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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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賃房之資,短腳之價,蓆草諸物,又在外焉。當時置 局設官,但為民食貴鹽,殊不料官賣之弊,反不如商 販之賤,豈忍徒費國家而使百物貴也!宜從憲臺具 呈,中書省議,罷其監局。及來歲起運之時,出榜文播 告鹽商,從便入京興販。若常白鹽所用船五十艘,亦 宜於江南造小料船處如數造之,既成之後,付運司 顧人運載,庶舟楫通而商賈集,則京師百物賤而鹽 亦不貴矣。」御史臺以其言具呈中書,而河間運司所 申亦如前議。戶部言:「運司及大都路講究,即同監察 御史所言,元設監局,合準革罷,聽從客旅興販。其常 白鹽繫內府必用之物,起運如故,宜從都省聞奏。」二 月初五日,中書省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河間之 鹽,至正三年又據河間運司申:生財節用,固治國之 常經;薄賦輕徭,實理民之大本。本司歲額鹽三十五 萬引,近年又添餘鹽三萬引,元簽竈戶五千七百七 十四戶,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戶。每年額鹽, 勒令見在疲乏之戶勉強包煎。今歲若依舊煎辦,人 力不足,又兼行鹽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買鹽之 資如蒙矜憫,自至正二年為始,權免餘鹽三萬引,俟 豐稔之歲,煎辦如舊。」本部以錢糧支用不敷,權擬住 煎一萬引,具呈中書省。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戶部 所擬行之。既而運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辦鹽 額二十五萬引,自後累增至三十有五萬。元統元年 又增餘鹽三萬引,已經具呈蒙都省奏准,住煎一萬 引外,有二萬引,若依前勒令見戶包煎,實為難堪。如 并將餘鹽二萬引住煎,誠為便益。」戶部又以所言具 呈中書省,權擬餘鹽二萬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 辦如故。四月十二日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至正五年。以河間竈戶被災。詔權免餘鹽二萬引 按《元史順帝本紀》。「五年五月丁未。河間轉運司竈戶 被水災。詔權免餘鹽二萬引。候年豐補還。」

至正九年夏四月壬午,以河間鹽運司水災,住煎鹽 三萬引。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年。十一月辛酉。罷遼陽濱海民煎熬鹽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二年,盧琦奏「減口鹽一百餘引。」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盧 琦、尹永春奏減口鹽一百餘引,蠲包銀榷鐵之無徵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