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79

此页尚未校对

十二月以裡關盡。如有過限者,照在京官軍關支月 糧事例扣除。 凡南京大小衙門官吏戶口食鹽鈔, 解赴《寶鈔廣惠》庫」交收,類行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照 例關鹽給散。 凡旗軍人等戶口食鹽、免納鈔。候鹽 有積、納鈔關支。官吏食鹽、減半關支。不得過十五口 之數

太祖洪武元年定兩淮兩浙歲辦鹽數及鹽引式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重四百 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一百斤。 定兩浙歲辦鹽數,每引四百斤,給工本米一石。後改 行小引,與兩淮同。」 又按《會典》,「凡歲辦額鹽,洪武初 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兩 浙如之。後分一引為二引,而以四百斤者為大引,二 百斤」者為小引,名曰「改辦小引鹽。」 又按《會典鹽引 式》,洪武初定 南京戶部見為鹽法事,照到奏准各 項事例,除欽遵外,本部合行開坐半印勘合引目,付 客商收執,照鹽前去發賣施行,須至引者。 一,兩淮 運司,凡遇客商販賣鹽貨,每引二百斤為一引,給付 半印引目,每引納官本米,收入倉,隨即給引支鹽。 「一、各場灶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將煎到餘鹽夾帶出 場,及私煎貨賣者,絞。百夫長知情故縱,或通同貨賣 者,同罪。兩鄰知私煎鹽貨,不首告者,杖一百,充軍。 一、凡守禦官吏巡檢司巡獲私鹽,俱發有司歸問。犯 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頭匹沒官。引領牙人及 窩藏寄放者,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充軍。挑擔馱載者, 杖一百充軍。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獲者,賞銀一 十兩。仍須追究是何場分灶戶所賣鹽貨,依律處斷。 鹽運司拿獲私鹽,隨發有司追斷,不許擅問。有司通 同作弊脫放,與犯人同罪。 一、起運官鹽每引四百 斤,帶耗鹽一十斤為二袋;客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 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私鹽,隨發有 司追斷。客商貨賣官鹽,自揚子江至湖南襄鄧,俱係 經過官司辨驗鹽引,如無批驗掣摯印記者,笞五十, 押回盤驗。 一、凡諸色軍民權豪勢要人等,乘坐無 引私鹽船隻,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軍民俱發煙瘴地 面充軍,有官者依上斷罪罷職。 一、將官運鹽貨偷 取,或將沙土插」和抵換者,計贓比常盜加一等。如係 客商鹽貨,以常盜論。客商將買到官鹽,插和沙土貨 賣者,杖八十。 一,凡客商興販鹽貨,不許鹽引相離, 違者同私鹽追斷。如賣鹽畢五日之內不行繳納退 引者,杖六十。將舊引影射鹽貨,同私鹽論罪。偽造鹽 引者,處斬。 一、起運官鹽,并場戶往來搬運上倉,將 帶軍「器者,并行處斬。 一、諸人買私鹽食用者,減犯 私鹽人罪一等,因而販賣者,處絞。 一、凡各處鹽運 司運載官鹽,許用官船轉運。如灶戶鹽丁,卻用別船 裝載,即同私鹽科斷。」

洪武二年、置「各處運鹽使司、及鹽課司、提舉司。定歲 辦鹽課數」

按《明會典》,「二年,定山東、北平、河間、靈州、廣東、海北歲 辦鹽課每引四百斤,河東歲辦鹽課每引二百斤。」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置山東、北平、河間都轉運鹽使 司及靈州鹽課司,廣東、海北提舉司歲辦鹽課每引 二百斤。置河東都轉運鹽使司,歲辦鹽課每引二百 斤。」

洪武三年准戶部請,「陝西大小鹽池設鹽課提舉司, 免撈鹽夫雜役,專事煎辦。」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十二月,戶部言:「陝西察罕腦兒 之地有大小鹽池,請設鹽課提舉司,撈鹽夫百餘人, 蠲免雜役,專事煎辦。行鹽之地,東至慶陽,南至鳳翔、 漢中,西至平涼,北至靈州。募商人入粟中鹽,粟不足 則以金銀布帛馬驢牛羊之類驗直準之,如此則軍 儲不乏,民獲其利。」從之。

洪武六年,免江西商民《沮壞鹽法》死罪。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正月,江西行省商民沮壞鹽法, 刑官擬以亂法,罪當死。上曰:「愚民無知犯法,猶赤子 無知入井,豈宜遽以死罪論之?」法司執奏不已,上曰: 「有罪而殺,國之大典,然有可以殺,可以無殺。彼愚民 沮壞鹽法,原其情,不過貪利耳,初無他心。」乃悉免死, 輸作臨濠。

洪武十三年,兩浙鹽運使呂本請「覈實丁產多寡,分 鹽額等則。」詔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三月,兩浙鹽運使呂本言:『煮 海為鹽,始於管仲,晏嬰繼之。西漢專利禁私鬻,東漢 弛禁聽入稅。唐劉晏設轉運法,而利益興。宋仁宗朝, 給亭戶官本,而法愈密。元承宋制,歲給工本,置轉運 司,各場置令承管勾掌鹽出納,所給工本有多寡,煎 鹽有難易。國初委官稽考,仍依舊輸官,以四百斤為 一引,官給工本米一石,以米價低昂為準,兼支錢鈔 以資灶民。然其間有丁產多而額鹽少者,有丁產少 而額鹽多者,未經覈實。今與各道分司,即鹽場所屬 地方,驗其丁產多寡,地利有無,官田、草場,除額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