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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年,令各官追究過限未繳鹽引」銷繳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令各運司提舉司查勘過限未 繳鹽引及客商貫址,造冊送部,行各處巡按御史及 各按察司追究銷繳。」

永樂十三年,差官於各處閘支鹽課。

按《明會典》、「凡差官清理。永樂十三年、差御史、給事中、 內官各一員,於各處閘支鹽課」

永樂十四年,初令御史巡鹽。

按《明會典》云云。 又按《會典》。十四年。差監察御史一 員。巡視河間運司私鹽。

永樂十七年,令客商開中,遇到即與支鹽。

按:《明會典》,凡開中:「永樂十七年,令各處客商,原中不 拘資次鹽引,遇到即支。 又令中鹽客商齎倉鈔赴 運司,運司查原來印信,比對明白,即與派場支鹽。」 永樂  年,議准淮浙鹽每引納米之數、

按:《明會典》,永樂間,議准淮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或 小米四斗。遇米貴,小米亦止二斗五升。兩浙同。

仁宗洪熙元年令免徵貴州宣慰司諸種人鹽鈔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二年令各處灶戶免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三年、令撥蘇州等府餘米、運揚州各鹽場。給被 災灶戶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五月,江北大水,直隸淮揚地方 被災,鹽課虧少。上命巡撫侍郎周忱往視之,忱奏令 蘇州等府,將撥剩餘米,每府量撥一二萬石,運揚州 各鹽場收貯,照數出給通關,准作次年預納秋糧。其 米聽令灶戶將私鹽於附近場分上納,即照時價給 米食用。」於時米貴鹽賤,官得積鹽,民得積米,上下賴 之。

宣德五年、令山東鹽課折闊白綿布。淮浙工本鹽鈔、 於官庫內關給。禁往來官軍人等夾帶私鹽。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山東信陽等場鹽課,每二大引 折闊白綿布一疋,運司委官總催,運赴登州府交收, 備遼東支用。」 又按《會典》:「五年,罷差監生,於兩淮、兩 浙給散煎鹽工本鈔,每歲照山東例,於官庫內關給。」

又令往來內官內使官軍人等、夾帶私鹽者、許應

捕官軍人等盤拏。

宣德九年令客商夾帶私鹽,并原支引鹽入官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處運司并鹽課司,但有客商夾 帶私鹽者,原支引鹽俱沒入官

宣德十年,差官巡捕私鹽,令灶戶納米贖罪。

按:《明會典》:「十年,選差御史一員,於直隸揚州府、通州 狼山鎮,提督軍衛巡司官旗弓兵人等,巡捕禁革私 鹽。」 又按:《會典》:「十年,令各處總兵鎮守及沿河捕盜, 錦衣衛官、監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隸府州縣各 巡按監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設法緝捕私鹽。如巡 檢司捉獲私鹽者,准作事蹟;若雖獲盜而不獲私鹽 者」,不准陞用。其各處軍官縱令家人興販者,家人問 罪,正犯發本衛充軍。若所管旗軍餘丁興販者,該管 官旗一體坐罪。 又令灶戶犯該徒罪,有力者准納 米贖罪。

宣德十四年,令增兩淮、兩浙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 給邊儲。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英宗正統元年令給賞首獲私鹽者又差侍郎及御史巡視私鹽奏准各鹽司鹽場考滿考退官吏催辦未完鹽課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各處有首獲私鹽者,鹽入官, 以鈔照時值給賞。」 又按《會典》:「元年,差侍郎及監察 御史巡視長蘆等處私鹽」, 凡鹽場官吏禁約:「正統 元年奏准各鹽運鹽課司及各場官吏,考滿考退等 項到部者,俱送戶部發回住俸,責限催辦。未完鹽課, 其應考滿未起程者,免赴京,亦住俸催辦,完日奏請 定奪。」

正統二年,定兩淮鹽商貨買鹽引及兌給地方,令各 該中鹽衛分并鹽運司具額辦鹽數,及客商姓名,申 部註銷。又令各處灶丁煎鹽贖罪。淮、浙貧難灶丁餘 鹽發附近州縣,官給米麥。其做工軍匠,月支食鹽一 斤。

按《明會典》二年,令兩淮官鹽「聽各商於貴州地方貨 買鹽引,於鎮遠府告銷。」 又按:《會典》二年,令兩淮運 司,永樂年間客商該支引鹽,以十分為率,支與淮鹽 四分,其六分兌與山東運司支給,不願兌者,聽令守 支。 又令各該中鹽衛分造冊一本,具客商名數,徑 繳戶部。其鹽運司仍將該司額辦鹽數申報。每年終 支過「引鹽及客商姓名,另具總數,徑申本部註銷。」 又令各處灶丁,有犯俱免納米及調場,笞杖者的決, 雜犯死罪與徒流罪者,除歲辦額鹽外,令每日煎鹽 三斤,死罪准工五年,流罪准工四年、徒五等,各照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