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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會同照引唱名給散。以引目連各商通帖散帖,封 發各鹽課司收貯,分汾各井,逐月支鹽,隨時批訖,退 引給付各商。限次年三月終送提舉司,類總轉達布」、 按二司,并巡鹽官,比對相同,照數完造歲報。若遇急 用邊糧,開中務亦先年出榜,次年三月唱名支鹽。 又按《會典》:凡開中:「景泰四年,令各運司提舉司客商 引目,支鹽出場,該場即為截角,仍具商名引數,申繳 總司收照。」 又奏准,凡詐冒代支引鹽者,發邊衛充 軍。

景泰五年定官吏人等許報食鹽口數。令廣東海北 灶丁、以私煎餘鹽送司給米。

按《明會典》五年令官吏人等食鹽吏典承差,許報五 口至十口,文武官員,許報十五口至三十口。 又按 《會典》:五年,令廣東海北二鹽課司灶丁有私煎餘鹽 者,送本司每引官給米四斗。

景泰七年,定勢豪興販私鹽,及官兵故縱強護之罪。 令廣西、四川分巡官兼督鹽課。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凡勢豪軍民人等,聚眾興販私 鹽者,徑解兵部,發鐵嶺衛充軍。其巡捕巡司官兵人 等,受財故縱,及令軍兵用強護送者,罪亦如之。」 又 按《會典》七年,令廣西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催督各 該鹽課司鹽課。 又令四川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 督鹽課。

英宗天順四年令山西按察司分巡該道官兼巡視河東鹽地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二年定軍民興販私鹽之罪令戶口該納鹽鈔者錢鈔兼收

按「《明會典》二年令軍民人等,有駕使遮洋大船,擺列 軍器、興販私鹽者,發邊衛充軍。」 又按《會典》二年令, 「戶口鹽該納米者仍舊納米,該納鈔者,錢鈔中半兼 收。」

成化三年,定越境夾帶興販官私鹽問罪之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凡越境夾帶興販官私鹽,至二 千斤以上者,不拘軍民舍餘俱充軍。舍餘係腹裡者 發邊衛,係邊衛者發鐵嶺衛,其經過官司及四鄰里 老,俱照例問罪。」

成化四年奏改配搭兩淮鹽場,許商人運米邊東各 倉支鹽,禁官員家占中鹽引,及報中客商引數過多, 轉賣包攬馬快糧船,夾帶私鹽,差官清理兩淮鹽法。 又「太監潘洪奏令其姪潘貴中納兩淮餘鹽,弗聽。」 按《明會典》:「兩淮鹽,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豐、梁垛、東 臺、何垛五場,配塔,莞瀆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 伍祐六場,配搭臨洪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 港;西亭七場,配搭徐瀆浦場,金沙、《餘西》《餘中》、掘港;呂 四五場,配搭板浦場;餘東一場,配搭廟灣場。」 凡開 中:成化四年,令遼東各倉鹽引,許商人運米,近倉之 家囤放告報,管糧官親驗是實,取寄主鄰佑人等結 狀,方許進倉,隨即督同官攢監收,作數年終巡撫官 照例隔別委官查盤。若有虧弊,將經收人員通問均 賠,完日許填給勘合繳部,行場支鹽,不必折罪。 又 按《會典》四年令:內外官員之家,不許占中鹽引。其報 中客商引數,不許過多,并轉賣與人及聽人包攬。如 違,在內從戶部并戶科參奏,在外從巡撫巡按等官 究治。奏准:馬快糧船夾帶私「鹽二千斤以上者,民發 附近衛軍舍,餘丁發邊衛,原係邊海衛者發遼東鐵 嶺衛,各充軍。」 又差都御史一員,清理《兩淮鹽法》,令 兩淮各場每遇年終,選差有司官查盤鹽課。每三年, 巡鹽御史親詣各場查盤。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尚膳監太監潘洪奏:兩淮運司 積有餘鹽,乞令其姪潘貴中納。戶部覆奏言:「凡內外 食祿之家,不得中鹽以侵商利,損邊儲。今洪所請,不 惟沮壞定制,抑且啟在位逐利之心。」上曰:「朝廷存積 鹽課,以待邊用,祖宗禁例,食祿之家尚不許中,況內 臣給事內廷,凡所養生送死,皆朝廷為之處置,又可 損國課以益私家乎?其勿與!」

成化五年奏准、販賣私鹽、俱照三年例問發

按《明會典》奏准:販賣私鹽,但係駕使多櫓快船,擺列 軍器,及聚至五隻以上者,不能見獲。許根訪的確坐 址、姓名告官,挨拏追取船隻軍器入官。俱照三年例 問發。

成化六年、令長蘆窵遠場鹽課折闊白布、徵解通州 備用。免今年戶口鹽鈔。以後不許折銀米

按《明會典》:「長蘆鹽,成化六年題准,海盈等十三場,陸 路窵遠,商人不支鹽課,定自本年為始,每二大引合 為四小引,折闊白布一疋,徵解通州通濟庫交納,以 備折俸支用。」 又按《會典》:「六年,免令今年各處戶口 鹽鈔,以後不許折收銀米。」

成化七年,減淮、浙存積鹽,定秤掣清洛場商鹽,及發 遣兩淮鄉村灶戶到各場煎辦,在京衙門差撥官吏 到長蘆關支食鹽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