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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免其差役,專一採薪煎鹽,鹽課不許擅除。 又 按《會典》九年,令客商中鹽不許過三千引,其所納糧, 限半年內完足,不完者扣日截出勘合。 又令浙江 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蘇松等府州縣戶口食鹽米 鈔,先委官取勘該管人戶分豁舊管收除實在男婦 大小人口并該徵米鈔數目,造冊齎繳,照《稅糧實徵 文冊》定限,差人送部。如違限及數目不清,差來人送 問,經該官吏查提問罪。

正統十年、令兩浙增存積鹽、山東鹽課折布。又年久 客商願兌支者、准量遠近關支

按「《明會典》十年,令增兩浙存積鹽為四分。」 又按《會 典》:「山東鹽,正統十年,奏准官臺場鹽課,照信陽等場 例折布。」 凡開中:「正統十年,令客商年久不得支鹽, 願兌支者,如係原中地方,准量各場遠近,三七關支。 非原中地方,一引兌與二引者,量地遠近,中半關支。」 「正統十一年,令長蘆巡鹽御史兼理山東鹽法。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蠲減河東鹽丁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河東運司鹽丁,除正役里甲 該辦糧草外,其餘柴夫、弓兵、皂隸一應雜泛差役,丁 少者俱蠲免,丁多者亦量減除。」

正統十三年、令兩淮各場、置立倉囤貯米,給與送赴 該場。餘鹽灶戶准福建潯浯三場鹽課折米、派納 各倉、給官軍月糧。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場利便處置立 倉囤,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 淮安倉并兌軍餘米內量撥收貯。凡灶戶若有餘鹽 送赴該場,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年終具奏, 造冊申報。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不 拘資次給與。兩浙運司及松江、嘉興二分司,仁和、許」 村等場,亦准照此例。 又按《會典》:福建鹽,十三年奏 准將潯浯三場鹽課共五萬六千八百八十三引, 俱准全折。每引折米一斗。派納泉州府附近永寧衛、 并福全、金門等所倉。聽給官軍月糧。

正統十四年,增兩淮、兩浙存積鹽。令中鹽客商齎倉 鈔送禮部辨驗,前去支鹽。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增「兩淮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 給邊儲。」 又按《會典》十四年,令增「兩浙存積鹽為四 分」, 又令「中鹽客商先將倉鈔齎赴戶部,送禮部鑄 印局辨驗,前去運司支鹽。」

正統十六年奏准僉補灶丁、及催徵灶丁拖欠鹽課 鹽價稅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優處鹽丁,正統十六年奏准,灶丁逃亡 事故者,運司官公同有司僉補。其灶丁拖欠鹽課并 鹽價者,運司并分司官催徵,拖欠稅糧者,府縣官催 徵,各不相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