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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計日,煎鹽贖罪。 又令兩淮、兩浙貧難灶丁,除原 額鹽課照舊收納,其有餘鹽者不許私賣,俱收貯本 場,運司造冊,發附近州縣。每一小引、官給米麥二斗。

又令修蓋德勝等門,做工軍餘人匠,每名月支食。

鹽一斤。

正統三年,議准官鹽召商納馬,及納鹽糧引紙之例, 令灶戶起運官鹽,運司給批送納繳銷。立「捕獲私鹽 賞格。」又令取回整理鹽法官,選差催督鹽課官,聽官 軍自行撈取月鹽,寬各處徵收戶口鹽鈔。

按:《明會典》:「陝西鹽,三年議准將靈州官鹽召人中納 寧夏馬匹,凡上馬一匹鹽一百引,中馬一匹鹽八十 引,送總兵官收用。」 又按《會典》:「三年奏准,召商納馬 中鹽,每上等馬一匹一百二十引,中等馬一匹一百 引,令客商中納。」官鹽支給不敷者,兩淮運司、雲南鹽 課提舉司於河東、陝西、福建、廣東各運司提舉司,兌 支「河間、長蘆及河東、陝西運司於廣東海北鹽課司 兌支。」 又令各邊召商中納鹽糧,淮、浙兼中。如以十 分為率,淮鹽八分,浙鹽二分,或淮鹽七分,浙鹽三分。 淮鹽止米麥二色,浙鹽雜糧皆准。 又令各運司給 客商引目,每引納中夾紙一張,至關領之時,類解戶 部倒引。 又令四川、陝西、雲南中鹽客商免納「引紙。」

又令灶戶起運官鹽運司給批,總填數目,用印鈐。

「蓋定限,給付執照。各處批驗所、巡檢司照數掣割盤 驗送納畢,在京於戶部,在外於本衙門,送繳批發運 司查銷。」 又令販賣私鹽軍民人等,有能捕獲百斤 以上至二千斤以上為止,每鹽一斤,賞鈔一貫。其近 海近場窮軍貧民,有以肩挑易米者,不必具奏,徑自 問結。 又令取回兩淮、兩浙、長蘆整理鹽法。內外官 及御「史等官。」 又令兩淮、兩浙、長蘆等運司,每歲各 差御史一員巡視,及催督鹽課。 又,月鹽令甘、壽等 處官軍,於本地出鹽去處自行撈取食用。 又令關 支戶口官軍食鹽,各該運司給批總填鹽斤數目,定 與程期,給付執照。各處批驗所巡檢司照數秤掣,盤 驗關防,給散畢,在京於戶部,在外於本衙門,依限送 繳。仍將前批通發運司查銷。 又令各處徵收戶口 食鹽鈔貫,不拘軟爛。但有字貫者,即與收受。 又令 天下戶口鹽鈔,俱減半徵收,官吏并隨住大口全徵。 正統四年、免貧難灶丁遠運稅糧。照例給京衛調出 軍士月鹽,住支該關食鹽。免徵孤寡幼疾等及貴州 鎮遠等府鹽鈔。

按《明會典》四年,令兩淮貧難灶丁戶下,該徵稅糧,于 本州縣存收,免令遠運。 又按《會典》:四年,令京衛調 出遼東操備軍士,照彼處例,每月給官鹽二觔。 又 令該關食鹽,如過期三年之上者住支。 又令未出 幼男女及孤寡殘疾充軍當匠亡故人口,免徵鹽鈔。

又令免徵貴州鎮遠等府鹽鈔。

正統五年、令歲辦額鹽、以八分為常股。二分為存積。 又年遠客商中鹽未支者,給資本鈔。

按:《明會典》五年,令兩淮、兩浙、長蘆運司,每歲額辦鹽 課,以十分為率,八分給與守支客商,二分另為收積 在官,候邊方急缺糧儲召中,以所積見鹽,人到即支, 謂之「存積。」其八分年終挨次給與守支客商,謂之「常 股。」凡中常股價輕,存積價重。 又按《會典》五年,令年 遠客商中鹽未支者,每引給資本鈔三十錠,願守支 者聽。

正統六年令「收積客商米麥,賑給貧難灶丁。」

按《明會典》:「凡優處鹽丁。正統六年令兩淮、兩浙勸借 支鹽客商米麥,收積該場,賑給貧難灶丁。其該支引 鹽,仍挨次放支。」

正統七年,令兩淮分上下鹽場派支,以便鹽商。又令 廣東鹽課折米,山東食鹽折鈔。

按:「《明會典》: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場,以路途便利 者為上場,窵遠者為下場;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 五上場,配臨洪一下場;丁溪、草堰、小海、白駒、劉莊、五 祐六上場,配徐瀆一下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 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場,配板浦一下場,餘中餘; 東呂四三上場,配莞瀆一下場;掘港一上場,配廟灣」 一下場。凡支鹽之時,上場派盡,方以下場輳數補派, 以便鹽商。 又按《會典》七年奏准,廣東海北提舉司 所屬臨川等六場鹽課,每一大引折米一石,運赴府 倉,聽支衛所官軍俸糧。 又令山東布政司戶口食 鹽布疋,照例折鈔。

正統八年奏准、客商原中淮浙等處引鹽、願兌支河 東等處者、一引支與二引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永樂、洪熙、宣德年間,客商原中 淮、浙、長蘆運司引鹽,願兌支河東、山東、福建運司者, 每一引支與二引,不願者聽其守支。」

正統九年、令雲南灶戶添丁煎鹽。限客商中鹽引數、 及納糧年月。又令各處委官、取勘實在戶口、并該徵 食鹽米鈔數目、造冊齎繳

按《明會典》九年,令雲南各鹽課司,每灶戶添撥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