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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八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十

  明二代宗景泰六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十八則 孝宗弘治十五則 武宗

  正德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八卷

鹽法部彙考十

明二

代宗景泰元年增淮浙存積鹽令離場灶戶歲出米物收貯查給近場滷丁又量給灶丁餘鹽米數立開中號簿勘合及掣割兩京官鹽引鹽查提商人不繳

《退引格式》。禁諸人侵占各鹽司山場灘蕩。差侍郎清 理淮浙鹽法。定各鹽場大使并運司同知等官,考滿 給由,分催鹽課之例。

按:《明會典》:「兩淮鹽,景泰元年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兩浙鹽,景泰元年奏准近場滷丁,令於鹽場煎辦鹽 課。水鄉灶戶離場三十里之外者,每丁歲出米六石, 或折收價物,置立倉庫收貯,委官專掌,按季查算。滷 丁代納鹽數若干,照名給與食用,令增存積鹽為六 分。」 又按《會典》:「元年令灶丁餘鹽,每引給米淮鹽八 斗,浙」鹽六斗,長蘆鹽四斗。 凡開中:景泰元年,令各 處該上鹽糧倉分置立內外字號底簿二扇,用半印 勘合。內號一扇,本倉收外號一扇,申送運司。候各商 齎倉鈔前來比對印信硃墨字號相同。仍查原投印 信勘合并印信流通文簿俱同。每於十二月派場支 給,造冊繳部查照,免商人赴部辨印。 又令各商「中 到存積官鹽,人到即支。」其常股鹽,每年依期將見在 商人,挨次量高低場,分派搭封,驗引目赴場關支。備 將商名、貫址、勘合字號、米鹽數目,搭派場分,造冊繳 部。年終仍將放過商名、鹽數,類總造冊,送部查照。 又令收糧衙門類填勘合,每道客商不得過二十名。 年終通將商人糧斛、鹽數,并倉鈔勘合,造冊送部查 考。 又按《會典》:元年,令起運兩京官鹽并客商發賣 引鹽,南京於龍江批驗所掣割赴江東門,北京於張 家灣批驗所掣割赴崇文門,開報兩京戶部各委官 看驗批放入城,各門不許混放。 又令各運司、提舉 司及所屬鹽課司,原有山場灘蕩供採柴薪者,不許 諸人侵占。 又差侍郎二員清理兩淮、兩浙鹽法。 又令各鹽場大使守支九年,應考滿者,原經收已派 商鹽,年久不至,准給與後至客商。其餘不盡之數,交 盤見任官攢,依例給由。 又令運司同知、副使、判官 等官,各定分司,催督鹽課,不得更易互管。仍按季具 數,總司查併,遇有考滿,止開該催分司鹽數稽考。及 有事故等項,但許附近分司帶管,不得轉委。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商人支鹽,賣畢截角退引,過 期不繳者,行各處巡鹽御史、按察司查提。」

景泰二年,立各商報中鹽數期限,命官兼理兩浙鹽 法。又定各經管鹽務官督催煎辦及作弊治罪例。 按明《會典》二年,令各商報中鹽數,遷延一年之上不 報完者,即于常股鹽內派撥,挨次關支。 又按《會典》 二年,取回兩浙巡鹽御史,令鎮守侍郎兼理鹽法。 又令各處歲辦鹽課,經管官員,務依時督催煎辦,按 季開報,合于上司年終出給總足,通關奏繳。如有拖 欠,該九年考滿,住俸催完,方准給由。 又令各運司 提舉司官吏,縱容庫役門子,那移作弊,及分司官員、 鹽課司官攢,通同富豪總催鑊秤人等,詐害客商,批 驗所監掣官員并官攢作弊害人,受贓滿貫者,俱發 邊衛充軍。

景泰三年,令「兩淮灶戶該徵糧草折納餘鹽。定各處 運司、提舉司類解客商退引」之例。差御史清理淮、浙 鹽法。

按《明會典》三年,令兩淮運司,各場灶戶,有將該徵糧 草不分起運存留,願折納餘鹽者,每正糧米麥豆五 斗,草五包束,各折徵鹽一小引。 又按《會典》三年奏 准淮、浙、山東、長蘆運司,收到客商退引,按季類解。福 建、河東、陝西運司并四川、雲南、廣東靈州小鹽池等 鹽課提舉司,年終類解,俱開「客商某于某年月日支 出官鹽若干,發賣某行鹽地方,及某月日繳到,及已 繳若干,未繳若干,其有沉匿在庫,通同庫役人等轉 賣,影射私鹽者,照《私鹽》榜例問罪。」 又令巡河御史 兼理兩淮鹽法,裁省巡鹽御史, 又令差監察御史 二員,于兩淮、兩浙巡鹽。

景泰四年,立「開具商名引目支鹽」之法,治詐冒代支 引鹽之罪。

按:《明會典》:「四年,令四川鹽課提舉司于每年三月以 前,具上、中、下三等鹽課司,并商名引鹽數目,挨次扣 課,均派開報布、按二司并巡鹽官處。定于三月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