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87

此页尚未校对

鹽課。」 又按《會典》:「十七年,令雲南布政司提督銀場 參議,兼理鹽法。」

成化十八年,令「各處開中鹽糧,行查造冊,聽該部究 弊。」定巡捕官員興販私鹽之罪。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各處開中鹽糧。戶部行南京戶 部、編造勘合底簿之後、仍行各運司等衙門、查取客 商姓名并原奉某號勘合、於某年月日奉某例該支 鹽若干、開報該部查考。其該衙門關領引目之日、備 開勘合字號客商姓名比對相同依數領給。其客商 領過引目鹽斤、各運司、提舉司務開支過某年項下 若干事故者,開除,候年終通類分豁。舊管收除實在 數目,造冊一樣三本,一本送南京戶部查對,一本送 戶部,一本送本處巡鹽御史并風憲官處。若有一應 奸弊,聽該部參究。 又按《會典》十八年令巡捕官員 興販私鹽至二千斤以上,發邊衛充軍。

成化十九年,令兩浙引鹽折銀。未支中鹽客商關資 本鈔。定商人支鹽分派上下場,分「送驗《單帖》、勘合」及 「解納引紙」、「典賣引目」、并各管鹽官變賣掣割餘鹽之 例。又派南京各衙門關支食鹽地方。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浙西場分,每正鹽一引折銀七 錢,解送太倉,候餘鹽支盡,仍納包色。」 又按:《會典》十 九年奏准,「正統十四年以前客商中鹽未支者,淮鹽 每引給資本鈔三十錠,兩浙、廣東、四川、雲南每引二 十五錠;河東、長蘆、福建、山東每引二十錠。」其景泰元 年以後願關資本鈔者,及今告代支故商引鹽者,亦 照「此例。」 又令客商支鹽,皆以上下場分三七分派 常股存積,正收正支。如違,商人治罪,鹽貨入官,官吏 坐以枉法贓罪。 又令各運司派撥商人下場單帖 及引目,俱送該管分司驗實,印封倒文,轉發該場封 收在官,聽令守支畢,將引截角,照鹽出場。 又令運 司於客商齎到勘合連底簿,俱送巡鹽御史處「比對 相同,掛號明白,方與派場。其運司關引之時,該部亦 要查數明白,如法印封,給與領回運司辨驗,引真數 足,另封收貯,逐起給散。若商人不到者,聽令再領,不 許混同收放,新舊那移,及縱容通同盜賣。」 又令各 鹽運司、提舉司徵解商人引紙,每百張收銀三錢,委 官運南京戶部,轉發應天府官庫。凡遇本部缺紙,先 期會計,行令該府,拘集鋪行,收買送用。積有餘銀,准 折軍官俸糧。 又令儀真、淮安批驗所運鹽客商,不 拘官軍民,俱依法掣割。其割沒餘鹽,除放支南京各 衙門食鹽外,巡鹽御史按季督同運司掌印、監掣等 官,變賣時價,類解戶部。 又令客商典當引目與人, 名為「夥支」,或典賣有勢之人,名為「賣支」,及以假引賣 與商人,冒頂真引,并以舊引轉賃與人,影射私鹽者, 俱問罪,引目鹽貨入官。 又令客商偽造印引,詭名 貨賣者,梟首示眾。久住鹽場,撥置害人者,遞發原籍 當差。 又令客商派定場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場。若 無見鹽者,止許於本場買補。若將已完鹽課捏作未 完,遺留空引,侵盜、影射私鹽者,鹽貨價錢並入官。官 吏縱容,以枉法論。 又令南京各衙門關支食鹽,五 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并錦衣衛,俱派儀真批驗所。 其餘衛所并五城兵馬指揮,俱派淮安批驗所。務要 辨驗批領文帖,引目無偽,方令正數正支,運回給散。 成化二十一年令治奏討鹽課之罪。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奏准各運司提舉司鹽課,但有 奏討,許戶部并科道官糾舉治罪。」

成化二十二年,增「河東歲辦鹽課。」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增河東歲辦鹽課一十一萬六 千引」,共為四十二萬引。

成化二十三年移陝西鹽批驗所。又令每歲委佐貳 官監支給放。

按《明會典》:「陝西鹽,三十三年,移萌城批驗所於紅德 城堡,令黑城、乾溝二路鹽車,俱抵慶陽府城市關廂 卸載。商人同卸載,店主齎執引目,赴府驗過,赴行鹽 地方貨賣畢,引目付店主銷繳。」 又按《會典》,二十三 年,令陝西慶陽府每歲委佐貳官一員監支靈州鹽 課。司商納馬官鹽及民間食鹽,皆以次相兼給放。

孝宗弘治元年定兩浙鹽解京折價水鄉鹽戶灶丁折納及凡納鹽客商病故支鹽客商勸借之例又治該管鹽官縱容軍衛舍餘興販私鹽之罪差官清理

「淮、浙鹽法」,立各鹽場官考滿年期。

按:《明會典》元年奏准,「兩浙鹽課二十二萬三千三百 餘引,內除水鄉折銀三萬餘兩,實鹽八萬九千七百 餘引。將解京折價,浙西每引原定七錢者減為六錢, 浙東原定五錢者減為三錢五分。 又令兩浙水鄉 鹽戶,每一引納銀六錢,煎辦灶丁存積鹽課,俱納本 色。其常股每引折銀三錢,候商到支給,將價照例於 勤」煎灶戶餘鹽內插買補課 凡開中。《弘治》元年、令 上納引鹽客商病故無子父母見在兄弟同居同爨、 不係別籍異財、妻能守志、不願適人、孫非乞養過繼 者、保勘明白、俱准代支。妻若改嫁、仍追還官。其伯叔