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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七年令減兩淮存積鹽,仍為四分,常股六 分。」 又按《會典》「七年,減兩浙存積鹽,仍為四分,常股 六分。」 又令山東郯城縣,每歲委官秤掣清洛場商 鹽。 又令「兩淮鄉村灶戶,所在有司,連家小發遣各 場煎辦,不許冒名代替,及賣放逃回。」 又令在京各 衙門差撥官吏人等,到於長蘆關支食鹽,各將鹽斤 數目造冊繳報戶部,預發運司收照。其本衙門與差 去人員照身批文,止開各人職役姓名,不許開寫鹽 數,定與限期,赴運司告投運司。就於批內寫到司月 日,用印鈐蓋,給還照身。仍取領狀與去發文冊數目, 另給照鹽批文。定限下場支鹽回還,本衙門,查照原 差人役。若有在外不回,有違欽限兩月之上提問。 成化九年,差御史巡視河東、陝西鹽課,令兩浙清查 灶丁,造冊送部。兩淮開報盤獲私鹽,并沒官掣割等 鹽,變賣給邊。

按《明會典》「九年,差御史一員,巡視河東運司并陝西 靈州大小二池鹽課。其陝西所屬關內、關南、關西、河 西、慶陽等道,河南所屬河北、汝南、河南等道,各分巡 官帶管鹽法者,悉聽節制。」 又按《會典》「九年,令兩浙 巡鹽御史督同分巡、分守并運司官,清查灶丁。其絕 戶及寡婦鹽課照數開豁,以清出多餘滷丁頂替。再 有」餘丁,照例辦課。幼丁候長成辦鹽,俱造冊備照,仍 類造送部。自後每十年一次。其水鄉灶戶,每引納工 本銀三錢五分,解司給散灶丁,或年終解部,送太倉 各邊支用。 又令兩淮運司,凡盤獲一應私鹽并沒 官掣割等項商鹽,俱運至儀真批驗所,并本所掣割 餘鹽,通至二萬引以上,開報差官變賣給邊。

成化十年,修築河東鹽池垣牆,設解鹽東西場分司 辦課。令戶口鹽鈔解京者聽折錢,存留者聽納米。 按《明會典》,「十年,修築河東鹽池垣牆,置東門以為出 入。設解鹽東場分司,於安邑縣路村地界,撈辦東場 鹽課。設解鹽西場分司,於解州,撈辦西場鹽課。」每歲 運司輪委佐貳官一員,各領該分司印信,駐彼量帶 官攢秤斗,及提督巡檢司官兵人等巡視,兼捕獲鹽 徒,修理牆垣。 又按《會典》十年令:戶口鹽價內該起 解鹽庫者,錢鈔兼收,每鈔一貫折錢二文。其該存留 之數,願納米者聽,願納鈔者照舊。

成化十一年令長蘆以割沒餘鹽申報戶部變賣。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長蘆運司凡收割沒餘鹽,積至 一千斤以上,申報戶部變賣。」

成化十二年、令見今營造軍民人匠。每名月給食鹽 一斤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三年定議巡捕官兵緝捕搜檢私鹽、及馬快 糧船夾帶私鹽之例。令各處軍校、住支月鹽。在京各 衙門戶口鹽鈔、造清冊送部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沿河軍衛有司,應該巡捕官兵, 止許緝捕本處地方私煎私販及窩藏寄囤者,不許 拘留馬快運糧船隻,擾軍誤事。其運糧并馬快回船, 照舊於臨清、儀真二處委官搜檢,不許仍前乘機偷 搶盤纏食米等項,違者拏問。」 又奏准:內外官員,凡 坐馬快船隻,如有夾帶私鹽,不分有無知情,俱照例 問罪。各糧船夾帶私鹽,該管指揮千戶等官問罪,減 半給俸。 又按《會典》十三年,令南北二京錦衣等衛 軍校尉,各處旗校軍士,月鹽一體住支。 又令在京 各衙門戶口食鹽,該納鈔貫,該關鹽斤,每年各造清 冊三本,送部存留,一本備照,一本發場放支。內各將 一本輳總,或二十本,三四十本,該司用印信手本、陸 續封送都察院。轉發巡鹽御史。發下該司收候。遇有 關支。比對數目相同、方纔關領

成化十六年、令未支引鹽客商、關貲本鈔、與守支兌 換。定「各處不完鹽課官吏降罰。」及各王府每年與本 色食鹽之例。

按《明會典》,凡開中十六年,令永樂、宣德、正統年間,客 商所中引鹽全未支者,各造冊送部,於原籍有司關 給貲本鈔,每引三十錠。景泰元年以後,未支引鹽,願 關資本鈔者聽;願守支兌換者,兩淮兌福建,山東,兩 浙兌廣東,俱每引加半引,不願者聽舊守支。 又按 《會典》:十六年,令「各處鹽課,次年正月不完者,該場官 住俸杖追。分司并運司官以十分為率,三分不完者, 一體住俸。其各官三年六年考滿,巡鹽御史查勘任 內鹽課完足,方許起送。若九年考滿,所屬鹽課過違 限期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級敘用。官攢丁憂事故 等項,從巡鹽御史委官查盤,經手鹽課,交付接管官 攢,方許離任。」 又令:今後各王府每年與本色食鹽 三百引。各隨分封地方。徽、崇二府於河東,襄、吉、興、益、 雍、榮六府於兩淮;德、衡、涇二府於山東各運司。壽、申 二府於四川鹽課司。各關支停止解價之例

成化十七年,禁西安府人民興販鹽課。令雲南布政 司兼理鹽法。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西安府人民,不許興販靈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