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80

此页尚未校对

薪鹵得宜,約量增額,分為等則,逐一詳定均平,實為 民便』。」詔從之。

洪武十五年,置雲南鹽課提舉司。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十七年定各處工本鹽鈔數

按:「《明會典》,凡工本鹽鈔,十七年定兩淮、兩浙鹽工本 鈔,每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 每引俱二貫。」

洪武二十三年,定兩淮、兩浙各灶丁歲辦鹽額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定兩淮、兩浙各灶戶,每丁歲辦 小引鹽一十六引,每引重二百斤,共歲額七十萬五 千一百八十引,復鹽工丁半之,其餘工丁四引。」 洪武二十四年,令泰州灶戶支食官鹽,折納鈔貫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揚州府、泰州灶戶,照溫、台、處 州三府例,支」食官鹽,折納鈔貫。每引二百斤米四石, 每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其鈔就准工本。工本數多 而鈔少,官為補支。工本數少而鈔多,扣除工本外,餘 鈔納官。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該司每歲將辦過鹽課、出給印 信、通關奏繳。定凡開中鹽糧則例、及內外軍士關支 月鹽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辦鹽去處、每歲鹽課 各有定額。」年終各該運司井鹽課提舉司、將週歲辦 過鹽課、出給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戶部、委官于 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作數。及查照繳到通關內 該辦鹽課、比對原額有虧、照數追理 凡開中「二十 六年定、凡客商興販鹽貨,各照行鹽地方發賣,不許 變亂。合用引目,各運司申報戶部,委官關領。本部將 來文立案,委官于內府印造。候畢日,將造完引目呈 堂關領回部,督匠編號。用印完備,明立文案給付,差 來官收領回還,取領狀入卷備照。其各處有司,凡有 軍民客商中賣官鹽,賣畢隨即將退引赴住買官司, 依例繳納。有司類解各運司,運司按季」通類解部,本 部塗抹不用。凡遇開中鹽糧,務要量其彼處米價貴 賤,及道路遠近險易,明白定奪,則例立案具奏,出榜 給發各司府州并淮、浙等運司張掛,召商中納。 又 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內外大軍關支月鹽,有家小 者月支二斤,無家小者月支一斤。」其在京衛分,如遇 按月支鹽,將該支軍名鹽數造冊申繳合干上司、轉 達戶部磨筭相同立案。將原繳文冊出給「勘合」字號 坐定軍名鹽數劄付龍江鹽倉放支。如有事故就便 扣除。支畢將實收扣除數目申報戶部。於原編「勘合」 字號底簿內註銷以憑稽考仍立案備照。其在外衛 所軍士月鹽亦有支鈔去處。每鹽一斤折鈔一百文 照例行移有司,於官錢內支給。如有事故,一體扣除。 洪武二十七年,禁文武官家人行商中鹽,免鹽丁差 役及死罪。其事故灶丁,令勘實,以附近人戶撥補。 按明《會典》,凡鹽禁:二十七年,令公侯伯及文武四品 以上官,不得令家人奴僕行商中鹽,侵奪民利。 又 按《會典》:二十七年,令優免鹽丁雜泛差役。 又令兩 浙、兩淮灶戶,有犯笞杖斷決、徒流、遷徙、雜犯死罪者, 止杖一百,仍發煎鹽。其事故灶丁勘實,以附近有田 糧、丁力相應人戶撥補。

洪武二十八年、定給散兩淮、兩浙、煎鹽工本鈔。及凡 開中納米、「印刷勘合鹽引」等則例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令兩淮、兩浙鹽運司煎鹽工本, 照各場額辦鹽數關鈔,遣監生管運給散。」 又按「《會 典》二十八年,定開中納米則例,出榜召商于缺糧倉 分上納。仍先編置勘合并底簿,發各該布政司并都 司、衛分及收糧衙門收掌。如遇客商納糧完,填寫所 納糧并該支引鹽數目,付客商齎赴各該運司及鹽 課提舉司照數支鹽。其底簿發各運司及鹽課提舉 司收掌。」候中鹽客商納米完齎,執勘合到,比對硃、墨 字號相同,照數行場支鹽。 又令以《鹽糧勘合》并《鹽 引印》及「鹽引銅板,收貯內府,戶科」編號《本記》,收貯戶 部。遇該召商開中,本部奏請印刷編定,給發客商。

成祖永樂二年令官民戶口食鹽量納米鈔

按《明會典》:「永樂二年,令兩京官吏人等及各處官民 戶口食鹽。每歲大口納鈔一十二貫,支鹽一十二斤; 小口納鈔六貫,支鹽六斤。市民食鹽,每引納鈔二百 貫。鄉民食鹽,每引納米五石。每石折鈔一百貫,每引 該鈔五百貫。」

永樂三年令官民戶口食鹽。各隨地方徵收米鈔。 按《明會典》、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并北直隸府州縣 官民人等戶口食鹽。各隨地方徵收。歲用糧多處徵 米,歲用糧少處徵鈔

永樂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一體納鈔支鹽。

按「《明會典》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人等,一體見丁納鈔 支鹽。大口十五歲以上,月支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 十歲以上,月支鹽半斤,納鈔五百文」

永樂八年。令給孝陵神宮監食鹽。每歲六十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