淛食鹽,害民為甚,江淛行省官、運司 官屢以為言,擬合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近鹽地十 里之內,令民認買,革罷見設鹽倉綱運,聽從客商赴 運司買引,就場支鹽,許於行鹽地方發賣,革去派散 之弊。及設檢校批驗所四處,選任廉幹之人直隸運 司,如遇客商載鹽經過,依例秤盤,均平袋法,批驗引 目,運司官常行體究。又自至元十三年歲辦鹽課,額 少價輕,今增至四十五萬,額多價重,轉運不行。今戶 部定擬,自至正二年為始,將兩淛額鹽量減一十萬 引,俟鹽法流通,復還元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有旨 從之。 福建之鹽,至正二年六月,江淛行省左丞與 行臺監察御史、福建廉訪司官及運使常山李鵬舉、 漳州等八路正官,講究得食鹽不便,其目有三:一曰 餘鹽三萬引,難同正額,擬合除免;二曰鹽額太重,比 依廣海例,止收價二錠;三曰住罷食鹽,並令客商通 行。福建鹽課,始自至元十三年,見在鹽六千五十五 引,每引鈔九貫。二十年,煎賣鹽五萬四千二百引,每 引鈔十四貫。二十五年,增為一錠。三十一年,始立鹽 運司,增鹽額為七萬引。元貞二年,每引增價十五貫。 大德八年,罷運司,併入宣慰使司恢辦。十年,立都提 舉司,增鹽額為十萬引。至大元年,各場煎出餘鹽三 萬引。四年,復立運司,遂定額為十三萬引,增價鈔為 二錠。延祐元年,又增為三錠,運司又從權改法,建、延、 汀、邵仍舊客商興販,而福、興、漳、泉四路樁配,民食流 害,迄今三十餘年。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貧,民不加 多,鹽額增重。「八路秋糧,每歲止二十七萬八千九百 餘石,夏稅不過一萬一千五百餘錠,而鹽課十三萬 引,該鈔三十九萬錠,民力日弊,每遇催徵,貧者質妻 鬻子以輸,課至無可規措,往往逃移他方。近年漳寇 擾攘,亦由于此。運司官耳聞目見,蓋因職專恢辦,惠 無所施。如蒙欽依詔書事意,罷餘鹽三萬引,革去散 賣食鹽之弊,聽從客商八路通行發賣,誠為官民兩 便。其正額鹽,若依《廣海》鹽價,每引中統鈔二錠,宜從 都省區處。」江淛行省遂以左丞所講究,咨呈中書省, 送戶部定擬,自至正三年為始,將餘鹽三萬引權令 減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其減正額鹽價,即與廣海 提舉司事例不同,別難更議。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 脫脫、平章帖木兒達失等以所擬奏而行之。 按《別 兒怯不花傳》,別兒怯不花,至正二年,拜江淛行省左 丞相,請歲減江淛、福建鹽課十三萬引。 按《鐵木兒 塔識傳》,鐵木兒塔識,拜中書右丞。至正二年,兩淛、閩 鹽額累增而課愈虧,江淛行省請減額,鐵木兒塔識 奏歲減十三萬引。

至正三年,准中書省議,罷監局,聽從客旅興販,住煎 河間餘鹽。

按《元史順帝本紀》。三年詔罷民間食鹽 按《食貨志》: 大都之鹽。至正三年。監察御史王思誠、侯思禮等建 言,「京師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鹽運司,設官賣鹽,置局 十有五處。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罷之。元統二年又復 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則有侵盜滲溺之患,入 局則有和雜灰土之姦。名曰一貫二斤四兩,實不得 一斤之上。其潔淨不雜而斤兩足者,唯上司提調數 處耳。」又「常白鹽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四 月起運;官鹽二萬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七月起運。」 而運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臨清,北自通州,所 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來,無不被擾,名為和顧,實乃 強奪。一歲之中,千里之內,凡富商巨賈之載米粟者, 達官貴人之載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賄而放行,所 拘留者皆貧弱無力之人耳。其舟小而不固,滲溺侵 盜,弊病多端。既達京廒,又不得依時交收,淹延歲月, 困守無聊,鬻妻子、質舟楫者,往往有之。此客船所以 狼顧不前,使京師百物湧貴者,實由于此。竊計官鹽 二萬引,每引腳價中統「鈔七貫,總為鈔三千錠,而十 五局官典俸給,以一歲計之,又五百七十六錠。其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